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犯罪问题研究 ——以妇女受害者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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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暴力是现当代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只有我们深入了解它,才能更好地防止它。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在不同的地方也被赋予不同的语义,例如联合国1992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 中的定义和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 中的定义各有差别。除了各种国际文件,各国的学者也对于家庭暴力有着不同的理解,例如一些英国学者 以及美国的威斯教授 都提出不同的定义。而在我国,家庭暴力犯罪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长期暴力和其他长期虐待行为。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利用殴打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和心理双重伤害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
(二)夫妻家庭暴力的现状
国内对家庭暴力的研究相对滞后。20世纪70年代左右,当西方国家开始将家庭暴力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开始研究时,我国却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才开始渐渐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并且在一开始人们的关注点都在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方面,而不是法学,当时的法律中就算是对家庭暴力有规定也是在民法和婚姻法中,然而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效果。然而随着近些年女性意识的觉醒和地位的上升,家庭暴力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法律规定也不再局限于民法领域。
妇女总是家庭暴力的第一受害者,这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1990年开始,全国妇女联合会每十年就会进行一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九年前,进行了一项调查。数据显示,中国高达24.7%的女性都在婚姻生活中承受着家庭暴力带来的痛苦。 可以推断,中国家庭中至少有两到三成的妇女遭受过各种不同的家庭暴力。在中国2.7亿家庭中,多达30%的妇女经历过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会有一位女性受到家暴。在中国,每年约有十五万妇女自杀,其中一半以上的原因是因为家庭暴力。按照三成的比例测算,至少有8000万女性遭受过家暴。事以上数据所显示的家庭暴力之普遍、受害者人数之重是触目惊心的。同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和社会保障案件也给社会和平蒙上了一层阴影。.
(三)夫妻家庭暴力的类型
在国际上对家暴的认定程度不同,看法不一,因此各个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分类也不尽相同。
1.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分类
(1)身体暴力
身体暴力是指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伤害家庭成员的身体。身体暴力是家庭暴力最普遍的方式。直接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权利。它往往会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甚至使受害者失去生命。原告陈某转、被告张某强于1988年8

月16日登记结婚。因经常被张某强打骂,陈某转曾于1989年起诉离婚,张某强当庭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施暴后,陈某转撤诉。此后,张某强未有改变,依然要求陈某转事事服从。稍不顺从,轻则辱骂威胁,重则拳脚相加。2012年5月14日,张某强认为陈某转未将其衣服洗净,辱骂陈某转并命令其重洗。陈某转不肯,张某强即殴打陈某转。女儿张某某在阻拦过程中也被打伤。2012年5月17日,陈某转起诉离婚。被告张某强答辩称双方只是一般夫妻纠纷,保证以后不再殴打陈某转。庭审中,张某强仍态度粗暴,辱骂陈某转,又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是一个身体暴力的典型案例,对被告人的殴打给原告人造成了很深的身体伤害,严重侵犯了原告人的健康权。
