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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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

法》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第7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3.06.24

【实施日期】1993.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市十届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6月24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州市

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市地下热水资源,根据《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范围内勘查、开采、取用井口出水温度高

于30℃的地下热水,包括天然出露的温泉和人工钻凿的井(含勘探井、探采结合井、回灌井、长观井等)中的地下热水,以及在温泉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等,必须遵守《办法》规定。

第三条根据福州市总体规划及温泉分布情况,划定温泉保护区的区域是:

一级温泉保护区:指地下热水(温泉)出水带,保护范围北起思儿亭,南至南公园,西自五一路、五四路西侧,东至晋安河东侧。在一级温泉保护区内设特别保护带,为地下热水(温泉)主要出水带。

二级温泉保护区:指地下热水(温泉)水资源补给区,保护范围北起八一水库、斗顶水库,南至闽江,西起八一七路,东至连江路。

福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把未划定温泉保护区的地下热水点,纳入保护区范围。

第四条《办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温泉水井(含一级保护区内冷水机井)含义是:

(一)申请新建或者旧井报废重新建设的温泉水井、勘探井、观测井和试验井改为生产井,属新建温泉水井;

(二)在原温泉水井内改变井身结构(如扩大井径、井深、变动取水层等),属扩建温泉水井;

(三)在原温泉水井内更换原口径滤管、套管,不改变原取水层位和原深度,属改建温泉水井;

(四)在原温泉水井内进行洗井、捞渣(或其它打捞作业)、下小井管、井口维修(深度不超过十二米)等,属维修温泉水井。

第五条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温泉水井(含一级保护区内冷水机井),铺设温泉管道,修建保温蓄水设施,以及修建温泉澡堂、温泉游泳池等与采、取用温泉有关

的施工活动,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温泉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用水计划、施工计划等;

(二)提供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施工执照;

(三)温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申请进行现场踏勘和初步审理后,发给《申请温泉设施建设批复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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