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法律体系的存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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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法律体系的存在意义

作者:王楠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期

摘要微观法律体系,作为一个全新的领域,让我们对传统的法律体系结构有了新的认识。这个问题的研究为我们完善现有法律体系,维持法律的持续稳定以及培养法律意识提供了新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法律微观法律体系法的持续性

作者简介:王楠,河北大学人民武装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93-01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这是我们所普遍认同的法律的概念,在这个概念中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形式,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这也正是他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大特点。但是我们无法忽视一个问题,法律是人与人之间互动的产物,互动的范围不同形式各异,并非所有互动中产生的问题都能够用现有的法律去解决,这就是我们要探讨的微观法律体系。

瑞斯曼教授在他的著作中提出与国家相关的法律诚属重要,然而现实的法律,在所有人类关系中,小至两人间最简单短暂的相遇,大至最全面而持续的互动,皆俯拾可见。法律是互动的产物,现实的法律在人类活动中持续不断地生成、增强、改变以及终止。这种被称为微观法律的制度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和特定的环境中会得到参与者的共同认可,若有人触犯则会受到其他参与人的抵制,从而达到惩戒或矫正行为的目的。对微观法律体系的研究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广泛的现实意义。

一、微观法律体系可以完善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不足

法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学科,纵观法律发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法律是不断随着社会制度、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以及人们的思想认识发展而发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部法律当中对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和程序都做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我们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例,要经过提出议案-列入议程-审议-修改-表决-签署公布等几个主要环节。其中为了保证立法的严谨有些环节甚至需要几次甚至几十次的修改及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从1998年形成草案,到2007年正式通过,经过了七次审议,历时九年。即便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制定较为快捷的行政立法同样也要受到程序上的限制,在制定方面需要一定的时间。这种规定对于维护成文法的稳定非

常必要,可灵活性上就稍逊一筹。现代社会可谓瞬息万变,以不变应万变的策略在法律上并不是十分有效地手段。

二、微观法律体系能够促进正确法律意识的养成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邓小平曾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的是要教育人。”法律意识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核心环节。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是整个法制教育最为重要的一项任务。法律意识按照主体划分可以划分为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群體法律意识和个体法律意识不可分离,个体是群体的组成单位,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意识综合在一起就形成了群体意识,而群体意识又反过来影响群体中存在的个体,在个体周围交叉循环,使得个体间有所差异的法律意识逐渐的趋于同步。法律意识发展的这个过程会直接影响一个社会的法律在该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实现程度。

三、微观法律体系有助于维持法律的持续有效性

当我们谈到法律体系时,它的根本要素并不是指一个正式的执行机制,而是需要一种伴随着信念的期待,相信有一种正确的行为方式,能够使人们,甚至可能是受害的一方,对于违反该期待的行为做出适当的响应,否则就是不适当的。因为有这样的要素存在,才使法律规范得以维持。而这种规范长久的持续性,正是使法律(包括微观法律在内)在日常生活中扮演如此举足轻重角色的原因。维持法律的持续有效性,并不是单纯的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就能做到。法律能否持续有效取决于他是否能够满足人们的期待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在约束和惩戒违法行为上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大多数人所认同。宏观法律体系中规定的惩戒方式往往是相对统一的,对于违法情况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为做出的惩戒方式差异不大。可是同样的处罚运用在不同的人身上结果却是因而而异。

四、微观法律体系开拓了法学研究的新领域

微观法律体系的研究让我们开始从新审视多年来我们所认同的“实证法学”。使我们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对原有的法律体系进行观察。我们对微观法律体系的研究才刚刚开始,许多关于微观法律体系的问题都还没有得到解决,。如不同的微观情境中微观法律与宏观法律的契合点在何处;是否存在解决这一问题的普遍原则;受害方对违规方单方决定惩罚的权利到底由谁赋予;怎样做到“程序正义”从而保证此权利不被滥用;微观法律体系与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宗教教义等具有怎样深层次的功能互动。这些问题为我们开拓了法学研究的新领域。

参考文献:

[1]刘作翔.法理学.出版信息不详.

[2]迈克尔·瑞斯曼.看不见的法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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