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住宅核心筒平面布置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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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层住宅核心筒平面布置的研究

引言:

在国外,超高层住宅位于城市核心区域,并有着良好的景观资源,所以与别墅一样成为财富人群权利和身份的象征。在香港,寸土寸金导致的超高层建筑逐渐“传染”给内地;在上海、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超高层住宅从起初出现时客户的抗拒,发展到现在的逐渐接受;近年来二三线城市超高层住宅开始出现了“井喷”。

随着城市的迅猛发展和人口的集中,住宅的需求量扩大,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越来越稀缺。超高层住宅建筑通过“竖向型”增长,对有限土地高效集约的利用,提高了规模效益,为城市发展创造了新的空间。因此,对超高层住宅设计的探讨和研究在建筑设计行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内对超高层住宅的设计目前还处在摸索阶段,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执行还不成熟。

套型设计和公共区域的设计都具有一定的研究性。高层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有一个垂直交通和管道设备集中在一起的、在结构体系中又起着重要作用的“核(Core)”。而这个“核”也恰恰在形态构成上举足轻重,决定着高层建筑的空间构成模式。

概念:

1.超高层——

1.1根据我国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下文简称《通则》)

条文“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2根据我国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版)》(下

文简称《高规》)

条文“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2.住宅——

2.1 根据我国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下文简称《住建规》)

条文“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2 根据我国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下文简称《住

规》)

条文“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3.核心筒——

核心筒就是在建筑的中央部分,由电梯井道、楼梯、通风井、电缆井、公共卫生间、部分设备间围护形成中央核心筒,与外围框架形成一个外框内筒结构,以钢筋混凝土浇筑。此种结构十分有利于结构受力,并具有极优的抗震性。是国际上超高层建筑广泛采用的主流结构形式。同时,这种结构的优越性还在于可争取尽量宽敞的使用空间,使各种辅助服务性空间向平面的中央集中,使主功能空间占据最佳的采光位置,并达到视线良好、内部交通便捷的效果。

在本文主要是指住宅建筑中的公共部位。

4.超高层住宅核心筒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高度大于1OOm的建筑的公共部位。

内容和限定:

1.交通空间

1.1垂直交通

包括电梯和楼梯间

1.1.1 电梯的设置数量需根据户数(使用人数)的量来确定。超高层住宅由于层数通

常超过40层以致使用人数较多,至少需要3部以上的电梯来满足日常使用。

1.1.2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版)》(下文简称《高规》)

的要求需设置至少一部消防电梯,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

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1.1.3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下文简称《无障碍规

范》)电梯轿厢按无障碍设计要求深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1.10m。

1.1.4 依据《高规》需独立设置两座疏散楼梯,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1.2 平面交通

包括公共走道和电梯厅(前室)

1.2.1 依据《无障碍规范》公共走道满足轮椅通行最小宽度,居住建筑不小于1.20m

1.2.2 依据《高规》居住建筑前室的面积不应小于4.50m2;其合用前室的面积不应小

于6.00m2

1.2.3 依据《无障碍规范》候梯厅深度不小于1.80m

1.2.4 依据《高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1.2.5由于扑救难度的提高,各地消防部门通常要求超高层住宅交通的楼梯间前室必

须独立,消防电梯前室只可与一部楼梯间的前室合用。而在长三角区域高层住宅

两部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和消防电梯的前室允许三室合一(虽然不鼓励使用)。

2.配套辅助

2.1 供住户使用的辅助管井,包括电缆管井、电信网络等弱电管井、生活给水管井、以及

寒冷地区的供暖管井等

2.2 消防相关设置

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应立足于建筑内部的消防系统建设,在智能化的旗帜下,努力完善火灾探测、报警、扑救等自动功能,将火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另外,消防系统是一个由建筑、设备及电气等专业构成的整体,专业间的密切配合及统筹安排十分重要。这些应是保证超高层建筑安全的基本思路。

2.2.1 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2.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为特级。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

2.2.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超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2.2.4应设消防卷盘

2.2.5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

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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