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信用卡领域反洗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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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用卡领域反洗钱问题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用卡业务得到飞速的发展,信用卡对促进居民消费、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信用卡业务的网络性等特点,极易被犯罪份子当作洗钱的工具,这就给反洗钱监管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信用卡领域反洗钱研究,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亟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信用卡洗钱风险

一、国内外主要观点及做法

信用卡的定义比较多,本文主要讲狭义上的信用卡,即可以在一定额度一定期间内免息透支的电子支付卡。信用卡交易主要通过POS机和网上银行交易等方式实现。

美国在网上银行机构设立的市场准入方面规定比较严格,美国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在2001年规定设立了国民银行网上银行并开办网上业务的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还允许非银行机构发行电子支付工具,对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商的市场准入审批主要在各州,主要是执照方面的限制;在2010年2月生效的《信用卡改革法》(Credit Card ReformAct)中,加强了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更加严格了发卡等环节。而具体在反洗钱方面,9·11以后,美国加大了监管力度,在颁布的《银行保密法》中规定,银行必须有专人鉴别可疑资金的流动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对查办不力者予以重罚。要从大量的交易记录中找出犯罪分子的踪迹实非易事,只能借助计算机、人工智能和神经网络技术来解决该问题,例如美国财政部使用NETMAP软件开发的FAIS系统。

英国政府对于信用卡反洗钱,一方面加大司法力度;另一方面联合行业组织,努力推行带个人身份信息资料的IC卡,同时加快收单终端机具的改造,主要是银行对商户的终端改造给予适当的补助。世界其他一些国家也都在尝试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进行信用卡业务领域的反洗钱实践。

国内有部分专家银行卡领域反洗钱进行了研究,如王小青等(2005)、李德善等(2009)分别从银行卡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银行卡面临的洗钱风险及对策;孟建华从洗钱的三个阶段出发对银行卡业务的可疑交易识别带来的问题、外币卡业务中的反洗钱问题进行了分析。但很少有对信用卡领域的反洗钱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研究的。

二、信用卡面临的洗钱风险

1、监管、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制度存在的缺陷

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信用卡业务规定中最为详细、操作性最强的文件。《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银行卡业务审批、计息和收费标、账户及交易管理、银行卡风险管理、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职责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信用卡的主要交易方式为POS机、网上银行、ATM机等,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人行,2005)等法规基本上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正式实施之前颁布的,所以现行的信用卡适用法规强调的都是经营环节的内容,没有专门强调信用卡的洗钱风险。同时,《开0法》等对有关信用卡问题的司法解释相对滞后,现行其他信用卡管理办法立法层次较低,使相关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管理。例如关于信用卡最新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颁布),其中重点强调了伪造信用卡的相关问题;信用卡套现问题对持卡人只强调了恶意套现问题,对可以按时还款的套现是否违法没有明确解释;而对特约商户协助持卡人套现的,在规定金额以上或者造成规定金额以上金融机构资金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的,才追究相关特约商户的法律责任,因为取证等方面的原因,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为信用卡洗钱留下可乘之机。

监管薄弱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我国金融链条上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且与信用卡联系密切,增加了信用卡的洗钱风险,同时也可能造成洗钱的上游犯罪;另外,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监管刚刚开始,给信用卡领域洗钱活动留下了可乘之机。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监管的缺失加上商业银行受自身经营利益的驱使,不会主动制定信用卡领域严格、可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即使有相关的规定也并不一定会认真执行。

2、信用卡业务流程中面临的风险

(1)身份识别环节面临的洗钱风险。身份识别环节面临的洗钱风险主要集中在信用卡、特约商户的申请环节等方面。

第一,信用卡申请环节的洗钱风险及原因。信用卡的申请环节包括办卡申请、资料审查。目前,商业银行总行普遍将办卡申请、资料初审环节放在分行,由基层营销人员审核客户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核对客户本人的真实签名,资料寄送至总行后,由总行卡中心进行复审、征信、批核、邮寄卡片。具体来讲,信用卡申请环节的洗钱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伪造资料,即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骗取银行信用卡并使用。究其原因:首先,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扩大市场、

节约成本,将信用卡的发卡工作外包给了专门的公司来进行营销。外包公司作为第三方,在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自然不会严格执行与反洗钱相关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存在片面追求过卡率,甚至帮助申请人创造条件达标的情况。其次,部分商业银行针对高端客户展开批量发卡业务,放松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再次,客户办理信用卡填报资料常有保留,难以保证其信息来源的真实性。

二是洗钱分子跨行申请多张信用卡,在不同信用卡、借记卡账户间反复转账,直到不能发现收入的性质、来源和去向。究其原因:一方面有商业银行完成发卡任务占领市场的原因;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不完善,规定发卡行在客户申请后一个月内将个人信用卡征信信息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可以满足各发卡行查询申请信用卡客户共在几家商业银行共办了几张信用卡(不显示除自己行外具体在哪家行办的信用卡)、查询信用卡额度的需求;但部分商业银行只查询客户在本行开了几张卡,或者不查,或者个人可利用征信系统时间差,可以实现一人办理多张信用卡。

第二,特约商户身份识别面临的洗钱风险及原因。部分商业银行没有严格审核三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身份信息,为达不到条件的商户安装POS机;另一方面对特约商户POS机缺乏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究其原因是因为商业银行为了占领市场,考虑到成本利润等方面,放宽了对特约商户的身份识别。

第三,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监管机制不完善。由于缺乏对支付清算组织的反洗钱监管,所以支付清算组织在客户身份识别环节存在许多洗钱风险,例如对采取自身业务系统与支付组织业务处理系统进行网上对接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就比较薄弱,对超过一定交易金额的客户也没有强制要求留存身份证件。

(2)交易环节面临的洗钱风险。第一,信用卡套现及原因。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通过非正常合法手段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资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信用卡套现的主要模式一是信用卡持卡人利用网上交易等方式套现;二是特约商户提供POS机为持卡人提供套现的便利条件。

信用卡套现反映的是该种金融产品涉足的金融和商品两个市场,大大降低了套利的流动性,而不像在金融市场上,套利空间一旦出现就会被市场行为所消灭。信用卡套现主要是因为:商业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特约商户POS机审核不严;信用卡预借现金支付的利息过高,信用贷款欠缺;部分商业银行对特约商户每月最低交易额有限制。

第二,信用卡交易环节的其他洗钱风险。信用卡与网上支付密切联系。信用卡一旦与网上支付工具进行转账交易,就进入了电子支付交易范围,而电子支付系统主要通过密钥及电子签名的认证来确认交易双方身份,其只认“证”不认“人”的特点,给反洗钱带来障碍:如果没有健全的支付交易报告系统,银行无法逐笔审查银行卡支付交易并从中筛选出可疑交易;由于信息被加密,不能直观的知道该信息的来源、目的地,更无法利用有限的时间、精力调查和追踪洗钱犯罪,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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