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泉水委托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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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泉水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方(甲方):有限公司

承做方(乙方):有限公司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灌装加工瓶装矿泉水,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加工成品

1、每瓶规格:ml。

2、包装单位:件。每件规格为瓶。

3、单件包装:塑封。

4、每件价格为元(折合每瓶元)此价格含税,含装车费、运输费及卸车费。

第二条基本要求

1、乙方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瓶口大小为,瓶盖颜色为,瓶盖厚度

Cm,瓶高cm(含盖),瓶身直径cm,

材料为。

商标品牌:。

商标规格:长cm,宽cm。

商标材质:。

2、乙方水质标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天然矿泉水国

家标准(GB8537)的要求,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符合国家检验标准。

3、甲方包装材料标准

甲方提供的包装材料,必须达到国家饮用水包装材料标准要求,违者乙方有权拒绝加工,终止合同。

第四条订货、付款流程

1、甲方提前二十天做出订货计划,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通知乙方。

乙方确定能收到书面订货材料的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确定能收到订货材料的邮箱:

2、甲方于乙方确认收到订货计划之后,向乙方预付50%的款项,乙方于收到预付款项后,日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验货后日内结清尾款。

3、乙方未按照规定日期到货,每迟到一天,需支付元作为违约金;甲方验货后,确认无问题后,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没迟到一天,需支付元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其他约定

1、乙方只有生产权,无销售权。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所有产品,应由甲方负责全权销售。如有违反,乙方应赔偿甲方违反所得金额的50倍罚款。

2、在销售过程中,如因水质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及其他

生产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不能用其它品牌的水源冒充乙方的水源,违者赔偿乙方违约金元,且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4、甲方委托加工的商标必须合法,不能冒充其他商标品牌,否则造成的违法侵权与乙方无关。

5、甲乙双方都本着质量为本,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为开发市场努力奋斗。但如因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出现纠纷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合作时,乙方不能私自套用甲方商标或标签进行生产销售,违者乙方应赔偿甲方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六条、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造成无法覆行合同时,双方都不负任何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每份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法人代表:

业务代表:

电话(传真):

日期:

受托方(乙方):

法人代表:

电话(传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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