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德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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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工程化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参照《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德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我市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培养并聚集一批高素质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促进产学研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带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有关行业领域中科技实力强、创新能力较高的骨干龙头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持续不断地针对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的系列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

(二)培养集聚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为行业或领域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三)运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激励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四)接受委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咨询等工作,提高产学研结合、技工贸一体化、自我良性发展的能力,培植发展科技产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各县(市、区)科技局和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负责调度工程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市科技局成立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为工程中心的组建及运行提供决策咨询。

第六条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市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建设规划,制定有关建设方针、布局原则、优先组建领域和政策措施;负责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二)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有关

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的工程中心建设申报工作;调度工程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三)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全市工程中心的建设方针、总体规划、建设计划和保障实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市科技局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工程中心进行定期考评。

第三章申请与批复

第七条拟申请筹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及新兴技术领域,符合工程中心总体建设规划和布局原则。

(二)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过多项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并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及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四)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能够面向全社会提供产品检测、标准制定、

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公共服务。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其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

(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七)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八)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单位联合组建工程中心。

第八条工程中心的申报按以下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工程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和依托单位基本条件,自愿提出工程中心建设申请。

(二)主管部门根据工程中心建设部署,结合所在行业、地区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依托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三)申报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德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四)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并签署推荐意见,按技术领域转报到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第九条市科技局年初下达指南,确定重点领域,9-10月审批工程中心、下达批文。

第十条工程中心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研究提出工程中心论证名单。

(二)相关业务科室会同发展计划科组织专家根据论证名单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工程中心建设意见。

(三)发展计划科汇总相关业务科室的工程中心建设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统一编号下文批复。

第十一条《德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建设计划任务书”)的签订。

(一)依托单位编制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

(二)发展计划科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计划任务书进行论证。

(三)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与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签订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办法,原则上每个专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不重复建设。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组建。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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