白鹿洞书院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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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鹿洞书院学规
宋朱熹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右五教之目。尧舜使契为司徒,敬敷五教,即此是也。学者学此而已,而其所以学之之序,亦有五焉,其别如左:
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
右为学之序。学、问、思、辨,四者所以穷理也。若夫笃行之事,则自修身以至于处事接物,亦各有要,其别如左:
言忠信,行笃敬,惩忿窒欲,迁善改过。
右修身之要。
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右处事之要。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行有不得,反求诸己。
右接物之要。
熹窃观古昔圣贤所以教人为学之意,莫非使之讲明义理,以修其身,然后推以及人。非徒欲其务记览,为词章,以钓声名,取利禄而已也。今人之为学者,则既反是矣。然圣贤所以教人之法,具存于经。有志之士,固当熟读、深思而问、辨之。苟知其理之当然,而责其身以必然,则夫规矩禁防之具,岂待他人设之,而后有所持循哉?
近世于学有规,其待学者为已浅矣。而其为法,又未必古人之意也。故今不复以施于此堂,而特取凡圣贤所以教人为学之大端,条列如右,而揭之楣间。诸君其相与讲明遵守,而责之于身焉。则夫思虑云为之际,其所以戒谨而恐惧者,必有严于彼者矣。其有不然,而或出于此言之所弃,则彼所谓规者,必将取之,固不得而略也。诸君其亦念之哉!
[作者介绍]:朱熹(1130-1200),字元晦,一字仲晦,号晦庵,徽州婺源(今江西婺源县)人,侨寓福建建阳。高宗绍兴年间进士,历仕高、孝、光、宁四朝,累官转运副使、秘阁修撰、宝文阁待制。卒谥文,赠太师,徽国公。熹主抗金,但强调准备,韩口胄等目为“伪学”,执教五十年余年,于经、史、文、乐及自然科学所著述。他集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之大成,主灭私欲,从“天理”。明清两代,程朱理学奉为儒学正宗。著有《四书章句集注》、《诗集传》、《楚辞集注》及后人编纂的《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朱子语类》等。
学习导读
从学规文本之后的解释可以看出,朱熹讲学或教人为学的目的,不是要人们学到杂乱的知识,写得出华丽的文章,借以沽名钓誉,谋取利禄,而是为了要人们按儒家经典,读书穷理,修己治人,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他规定了封建社会“大学”教育内容的核心,是讲明道德的所以然,这既是教育内容,也是教育目的,把世界观、政治要求、教育目的与学习修养的途径融而为一。这种教育理论,以及由它引申出来的一些实际教学措施,对巩固封建秩序能起很大的作用。它出现之后,很快成为南宋书院统一的学规,也是元明清各朝书院学规的范本,并影响到各级各类官学,成为封建社会后期办学的准则。明代大教育学王阳明亦对这个学规给予了高度评价:“夫为学之方,白鹿之规尽矣”(《阳明全书·紫阳书院集序》)。原文翻译
父子之间有亲情,君臣之间有恩义,夫妇之间有差别,长幼之间有顺序,朋友之间有诚信。
以上是“五教”之目。尧舜命契担任司徒,认真施布的“五教”,即是指此而言。所谓学,就是学这“五教”。学习有先后顺序,也分为五个方面,分别是:
广博地学习,详尽地询问,慎重地思考,清楚地辨别,切实地实行。
以上是学习的顺序。学、问、思、辨这四个环节,是穷理的过程。
至于笃行这个环节,则从修身直到处事接物,又各有要领,分别是:言论忠诚信实,做事勤勉认真,惩戒忿愤,抑制情欲,见善则迁,有过则改。
以上是修身的要领。
使正义得以伸张,不谋求利益;使真理得以彰明,不计较功劳。
以上是处事的要领。
自己所厌恶的事,不施加于他人;行为达不到预期目的,在自己身上找原因。
以上是接物的要领。
在我个人看来,古代圣贤用以教导人学习的这些方法,其意图无非在于要人们讲明义理,以修其身,然后再推及旁人,并不仅仅是要人们强识博览撰写诗文,以钓取声名利禄。现今求学的人们,却都违背了古代圣贤的这一意图。然而,圣贤用以教育人的方法,都包括在经典之中,有志之士,本就应当熟读深思并加以问辨。假使能知道明理修身是当为
之事,并自我严格要求,那么,哪里还用得着别人创设规矩禁令,而自己去遵循呢?当今,就学有规则,对待求学的人来说,这已属浅薄了,而这些方式又未必合于圣贤之意。所以,不再把这些东西用于这所学堂,而是专门选取圣贤用以教人学习的大原则,条列于此,揭示于门楣。诸君如果能相互讨论共同遵守,身体力行,那么,当思想、言语、行为发生时,能使人小心谨慎并感到畏惧的,必定有更加严厉于所揭示内容的。
如果有人不这样做,或者做了出违背的事情,那么这个揭示作为规则,就定能对他发生作用,因而是不能忽略的。诸君还是要认真思考啊!
学规揭示
白鹿洞书院的学规,最初没有明文规定,直至朱熹订立《白鹿洞书院揭示》,条文也比较抽象概括。以后历代陆续补充,有的订得比较详细,有具体的细则,尤其是对生徒品德修养和生活起居方面的要求,规定得十分明确。在白鹿洞书院的历史上,除了朱熹的《白鹿洞书院揭示》之外,还有《胡居仁规训》,《布衣章演为学次第》,《参议葛寅亮课语》,《主洞汤来贺学规》,《蔡宗充洞规说》,《主洞李应升洞规》,以及《督学王练戒勉》等等,不下二卜五六个之多,它们虽然都体现出忠于封建纲常的总精神,但又各有各的特色。
朱熹的《白鹿洞书院揭示》,一方面是受到禅林讲学制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古代教育经验的继承。周予同先生《中国学校制度》一书考证,佛教最盛行之时,每个寺庙就是一个佛学院,为了向佛徒传经布道,订有“清规”。唐代怀海禅师的《一百丈清规》,就是一部成文的禅林法规。
这个规约,既有上课,考试的纪律,还有课外言行的规范;既有如何对待书院内事的规定,还有如何对待社会问题的规范;既有正面教育的要求,还有教育处罚的办法。
至于为学校专门制定的守则,我国古已有之,管子的《弟子职》就是一例。这个守则,不一定为管子手定,可能是战国时期的学者,根据当时官、私讲学经验写成的。它规定了学生应该遵守的学习和生活纪律,内容庞杂,不易记诵,朱熹为之写了注说(见《朱文公文集读管氏弟子职》),并认为它只是“言童子人学受业事师之法”(《礼仪经传通解学礼》),即是一个小学生守则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