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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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落实情况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强监管,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简称《大气五十条》)情况的年度考核及终期考核。
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自2014年起,每年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上一年度《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不含终期考核)。
终期考核是指2017年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大气五十条》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
第三条考核坚持质量改善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实行实事求是、综合评估、分类考核、定量打分、注重实效、奖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是实施《大气五十条》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大气五十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将实施细则确定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定州、辛集市将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按职责分工,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依据实施细则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并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分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并指导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到位。
第六条考核重点内容分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部分。
(一)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包括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况。其中,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和定州、辛
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与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况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业及民用大气污染治理、扬尘污染防控、机动车污染防治、煤炭管理与清洁能源供应、秸秆禁烧和农村散煤燃烧治理、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1方面内容。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七条考核采用评分法,实行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与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指标双百分制。综合考核结果按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较低得分确定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或终期考核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绩效目标,视为未通过考核。
第八条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根据实施细则及年度实施计划的重点任务设置,结合考核要求,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并对《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中旬将上年度自查报告(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和治理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报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有关部门,依据各地实施细则、目标责任书、年度实施计划、自查报告及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数据,结合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及现场核查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各地上年度《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
第十条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和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并达标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的予以资金扣减。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约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省环境保护厅暂停该市新增涉气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市,还要加大问责力度。
第十一条考核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
考核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考核指标
2、部门台账
3、实施细则
附件1
考核指标
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指标
注:a.括号内分值为无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年度任务时的分值;
b.括号内为年度无燃烧锅炉淘汰任务时,相应指标分值;
c.括号内分值为《目标责任书》中考核年度无城区餐饮油烟控制任务时,相应指标分值;
d.括号内分值为区域无矿山企业时,相应评估考核指标的分值。
附件2
部门台帐
注1、大气污染防治其他资金投入台帐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2、城市其他道路扬尘控制工作台帐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3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更好地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年度考核各项指标要求和计分方法,结合环保部等部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积极配合做好本实施细则落实工作。
三、本实施细则坚持日常管理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分类考核与差别计分相结合、质量变化与工作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四、本实施细则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双百分制考核,并按上述两项指标中较低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章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