(2)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者用言语上的指责和恐吓等方式让被害人承受心理压力。精神暴力往往对受害者造成的是无形的伤害,虽然不会像身体暴力那样让受害者的身体上青一块紫一块但给受害者心里造成的伤害却是无法估量的。在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典型家庭暴力案件中,“郑某利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是典型的精神暴力案件。倪某斌用一块白布包住一个篮球,在白布上写上“我要打死郑某丽”,并且还经常击打篮球嘴里还一边说“打死你,打死你”之类的话,对郑某丽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之后郑某丽只要听到篮球的声音或者像篮球的声音都会十分害怕。最终法院认定,倪某斌精神折磨郑某丽,使其害怕,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 除了这种较为传统的精神暴力,近几年精神暴力中的冷暴力开始变得越来越普遍,冷暴力指的是当一对夫妻发生冲突时,选择冷漠、轻蔑、放任和疏远对方,而不是虐待对方。这在一些高级知识分子的家中尤为明显,他们觉得动手与自己的身份不符也会伤了自己的面子,于是选择了冷暴力这种不易被外人发现的暴力方式。
2.国际上的学说分类
(1)性暴力
性暴力是指婚姻关系中丈夫不顾妻子的想法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性暴力在伤害受害者的身体还会对受害者的心理造成极大的损害,让受害者对自己存在的意义产生怀疑。而据统计在遭受身体暴力的女性大多也同时遭受着性暴力,承受着身体和心理上双重的折磨。被告人白俊峰与被害人姚某1994年10月1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多次发生口角。姚某于1995年2月27日回娘家居住,并向白俊峰提出离婚要求。经村委会调解,双方因退还彩礼数额发生争执,未达成协议。1995年5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白俊峰再次到姚家找姚某索要彩礼,双方约定,次日找中人解决,后白俊峰回家。晚9

时许,白俊峰再次到姚家。姚某对白俊峰说:“不是已经说好了吗,明天我找中人解决吗”并边说边脱衣服上炕睡觉。白俊峰见状,亦脱衣服要住姚家。姚父说:“小红,你回老白家去。”白俊峰说不行,现在晚了。”此时,姚某从被窝里坐起来,想穿衣服。白俊峰将姚按倒,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姚某不允,与白厮掳。白俊峰强行与姚某发生了性关系。村治保主任陈某接到姚父报案后,来到姚家,在窗外看见白俊峰正趴在姚某身上,咳嗽一声。白俊峰在屋内听见便喊:“我们两口子正办事呢!谁愿意看就进屋来看!”陈某进屋说:“你们两口子办事快点,完了到村上去。”陈给姚某松绑后,回到村委会用广播喊白俊峰和姚某二人上村委会。此间,白俊峰又第二次强行与姚某发生了性关系。白俊峰对姚某揉躏达五个多小时,致姚某因抽搐昏迷,经医生抢救苏醒。在当年虽然这被判无罪,但依照现在的认知这是一个典型的性暴力,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顾女性的意愿强行发生关系。
(2)经济控制
经济控制是指通过控制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来约束另一方的生活,受害者的自尊心被伤害。但我国这一次出台的反家暴法中并没有对经济控制做出规定,也许是考虑到经济控制难以认定。
(四)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不是无缘无故出现的,它从我国封建王朝就出现直到现在,它出现的原因是各方面的。
1.历史原因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女性的地位低于男性。中国虽然也曾有过母系氏族但是从夏商周开始就一直是父权社会,封建社会以后,人们提出了“礼”的概念,提出“男人优于女人”和“三从四德”等理论来禁锢妇女的人身自由和思想自由,强调了人身上的从属关系,然而在一段从属关系上,属于依附的那一方就会失去存在的独立性。在封建社会中妻子只是丈夫的私有财产,丈夫可以任意处置妻子,妻子要稍有不对便会被丈夫以“家法”处置,在律法中丈夫只有将妻子打伤才需负责还要减轻处罚,但妻子如果打伤了丈夫则要被加重处罚。几千年的传统习俗就算是到了现在也无法轻易的从人们的思想中被剥离,“男尊女卑”的思想仍旧影响着人们的一言一行,使得丈夫的家暴变成一件正当的事,妇女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也大多选择容忍丈夫的家暴,甚至是认为自己的命不好。
2.环境原因
(1)家庭环境的影响
家庭氛围和父母的言行对孩子的影响总是最深刻的。一方面如果一个家庭中硝烟弥漫、剑拔弩张那么对孩子的性格也会有恶劣的影响,孩子们的人格也很难健全,当孩子们在充斥着暴力的环境中成长,他们长大后也难免像他们的父母

对待他们那样去对待他们的亲人。有研究表明,在家暴环境中长大的男人对妻子家暴的几率比起正常环境下长大的男人高出10倍,在和谐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年轻夫妻只有2%的人会有家暴行为。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家庭对孩子过于溺爱,也会导致婚姻生活开始之后,只会为自己考虑,这样的两个人难免会发生争执,激化成家暴行为。
(2)社会环境的影响
