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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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作业人员职责、锅炉安全附件以及锅炉运行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使用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

2 引用文件

GB1576-85《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GBJ41-79《工业锅炉规范》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98〕276号

《锅炉安全管理规则》劳人锅〔1998〕2号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劳人锅字〔1986〕2号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997〕劳动部第8号令

3 工作程序与要求

3.1 安全管理

3.1 人员

3.1.1 司炉工的基本条件是:

3.1.1.1 年满18周岁;

3.1.1.2 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1.1.3 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1.2 司炉工应参加由地方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取得锅炉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1.3 司炉工只许操作不高于操作证规定类别的锅炉。

3.1.4 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应注销司炉操作证。

3.1.5 持证司炉工职责

3.1.5.1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3.1.5.2 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3.1.5.3 对任何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3.1.5.4 努力学习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3.2 锅炉

3.2.1 锅炉三证齐全

3.2.1.1 选用的锅炉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明显的金属铭牌。

3.2.1.2 使用锅炉必须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

3.2.1.3 锅炉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年进行外部检验。

3.2.2 安全阀

3.2.2.1 额定蒸发量大于0.5t/h的蒸汽锅炉至少设2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

3.2.2.2 安全阀每年应进行一次整定和校验。安全阀经检修或更换后也应进行整定。

3.2.2.3 安全阀经检验后,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始启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3.2.2.4 安全阀应装设排气管或泄放管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截面积,保证排泄畅通。

3.2.3 压力表

3.2.3.1 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为2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3.2.3.2 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

3.2.3.3 压力表用后每半年校验一次,校验后应铅封。

3.2.3.4 压力表应有存水管,其内径不小于10mm。

3.2.3.5 压力表和存水弯管之间应装有阀门,以便冲洗管路,卸换压力表等。

3.2.3.6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a)指针不能回到零位的;

b)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期限;

d)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e)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3.2.4 水位表

3.2.

4.1 水位表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应装有高、低两套水位表并有照明。

3.2.

4.2 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和最低安全水位的明显标志。

3.2.

4.3 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

3.2.

4.4 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或放水旋塞)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3.2.5 测温仪表

3.2.5.1 应在锅炉相应的部位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

3.2.5.2 测量温度仪表每年应校验一次。

3.3 锅炉房安全管理

3.3.1 使用单位应设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3.2 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a)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b)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c)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d)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

炉安全指令;

e)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层,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f)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g)按规定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3.3.3 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a)岗位责任制;

b)锅炉及辅机的操作规程;

c)巡回检查制度;

d)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e)交接班制度;

f)水质管理制度;

g)文明整洁制度。

3.3.4 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并保存1年以上:

a)设备运行记录;

b)交接班记录;

c)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d)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e)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f)事故记录。

3.3.5 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GB1576-85的规定。

3.3.6 司炉工在值班时必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3.3.7 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使用单位领导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3.4 运行安全管理

3.4.1 锅炉运行安全

3.4.1.1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a)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b)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c)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d)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出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e)位表或安全阀,压力表全部失效;

f)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g)燃烧设备损坏,大炉墙倒塌或锅炉物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h)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3.4.1.2 可分式省煤器如没有旁修烟道,当给水不能通过省煤器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3.4.1.3 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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