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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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K是否可以以受到胁迫为由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费? 2)A可否认为:运费计费有误属于重大错误,可以主 张合同无效。 3)若A以政府法令发生变化为由要求调整运费,而未
主张计费错误,K同意增加运费,但事后K发现并
不存在政府法令发生变化导致调整运费的事实,K 是否可以主张A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而要求其承 担责任?
甲在乙生病时主动照顾乙,乙病愈后表示愿意将
自己的电脑送给甲作为酬谢。乙的许诺有无约束力? 3.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法律上的义务:警察、医生的工作
Ⅱ.法国法中的约因 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
约因与当事人的动机区别开来
购买汽车:动机复杂——自用或出租 目的只有一个:为了取得汽车这个标的物 买卖合同:商品换取金钱 雇用合同:金钱换劳务 凡属无约因的债、基于错误的约因或不法约因的 债,都不发生任何效力。
要求在租用办公场所合同中订明“每年支付1港元租
金”的条款。该条款有何意义?
Ⅰ.英美法的对价:互相给付或互为权利与义务的关 系 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 买方 (钱,商品) “互相给付” 卖方 (商品,钱)
有效对价必须具备
1.必须合法
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者是已履付的对价,
而过去的对价无效——英美法的原则
实质性更改: 《公约》中规定,对下列条件的更改即实质性更改 价格 价款 数量与质量
交货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 解决争议的方法
4、逾期的接受
一般视为新要约或发价 若发价人好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认为该逾期接受有 效,则合同成立 若由于邮寄等外部因素导致接受逾期到达发价人时,发价 人的缄默表示接受,不及时通知受价人也表示接受 5、撤回
• 英美法系:把实际履行最为补充性救济方法
• 公 约:允许实际履行;同时允许法院按国内法裁决
六、违约与违约形式
(一)违约的概念:
1. 定义:即违反合同,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全部或适
当地履行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
2. 与违约相关的两个概念:
过错 催告
◆ 过错:大陆法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前
提,必须证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有某种归
•德国法
•英美法
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格
必须具有合法的目标或目的
(七)合意必须真实
合同是双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当 事人意思表示内容有错误或意思表示不一致,或是在 受诈欺或胁迫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这时,双方当事
人虽然达成了协议,但这种合意是不真实的主张,该
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 错误 欺诈 胁迫
种意思表示称之为要约与承诺。
1. 要约(offer)
1)三个要件: a 特定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区别:如果是要约,它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商店将商品报价陈列——英美法认为是引诱 大陆法某些国家(瑞士)是要约 要约是否向特定人发出:悬赏广告——是 普通广告——一般认为 要约引诱
b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大陆法和英美法基本一致,包括:
名称 价格 数量 品质或规格 交货日期地点 付款方式、争议的解决等
* 但美国统一商法典更开放 *《公约》规定: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三项
如:甲向乙发盘:可供贵厂一年生产所需的全部 铁矿石,价格按交货时伦敦五金交易所价格计算 c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才能生效
同。为交货,K又与承运人A订立了海洋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开始履行后,A发现自己计费有误,致使这 次运输合同所订的运价不合算。于是,A对K声称, 除非改变运价,否则将终止运输。K的生意很大程度 上依赖该购货商,不及时交货将损失惨重,而且当
时已经很难迅速找到其他承运人替代。K只好答应A
调整运费的要求,但合同履行后,K以受到胁迫为由 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费,双方发生争执。
(二)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Ⅰ.发价(offer)
1 定义
2 有效发价的三个条件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区分发价与发价邀请
内容十分确定:一般包括订立合同的主要条件——品名、价格、 数量、品质或规格、交货日期及地点、付款方式等。
所谓十分确定: 《公约》规定,一项发价只要指明 品名 数量或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价格或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第二讲 比较合同法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大陆法


英美法
中国法等
本章重点:

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要约与承诺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违约的Biblioteka Baidu式
违约的法律后果与补救办法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重要作用 经济生活离不开合同(车、报告等行为) (二)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 定义:又称契约,各国定义不同 基本要素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 2. 特征:双方、意思一致、明示权利义务 具有法律约束力
3)要约的失效 a 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
在合理的期间作出承诺,否则即告失效
b 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撤回———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撤销———已经到达后,承诺之前
c 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对要约作了扩张,限制或变更,也就同对要约拒绝。
案 例:Judy vs. Tom
6月6日,Judy向Tom发出要约,愿以$10000将自
一经接受,合同即成立:区分实盘与虚盘
3、发价的生效:到达生效 4、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到达受价人之前 撤销——到达之后,受价人接受之前(两项除外) 除外:发价中载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 受价人已经依照该发价有所行事 5、发价的终止与失效:

