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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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七十条(四)项
(二)《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四)《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一)项
(五)《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六)《中华人民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第六款
二、岗位职责
受理人(基层海事执法人员)负责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甲板作业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甲板作业业务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
(2)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
(3)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能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1、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由受理人或核查部门组织核查。
2、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制作加盖防污管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制作加盖防污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办理与告知
1、由受理人将《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同意的,受理人应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3、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在《船舶防污作业审批台帐》中登记。
(四)归档
受理人应及时将《防污作业申请书》、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或记录、《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附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参考执法标准
(一)《防污作业申请书》容填写完整、规。
(二)对作业申请的审查要点:
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回收物已经妥善处理;
2、回收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物质名称、数量、作业地点等;
3、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4、排放的水域是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
5、所制定的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符合防治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6、冲洗的物质为MARPOL公约附则Ⅱ定义的X类污染物、MARPOL公约附则Ⅲ定义的海洋污染物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6.1类包装类为Ⅰ的物质时,禁止将冲洗产生的水排入水域中。
(三)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但除非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当场办结,紧急情况必须当场答复。
(四)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规,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五)印章使用正确、规,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五、执法文书及台帐
(一)《防污作业申请书》
(二)《船舶防污作业审批台帐》
(三)《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略)
(四)《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五)《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略)
(六)《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七)《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防污作业申请书
备注:1.船舶申请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作业单位申请在作业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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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防污作业审批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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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防文书核发业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