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学习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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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学习指南

一、写作主题

1.根据下述事实,帮刘翠代写起诉书。

刘翠于1990年在东北打工时认识杨兵,并随杨兵回到杨家孝感市结婚,婚后家庭和睦,夫妻感情尚好,杨兵家中有一双目失明的母亲,刘翠在第二年又生下一子(取名杨思),由于二人均无稳定收入,杨兵决定去东北打工挣钱来补贴家用,起初几个月杨兵还会给家里寄钱,但后来音训全无。由于生活艰难,刘翠靠做一些小生意来照顾婆婆和儿子。两年后杨兵回到家里,但性情大变,经常对刘拳打脚踢,刘翠决定回娘家暂住一段时间,在回家途中出了车祸,刘翠受了伤,杨兵得知后,赶到刘家,当众辱骂刘及其家人。待原告将伤养好,回到孝感时,从邻居处得知,在刘翠不在家的这段时间内,杨兵与邻村的林某有不正当关系,刘追问此事,杨却对其破口大骂。刘翠提出离婚,杨兵不但不同意,还当众对刘翠大打出手,被人送到医院后经法医鉴定,刘翠的伤构成二级伤残。在刘翠住院期间,杨兵从不去看望,并且与林某同居。刘翠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离婚。

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安诉被告胡×平房产继承一案,××省××县人民法院于19 9 9 年10 月15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王×仁担任审判长,李×贵、朱×才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安、被告胡×平以及证人胡×玉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安与被告胡×平系兄妹关系。被告胡×平系原告胡×安之兄,19 60 年10 月5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东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工厂当工人。19 6 7 年至19 7 3 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 7 3 年至19 7 6 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 8 9 年进本乡××工厂当工人至今。原告胡×安,19 6 4 年1 1月6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西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商店当售货员。19 7 1 年至19 7 7 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 7 7 年至19 8 0 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 8 4 年到本乡××商店当售货员至今。原被告由父亲胡×奇、母亲赵×桂抚养成人。

被告和原告分别于19 8 4 年、19 8 6 年成家。结婚后,原告住在西沟村丈夫家,被告住在东沟村妻子家,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仍住在红寨村靠种菜收入维持生活,从不接受子女在经济上的资助。原被告的父母原住四间旧式瓦房,19 9 8 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万元。新瓦房由父母居住。19 9 9 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为母亲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19 9 9 年6月,原被告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万元,几乎用尽了父亲的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及其家人突然搬回家居住,独占了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为了照顾兄长,父母家中

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衣物的继承权利。不料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因此,原告提起了诉讼。

原告诉称,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自己与被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因此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被告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几千年老规矩,不能改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的理由能够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错误的,县法院不予支持。

为此,××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①座落在×乡红寨村×组×号的胡×奇、赵×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安、被告胡×平各继承两间。

②诉讼费用××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交纳。

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本案有关证据:

1、×乡红寨村村长王×民证明材料一份;

2、×乡红寨村×组组长张×玉证明材料一份;

3、原被告姑母胡×玉(住××村)证明材料一份。以上三份材料均证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民事判决书签发日期为19 9 9 年12 月10 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本案被告某省某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邓某,局长。

原告:崔某,男,住某市某楼D座702室。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崔某妻子,住址同上。

(以上当事人,未明事项可用某某代替)

原告崔某与某省某市邮电局发生欠付电话费纠纷,向某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崔某住宅电话1995年11月份的电话费是9589元,而该月崔某的话费存折帐户内有余额2589元。某省某市邮电局通知崔某支付电话费,崔某查阅了通话清单后,以他人盗用电话线路为由拒付。后经与上述邮局下属的某分局协商,崔某同意在7天内支付所欠话费,并签署了一份“会谈纪要”,但事后反悔。事后,邮局扣除了崔某的话费存折帐户内余额2589元,并催要所“欠”7000元和该款从欠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1%计付的滞纳金。

崔某认为:经查通话清单得知,某省某市邮电局所称我欠付的电话费中,有9000元是被他人盗打产生的,某省某市邮电局派人查线后也认为是被人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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