第一,现在大多的人们人就觉得家暴只是单个家庭自己的事外人不便插手,认为那是多管闲事。家庭领域的隐私也导致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极大容忍,使得家庭暴力更加无畏。第二,社会中将家暴问题更多的认为是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和处罚家庭暴力人们都没有清晰的认知,这也是导致家庭暴力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三,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物价增长迅速,人们的生活压力也越来越大,如果人们无法合理的排解工作中带来的压力,那么就难免把它带入家庭生活,将它演变成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第四,现在我国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还太少,一旦受害者和家暴者闹翻可能会立刻面对居无定所的处境,如果选择对簿公堂还可能会受到家暴者的报复,没有退路就导致受害者们大多敢怒不敢言。
3.个人因素
有的人是有精神疾病,将虐待家人视为一种乐趣或是发泄的方式;也有的人是因为道德品质非常恶劣,不认为虐待家人是一种耻辱;有的人法律意识浅薄,不认为自己的的家暴行为是违法行为,认为只是实施“家教”。许多人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即家庭暴力是正常的事情。
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立法研究
(一)英国
英国传统的法律制度虽然没有现代化,但在被废除的过程中,使用了一种叫做普通法 的制度来弥补传统法律制度的不足。英国在家庭暴力的预防、控制和反家庭暴力的实践过程中采用了诸多方法。例如,著名的零容忍运动、家庭暴力登记册、特别反家庭暴力警察部队和联络官都是英国的特色作品。英国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案始于1933,在此之后英国颁布了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有二十多部,从各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预防、惩治和救济做出了规定。《1996年家庭法》第四章对家庭暴力也作了特别规定,如禁止入侵的命令、地方法院的执行权等。英国反家庭暴力的特点是:首先,法院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法院有权发布有关性侵犯危险的临时命令、禁令和其他命令;其次,建立了专门的观察机构,并与联合王国建立了家庭凶杀观察机构体系。该系统将各个部分联合起来一起应对家庭暴力;最后,家庭暴力作为独立诉求

存在于法之中。
(二)美国
美国也有许多的法律来保护受到家暴的女性,美国的立法特色主要有:第一,强制逮捕制度和强制起诉制度,警察可以在认为有家庭暴力现行犯的时候不用经过一定的程序直接逮捕;第二,医务人员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医疗人员在诊治时,如果发现伤患的伤可能是因为家庭暴力而引发的,需要立即向司法机关报告;第三,民事保护令,美国是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发源地;第四,男性制怒中心的设立,可以用以帮助治疗施暴者的心理疾病,使其回归正常人的心态。
(三)挪威
在挪威,处理家庭暴力的司法机构主要是警察和公诉机构。20世纪刑法改革以后,确立了“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即使被害人因各种原因撤回指控,警察和诉讼机关也有权未经被害人同意,对犯罪人提起诉讼。同时,法院在出庭作证时,有权责令被害人与被告人隔离。低收入受害者有权向国家申请支付律师费。司法和警察部与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合作,制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佩戴警报装置,该警报装置与受害者住所最近的警察局相连,以确保警察可以及时出警。
三、我国的现状
我国在2016年通过施行《反家暴法》将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斗争带入了一个新阶段,但仍有诸多不足。
第一,《反家暴法》虽已施行但是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并且实际执行力还不够高,长期的法律缺失也让人们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这都需要我们去完善它,填补它。
第二,我国目前的家庭暴力仍是一个自诉案件,这使得公共权力难以干预,家庭暴力始于几起轻微的家庭暴力。这就导致公权力难以介入,家暴的一开始都是几次较轻的家庭暴力,警察接警后到场也只是以调解、训诫为主,但这对于预防家暴仍旧不够,而这无足轻重的出警,给当事人误解对于这种事情,报警并没有什么用,导致后期当事人不再报警,公权力越来越难以介入。
第三,身体暴力的犯罪主体大多没有什么文化,也不理解“打老婆”这件事是违法的,犯罪主体文化的缺失,导致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使得家庭暴力问题严重。
第四,我国的救助方式不够完善,使得选择走自诉这条路的受害者没有后路,没有保障,这也让她们不敢轻易的选择和加害者“摊牌”。
四、对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建议
第一,提高警察队伍反家庭暴力的力度。警察介入家庭暴力这件事中的地位比较为难。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传统文化的影响。自古以来“打老婆”这件事都被认为是“不足以为外人道”这导致出警的警察也只能是训诫几句,时间长了后警察队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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