拒绝-拒绝接受或还盘
被发价人撤销 过期
1. 定义:依合同完成各自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2. 原则:
◆ 全面履行原则:按合同规定全面承担各自义务,
使合同内容全部实现。 各国法律均采用全面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只能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
的履行,不能用其它标的代替,也
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来代替。
关于实际履行,各国规定不同: • 巴 西:无实际履行的规定 • 大陆法系:把实际履行作为履行合同的重要原则
各国法律都一致行为:凡是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
同受欺诈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Ⅲ. 胁迫
是指以给对方生命、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
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各国法律都一致认为:凡是在胁迫之下订立的合 同,受胁迫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K是一家出口公司,与购货商签订了一份供货合
叫共同条件或一般交易条件,也称为附合合同或标准 合同。 偏重于保护起草人的利益。
从法律角度上的争议: 第一,能否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第二,如果合同的起草者把不应有的负担加到对 方身上,法官能否以“违反善意”或违反公共秩
序等理由宣布该项合同,或其中某项条款无效。
五、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则
c 承诺必须与要约中的内容一致
如变更则是反要约,但美国法有例外
d 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2)承诺生效的时间 a 英美法认为:投邮主义,对要约人不利: 要约——到达主义; 承诺——投邮主义 b 大陆法 德国——到达主义;丢失不生效,到达收信人支配范 围生效。 大陆法———原则上采用“了解主义”即不仅收到,
而且要求真正了解其内容,该意思表示才能生效。
c 公约:到达生效原则
案例讨论
杭州某打印机分销商MISO于9月2日收到从美国EPSON
公司以平信方式于2006年8月28日发出的要约。
2006年9月12日,杭州MISO公司同样用平信方式发出
其承诺通知。
2006年9月9日,EPSON发出一份撤销其要约的通知,
早于或与接受通知同时到达发价人,则接受可有效撤回。
(三)对价与约因 日常生活中各种许诺多如牛毛,但不可能都会得
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只有具有一定约因或对价的许诺,
法院才承认其约束力。
英美法称之为 对价
法国法称之为 约因
1HK$租金
香港政府为协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同
意免费为其提供办公场所3年。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责于他的过失或故意;而英美法不使用此
原则,只要允诺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 使他没有过错,也构成违约。
◆ 催告:是债权人提请债务人履约的通知。在合同
没有规定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只有经债权 人催告后,债务人才承担迟延责任。自催 告之日起计算损害赔偿及利息。
Ⅰ.错误
什么样的错误可以、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合同无
效,各国不同。
● 法国法:严重错误——无效 ● 德国法:重大错误——撤销 ● 英美法:单方错误——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
双方错误——涉及重大事项,才可主
张合同无效或撤销
● 中国法:重大误解——可撤销,但有错方应赔偿
Ⅱ. 诈欺
是指以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铜与天秤”
◆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按特定形式订立合同
一般都采取“不要式原则”只是对某些按法定形式 英美法的分类:签字蜡封合同(无须对价就具有 约束力)
简式合同
(六)合同必须合法
凡是违反法律、善良风德与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
国 家
•中国法 •法国法
内容
违反中国法律,损害我国利益 标的物不合法、约因不合法
Ⅱ.接受(accept)
1、定义: 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某种行为表示接受 《公约》规定,缄默不表示接受,但德国、日本 除外 2、生效时间: 英美法-投邮生效原则 大陆法-到达生效原则 《公约》-到达生效原则
3、对发价作了变更的接受 实质性变更——视为还盘,非接受
非实质性变更——若发价人未提出疑义,视为接受
并于2006年9月13日到达MISO。
中国MISO公司的承诺于2006年9月16日到达EPSON公
司。
请问:
该要约能否有效撤销?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何时成立?
根据《公约》作出判别
案例分析 8月28日:要约发出
9月02日:要约生效 9月12日:作出承诺 9月09日:发出撤销要约通知 9月13日:撤销要约通知到达 9月16日:承诺到达 结论:根据《公约》,合同16日有效成立。
Ⅲ.德国法 没有采用约因原则,认为: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为允诺,互为
给付,已具备成立的条件。
(四)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法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法人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 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 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五)合同的形式
◆ 要式合同——按照法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的要件

当事人意思一致(要约与承诺达成)
当事人具有订约的能力 合同必须有对价与约因 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三、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 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法律上把这
四、合同的解释
(一)合同解释的方法: 1. 意思说——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拘泥于文词 2. 表示说——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依据
◆ 法国法:意思说 ◆ 英美法:表示说 ◆ 德国法:原则上采取意思说
(二)关于共同条件:
事先准备的一套文件,具体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如对方同意即签字,合同成立。这种文件
2)要约的约束力 a 对受要约人——一般无约束力
德国、日本认为缄默表示承诺
b 对要约人
到达之前,无约束力,可撤回
到达之后,更改 复杂
● ●
英美普通法:对要约人无约束力;美国有所修改
德国: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 法国: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 可以撤销,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公约:承诺之前可以撤销,两个例外—— 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 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己的农场出售给Tom。
6月8日,Tom回答愿以$9500价格购买。 6月17日,Judy回绝。 6月19日,Tom又书面通知Judy,接受原价,但 被Judy拒绝 Tom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
两者之间的合同存在吗?
2.承诺
1)承诺的要件
a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的作出
b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案 例
大连某出口公司于5月21日向一家日本公司以商
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该要约明确表示:
请日本公司5月26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无论 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该要约5 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 5月23日,大连公司改变主意,当天以传真方式
通知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大连公司能否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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