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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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彭家惠因与被告《中国故事》杂志社(以下简称杂志社)发生名誉侵权纠纷,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1998年第 4期《中国故事》杂志刊载了周簧撰写的故事《祸祟》,篡改了其兄彭家珍烈士的历史,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被告虽表示愿意妥善处理,但在刊登致歉声明中却极力推卸责任,不足以恢复彭家珍烈士名誉,也不足以弥补其作为烈士亲属造成的精神和物质损失。要求杂志社作出深刻、郑重的赔礼道歉,并在海内外消除恶劣影响,赔偿侵害彭家珍烈士名誉的精神损失费 465000元,物质损失 38590元。

被告辩称:原告彭家惠起诉的时间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杂志社对通俗小说中的人物、事件没有核实的义务,也不可能对辛亥革命历史时期的人物情况进行核实。杂志社在得知小说《祸祟》确实侵害了彭家珍烈士的名誉后,立即作了公开致歉,采取了更正措施,不对彭家惠构成侵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中国故事》杂志系以小说为主要文体的双月刊杂志。1998年第 4期登载了周簧创作的小说《祸祟》,讲述了 1928年发生在上海的一起特大诈骗案,其中用了很大篇幅讲述了清朝军咨使良弼的女儿白良玉为父复仇的情节。小说将辛亥革命历史人物彭家珍为推翻清王朝,炸死军咨使良弼时以身殉国的真实事件,虚构了彭家珍因刺杀良弼被当场抓获,乘乱逃脱后又效劳于英国情报机关,最后被白良玉找到并杀死。小说将彭家珍作为反面人物,描述为“恶魔”。小说中的人物对话讲到:“革命党人派彭家珍行刺令尊大人,毕竟不是私仇,国人不认为他有错。但现在这个彭家珍又受雇于黑寡妇,助纣为虐,当然该杀了”、“彭家珍,你那脸上四两肉打不成胖子,你如果是正直的革命党人,就不会成为黑寡妇豢养的一条癞皮狗……”。小说中的彭家珍自称:“老子行不改名坐不改姓,从前是响当当的革命党人,如今是大英帝国的私

人保镖”。小说对彭家珍的死作了如下描写:彭家珍“顾不得血淋淋手断后的剧痛,双膝着地求饶说:姑娘,你废了我右手,就高抬贵手饶我一命吧”、“彭家珍连连叩头说:姑娘,我与你无怨无仇,我不认识你啊,饶命吧”等等。此外,小说还有虚构彭家珍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内容。

杂志社对小说《祸祟》的审稿情况在《稿件处理单》上有明确记载。初审意见是:一起巨额首饰诈骗案的背后隐藏着十分错综复杂的政治斗争,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因此故事也就相当曲折、离奇,出人意外。作品真实的反映了国统时期的社会真实,文字简洁,文风朴实。题目可改、可留。复审意见是:同意以上的评介和意见,可以录用,但文字需要润饰,有多处生造词头,此外,题目应另拟,此题目不够大众化、不够通俗。终审意见是:诈骗手法似曾相识,但有可读性,同意以上意见。

2000年 10月 31日,杂志社收到彭家珍大将军专祠委员会(以下简称“彭家珍专祠”)和彭家祥等 4位彭家珍烈士亲属对小说《祸祟》侵害彭家珍烈士名誉的交涉传真。杂志社得知情况后,立即责成小说的责任编辑与作者联系,并回复彭家珍专祠及彭家祥等人,告之正在处理所反映的问题。 11月 3日,杂志社派人分别赴天津、成都两地,向作者和彭家珍烈士亲属核对有关情况,得知作者周簧已经去世,小说《祸祟》存在着严重失实。对于错误刊登小说《祸祟》一事,杂志社作出如下决定:一、责令有关人员停职检查。二、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开声明致歉。三、在《中国故事》上尽快刊登有关彭家珍烈士壮烈殉国的专稿,以正视听。同年 11月 14日,杂志社拟定了《郑重致歉》,全文为:“《中国故事》1998年第 4期刊登的作品《祸祟》一文中,作者周簧对 1912年 1月 26日晚炸死良弼,壮烈殉国,为孙中山、毛泽东所称颂的辛亥革命烈士彭家珍大将军之死,作了严重的歪曲史实的描写,对彭家珍烈士的名誉造成了重大伤害,也伤害了彭家珍烈士亲属的感情。作为登载该文的《中国故事》,我们对在审稿中造成的失误深感痛心并向彭家珍烈士及其亲属表示深深的歉意!”杂志社将该《郑重致歉》于2000年 11月 16日、11月 19日、 11月 22日相继刊登于《武汉晚报》、《中国文化报》、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550元,由被告《中国故事》杂志社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同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杂志社的上诉理由是:一、彭家慧的诉讼时效应该从 1998年 7月 1日第 4期《中国故事》发行到成都市时起计算,彭家慧两年后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二、《祸祟》属于小说类作品,不是新闻报道和纪实性作品,出版单位没有法定的审核事实真相的义务;三、杂志社得知小说《祸祟》侵权后,及时采取了更正措施,先后在有关媒体上发表了《郑重致歉》启示,并在以后的《中国故事》中刊登了缅怀彭家珍烈士的系列专稿,已经履行了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义务,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彭家慧诉讼请求。彭家惠上诉理由是:一、杂志社把造成损害彭家珍烈士名誉的原因和责任全部推给已死亡的作者,否认自身的侵权行为,态度不真诚;二、杂志社补救措施不及时,恶劣影响没有消除;三、杂志社的赔偿数额太低。

案件二审期间,上诉人彭家慧于 2002年 4月 9日死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在彭家慧的子女林琦、林玮、林琮、高学冰、林玉章 5人明确表示要继续参加案件诉讼后,恢复了案件的审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文学作品也不应例外。对涉及真实事件和人物的文学作品,出版单位应该审查有关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辛亥革命在我国现代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辛亥革命中历史事件和人物的评价,应该是严肃而认真的。即使是文学作品中的内容,也应该注意与历史上的事件和人物的基本情况相符,不得违背历史事实,编造或虚构情节,肆意侵害他人的名誉。小说《祸祟》中涉及辛亥革命的事件及人物的篇幅较大,被告杂志社在审查稿件时,如果能够根据有关历史资料进行核实,很容易发现作品中存在着的编造和虚构的内容,并判断是否损害彭家珍烈士的名誉。但是杂志社在文稿编辑的初审、二审以及终审中,均未就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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