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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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购销合同

买方: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买方承建工程的砂石购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约定

一、本合同项下建筑材料购销所涉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1.1 本工程名称:。

1.2 本工程地点:。

2.1 表中所列单价为卖方供应至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到岸执行单价(已含运输费和税费)。供

应过程中的价格调整执行下列项: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调价。

(2)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涨、跌,可通过下列方式调价(无论通过哪种方式调价,调整后的价格均不适用于价格调整前卖方已经供应的货物,买卖双方通过补充协议作出相

反约定的除外):

●以买卖双方价格确认人签字且加盖双方印章的价格确认书为准。

●由卖方向买方提交加盖公章的调价函,买方于收到调价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定,

同意调价的,以加盖双方印章的价格确认书的方式确定。

●由买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价。

上列三种调价方式所涉价格确认书、补充协议等文件,未加盖买方合同专用章的,

种印章,一律无效。

2.2 卖方货物应符合下列规范/标准:

(1)GB/T 14684-2011、GB/T 14685-2011。

(2)其他:。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规范/标准被废止或者修改的,适用被废止或者修改后发布实施

的新规范/标准。

三、合同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工程完工或者买方通知卖方停止供货之日止。

四、卖方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4.1 邮寄、电话、手机信息送达的地址(联系方式)。

地址:

收件人:

收件人手机号码:

4.2 其他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微信:;QQ:;传真:;电子邮件:。

五、货物计划。

货物计划执行下列项:

(1)买方应当于货物使用前天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卖方的一种或者多种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向卖方提交货物需用计划,卖方应当按照买方的计划要求供货。在每次供

货前,卖方应当通知买方具体到货时间,以便买方对产品进行验收和安排卸货。

(2)其他约定:。

六、货物交付。

6.1 交货地点:本工程施工现场。

6.2 卖方应当在买方指定的地点负责货物下车,并按买方的要求堆码整齐,交买方指定的现

场收货人签收。

6.3 其他约定:。

七、验收。

7.1 数量验收。买方可以选择适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数量验收方式;

(1)过磅验收。

(2)按实际方量验收,计量规则为:

1)砂重量(t)=长×宽×高×1.4

2)石子、石粉重量(t)=长×宽×高×1.5

(3)抽查验收(不限次数):如抽查车次的货物数量少于送货单记载的数量,则至抽查日止,该结算周期内卖方已供应且未办理结算的货物数量均按抽查发现

的最大误差比例进行扣减。抽查结果大于送货单记载的数量的,卖方供应量

不予调增,超出部分由买方无偿使用。

7.2 质量验收。买方对卖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当于签收后个工作日内通知卖方,

并提交国家或者重庆市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复验。

八、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卖方货物的所有权自买方签收后转移给买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九、结算及支付。

9.1 卖方应当于每月22日前与买方结算,完清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期间所供货物的财务

结算手续。卖方办理结算时,必须附买方签收的送货单,否则无权要求办理结算。

9.2 货款支付,执行下列项:

(1)按月结全款支付。即:卖方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期间的供应货款,按上述约定完清财务结算手续后,于次月日内全额支付。

(2)按月结%进行支付。即:卖方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期间的供应货款,按上述约定完清财务结算手续后,于次月日内支付该次结算款的%,剩余%于

本工程后个月内支付给卖方。

(3)卖方垫资到万元后,超过部分按结算、支付。

(4)其他约定:。

9.3付款方式为下列项:

(1)转帐支票。

(2)网银。

(3)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按计算)。

(4)国内信用证。

9.4 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买方迟延支付的,应当向卖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年利率标准为:本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逾期利息以买方逾期未付的合同款项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至对应的逾期未付本金偿清之日止。

买方付款不足以偿清付款时尚欠卖方本息的,该付款先冲抵本金,再冲抵利息。

十、发票。

卖方应当于买方向卖方支付本合同款项(含价外费用)前向买方开具符合下列全部要求的发票,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且无需因此向卖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1)发票必须合法有效、信息准确、可供买方用于认证。

(2)发票类型:。

(3)发票提交时间:与本合同约定结算时间同步。

(4)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与买方当次结算对账金额相同。

(5)税率执行标准:%。

(6)是否要求可供买方用于抵扣:。

(7)备注栏要求:。

(8)其他要求:附结算对账清单。

十一、人员及权限。

11.1 双方分别指定下列人员,作为唯一有权代表各自一方行使相应权限的人员:

(1)买方价格确认人:,电话:。权限仅限于确认单价。

(2)卖方价格确认人:,电话:。权限仅限于确认单价。

(3)买方结算办理人:,电话:。

(4)卖方结算办理人:,电话:。

11.2 买方现场收货人:,电话:。权限仅限于清点货物数量、验收货物、查收

检验报告。

十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2.1 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卖方特向买方确认:依据国务院批准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卖方中小企业。卖方对前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鉴于卖方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情况均系卖方自己掌握,买方无从核实也无义务核实,因此,如果卖方实际的规模类型与其确认的不符,其一切不利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卖方基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享有的权利(如果有),卖方不得再向买方主张。

12.2 卖方应当按买方的货物需用计划供货,满足买方施工进度的需要,未按时供应的,每

延误一天,卖方应支付买方违约金元,导致买方窝工、停工、工期延误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延误超过天的(含本数),买方有权拒绝收货、解除本合同、更换供应商。

12.3 卖方供应的货物必须是卖方自己的产品。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调货,必须符合本合同约

定的质量要求、按买方要求提交质量证明资料、并经买方同意才能实施,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收货。买方因此拒绝收货的,视为卖方未履行供货义务,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更换供应商。

12.4 卖方货物存在尺寸、数量偏差或者外观、质量等不符合国家或重庆市标准的,买方有

权拒绝收货,买方因此拒绝收货的,视为卖方未履行供货义务,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更换供应商。

12.5 卖方货物经检验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的,买方有权通知卖方退、换货,卖方应当于收

到买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组织该批次货物退场,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费、双倍送检费、上车费、运费)均由卖方承担;同时,买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更换供应商。

12.6 卖方拒不提交与货物相关的有效质量证明资料的,视为该批次货物质量不合格。

12.7 买方未按约付款,卖方有权停止供货,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付款达到应付款的%以上

的(不含本数),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基本约定条款完】

第二部分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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