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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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豫环文[2009]20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9.07.24
【实施日期】2009.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问题的
通知
(豫环文〔2009〕207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落实省政府开展“全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和我厅开展“全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活动”要求,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就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申请获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环保局要充分认识推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社会化的意义,把它作为促进污染减排和改善环境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必须取得《环1 / 2
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