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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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平台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上海优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16楼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上海优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 是一家立足上海面向全国的以“电子支付”为核心,以“电子商务”为平台,以“电子营销”为手段的高科技电子化金融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涉足第三方支付(理财)、折扣商户、数据积分服务、POS收单、商务发卡、商用贸易业务、数据行销、财务咨询、高端财富管理等业务。核心管理团队是公司主要股东,拥有资深的网络科技开发、电子商务经验及丰富的金融财务管理经验,了解互联网及中国电子支付金融市场运作规则及发展趋势,在中国本土市场拥有广泛的人脉关系资源及资源整合能力,通过对中国金融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趋势、企业及金融机构业务需求及互联网支付业务特点的充分论证,极力打造基于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手机移动营销+互联网电子商务+金融电子支付+财富管理”的专业平台;形成未来中国载体最多、业务功能最全、受理网络最广的中国运通模式--优乐支付平台。。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双方各自的业务进行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

一、基本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通过平台对接,在电商平台、自助缴费终端、手机刷卡器、银联卡POS终端方面进行全面合作。

2.甲方向乙方电商平台开放订单支付接口,乙方电商平台交易可通过甲方手机刷卡器进行订单支付。

3.甲方向乙方提供支付结算通道,为乙方的自助缴费终端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4.甲方向乙方提供定制的手机刷卡器终端。

5.甲方向乙方提供银联标准POS终端。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承诺保持自有业务系统的网络连接畅通、系统稳定、运行安全,如因甲方原因(通讯运营商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导致用户无法完成交易或产生交易差错、延误等情况,甲方须及时配合查明原因、解决故障并予以差错纠正。

2.甲方向乙方平提供平台对接所需的技术开发接口、软硬件、网络等测试环境。

3.甲方应提供业务对账明细及汇总报表。

4.甲方开放自有客户服务渠道受理业务的咨询和投诉。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 乙方承诺保持自有业务系统的网络连接畅通、系统稳定、运行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通讯运营商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导致用户无法完成交易或产生交易差错、延误等情况,乙方须及时配合查明原因、解决故障并予以差错纠正。

2.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结算通道开展业务时,必须保证业务合法、合规。

3.乙方开放自有客户服务渠道受理业务的咨询和投诉。

四、违约与赔偿

合作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均应赔偿守约方因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五、不可抗力:

1.本协议生效后,签约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罢工、战争、政府行为、命令、禁令等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受事故影响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及影响协议同执行情况以电子邮件及EMS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十天内以电子邮件及EMS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另一方确认。

3.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子邮件及EMS形式通知另一方.。

4.如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连续120天以上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履行问题,并尽快达成补充协议。

六、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及其全部员工必须对其知晓的客户的银行卡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披露客户的银行卡资料,更不得利用客户的银行卡资料从事盗卡、伪冒等非法交易。如发生上述情形造成消费者/用户/持卡人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责任。

2.保密信息是指一方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因素而接触和获取的对方及其关联企业、他们各方的客户、顾客或合作伙伴以及一方许可方通过各种有形和无形载体体现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向对方披露的、或对方从各方直接或间取得的技术数据、商业秘密、研发信息、产品规划、服务、客户名单和客户信息、供应商及其名单、软件、开发、发明、程序、配方、技术、设计、图纸、工程管理、硬件配置信息、人事信息、营销、财务或其他业务信息。

3.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包括附件和补充协议)、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保密信息负有同样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的磋商、订立过程中、本协议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的所有时间内,任何一方在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对方的保密信息;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应适用法律或具法律效力的指令要求而使用或披露的亦不在此限;遇此情况,所使用或披露的范围应仅限于该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所明确规定的内容。

4.保密信息不包括:(1)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2)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对方通过合法途径依法掌握的信息或材料,且当时对方并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

5.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无效、提前终止、解除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协议终止后,以下条款仍具效力:违约责任条款、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

2.本协议的终止是面向未来的合作终止,即双方于本协议终止后停止进行新的业务,但并不因此停止对于已经发生的业务的合作。

3.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完善,均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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