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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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锅炉安全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热水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安全运输发展,保护人身安全,根据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额定供热量大于和等于5×10kcal/h,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汽水两用锅炉除符合本规则的有关条款外,还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则。

第三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锅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贯彻执行。

第四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式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操

作水平,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司炉工人应固定,不要轻易调动他们的工作。确需调动有合格证的司炉工人,由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分局劳保科(公司安监科)备案。

第六条司炉工人应懂得自己操作的锅炉结构、性能、参数、附属设备、热工仪表及保护装置的基本知识操作注意事项以及与运行有关的热水循环系统。

第七条锅炉在运行时,值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兼做其它工作,不得随意允许其他人员进入锅炉房。

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检查锅炉,安全附件及其附属设备状态和其它注意事项,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八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实行监督。

第二章点火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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