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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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51号)文件和有关规定,由出资金拟成立,现郑重做出如下准入前信用承诺:

一、严格先照后证规定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凭相关材料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二、依法公示即时信息

企业(公司)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以及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企业住所限制规定

企业如将住宅作为住所使用保证无污染、无安全隐患或者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对征收范围内的非商业用房或产权登记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房屋作为住所使用,不得以本次工商登记作为今后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依据。

四、对守法经营的承诺

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要求,对于列入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申请人及其投资者申请注册登记时,承诺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远离非法活动,自觉接受政府、

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和服从行政裁决的承诺

企业申请名称核准登记中,通过企业名称系统查询后,选择注册的企业名称,若日后与在先注册企业名称相近发生名称争议,或造成公众误认的,申请人承诺服从有关机关的裁决。六、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本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均为本人(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如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相关法律后果,相关责任由企业及本人承担。如若违法失信上述规定,自愿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信用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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