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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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成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作者:高欣发布时间:2005-12-21 09:31:59
【内容提要】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项:1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城市拆迁问题;3城市发展征用农村土地的补偿问题;4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的问题。在稳定中求发展,在稳定中深化改革,通过发展为更高层次的稳定提供物质基础,通过不断深化改革为发展提供制度保证和动力,就是我们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追求的理想目标。
当前我国各种关系基本协调,社会基本稳定。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基本协调、稳定、和谐的前提下,在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不断提高、不同程度地普遍得到实惠的情况下,一些关系与矛盾趋于复杂和紧张,存在某些不安定的隐患、不和谐的因素,影响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调查研究,我认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项:
1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城市拆迁问题;3城市发展征用农村土地的补偿问题;4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的问题。
下面对上述几项因素分析成因并谈一下个人的建议。
一、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相当普遍,据统计全国已经偿还建设领域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3.7亿元,偿付比例为上报拖欠总额336.6亿元的99.1%。其中2003年当年拖欠的163.9亿元,已经偿还163.7亿元,偿付比例为99.9%。虽然这说明近年来农民工工资偿还的比例非常大,但这些数字也说明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数额是多么的惊人。而且这些数字也未包括2004年到现在新欠的部分,事实上,还远未根除这一问题。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可能在1000亿元左右。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
计,分布在各地的进城务工人员有9400万人。按这一统计数据计算,全国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人均1000元左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影响了社会稳定。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
农民工虽然大多文化不高,但他们并非法盲,也知道追讨工资应该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采取合法的手段,但是日渐严酷的环境一再教育他们,要想通过正常渠道、采取合法手段要回自己的血汗钱,天知道要等到什么时侯。万般无奈之际,他们有的跑到高层建筑楼顶威胁要跳楼,有的爬到塔吊顶端威胁要自杀,还有极少数人开始选择暴力和恐怖的方式。
对这一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于恶意拖欠、久拖不还的建筑企业,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名单,降低资质,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以及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等,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3、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其执法职责,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城市拆迁问题
加快城镇化不可避免要实行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这也是为了城市的长远发展和群众的长远利益,但过去曾在城市改造中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和群众上访的事件。少数拆迁户漫天要价,在拆迁过程中,只要少数无理取闹、漫天要价的拆迁户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就会煽动闹事,形成群体性事件,因拆迁上访的人员占到上访总数的相当部分。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
1、绝大多数拆迁户属社会弱势群体,拆迁户中的绝大多数为困难企业职工,由于企业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都转移到了拆迁上,抵触情绪比较大;另外,企业改革改制和破产等因素使社会闲散户增多,拆迁工作的集体协调力度下降;还有的由于家庭困难、下岗、残疾等原因,于是也将对社会不满情绪转移到拆迁上,希望通过拆迁一揽子解决他们一些实际问题。
2、房价迅速上涨,导致房屋拆迁成本上扬,而拆迁户对拆迁可获利益的期望值也越大,出现水涨船高的现象,而政府很难按照拆迁户的要求兑现相应的补偿,从而引起拆迁户对政府的抵触情绪。
3、现行征地制度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是以村为单元的所有农民共同所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但现行征地制度,在承认农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在征地时又剥夺了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土地所有权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对这一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能获得的最直接的经济效益,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征地矛盾的焦点。因此,寻找政府、征用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
1、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应该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这仅仅是静态预期补偿标准,今后应逐步调升。政府要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
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2、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
3、研究实施分类征占补偿办法。兼顾国家、市场征占主体和农民利益。
4、为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财产。鉴于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许多公共性社会经济职能,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应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并为以后农村社区向城镇社区过渡创造条件。
5、加快“城中村”农民建房制度的配套改革。以“城中村”连片改造和建设村民公寓为契机,按城市功能分区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将城市整体规划与村一级管理体制协调起来,打破行政村的界线,采取组团式集中连片与局部分散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形成在地域上相对集中、新转居人员与老市民混居的具有规模效益的功能小区。
6、建立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机制。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城镇养老、医疗、低保应扩大覆盖面,首先覆盖失地农民,社保标准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享受低保标准应等同城镇居民。建立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机制,提高养老保障成效。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
7、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