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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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职人员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
受聘人:
聘用岗位:
合同编号:
填写说明
1、本合同由聘用单位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双方各执1份。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2、本合同中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填写;工资待遇等金额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大写填写。
3、本合同所列项目没有约定内容时填写“无”。
4、本合同可以打印,也可以使用蓝黑墨水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5、除本合同所列条款外,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应聘人员的能力素质,经聘用单位与应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增减约定条款。
6、合同编号由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依次为年度、单位代码、序号,共15位。其中,年度长度为4位;单位代码参照军队干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规则确定,长度为7位,不足7位的最后补0;序号长度为4位,从1开始,不足4位的前面补O。
7、签订本合同前,应聘人员应当认真阅读《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合同所列条款。聘用单位应当向应聘人员说明,他们是军队聘用的社会人才,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双方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负责人:职务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
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章聘用岗位及其职责
第一条甲方根据本单位文职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从事
岗位工作。岗位等级为。
第二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第二章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
第四条根据国家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有关规定,乙方见习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
第三章岗位工作要求、条件和人事代理
第五条甲方必须保证乙方享有《条例》规定的权利,乙方必须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甲方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与岗位聘用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做好对乙方日常行政管理,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及遵纪守法、保密要求、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八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工作安排,参加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军事训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业务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军事素质。
第九条甲方依据军队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乙方调整工资待遇、实施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甲方依据文职人员奖励和处分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惩。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乙方的工作时间,除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外,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执行。乙方因工作原因节假日值班或者平
时加班需要补休的,参照甲方单位同类岗位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为招聘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或者社会流动人才,且符合当地人事代理条件的,其人事关系以及档案、社会保险等有关事宜,由甲方委托代理,相应的代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政治生活待遇、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乙方参加党团活动、看文件、听报告、工作用车、乘坐车船、休假、探亲办法,按照文职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按照文职人员工资政策、本单位有关规定、乙方从事的专业岗位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有关情况,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的项目、标准及其计算办法为:
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为元。乙方有见习期的,见习期的工资为元(试用期与见习期重叠的
时间,乙方只享受试用期的工资)。
第十六条甲方按照文职人员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每月为乙方随工资发放住房补贴元,房租补贴元。甲方每月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元,乙方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元。乙方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按照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保险。具体方式为:
第十八条乙方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因执行上述任务和军事勤务伤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军队和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各项待遇即行终止。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条甲方或者乙方提出变更本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但聘用岗位
的类别、等级一般不得变更。
乙方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被聘为文职人员的,聘用期间上一级岗位出现空缺时,乙方可以申请应聘该岗位,并与其他人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乙方被聘用到上级岗位的,应当变更合同的岗位等级及其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订或者废止的;
(三)乙方的工资等具体数额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变更本合同必须符合《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并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变更表》。
第六章合同的续订、顺延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满需要续订的,乙方应当在合同期满6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甲乙双方应当于本合同期满30日前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续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