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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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

千年轮回,世纪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公正与效率”确定为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这一主题的确定,生动地体现了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明确了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本文试就“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得到司法界和法学界同志们的指正。

一、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需求

作为一种价值的追求与选择,“司法公正与效率”并不是一种偶然的选择,而是对近年来中国司法改革与建设成就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中国司法工作矛盾运动与发展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民法院的地位、作用和职能进一步强化,审判组织体系不断完善,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健全,初步形成了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以提高队伍素质为着力点,以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为根本目标的工作格局。但是,随着人民法院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司法工作面临的深层次矛盾与困难也日益突出,这种矛盾与困难集中体现为司法需求的扩展性、司法评价尺度的多元性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这三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对人民法院在新世纪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司法需求的扩展性,表现为人民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司法职能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更加重要,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最终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调整,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持续大幅度上升,审判工作的领域更为宽广,几乎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司法评价尺度的多元性,主要表现为国家及社会各界对司法的职能作用寄予很高的希望,从不同角度提出要求,进行评价。从国家的角度讲,主要是要求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从社会角度看,随着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及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值在上升,已不再满足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平合理的价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准确理解和把握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做出符合社会各方面对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判断需求的选择,日益成为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司法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主要表现为影响和制约司法职能作用发挥的因素长期存在。在现阶段,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转型期”,这使得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所必需的司法条件、司法环境、司法依据受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条件的制约。

面对和解决人民法院发展进程中遇到的上述矛盾,必须全面审视和确立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价值取向。“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选择顺应了这一时代需求,提供了解决这一现实矛盾的正确途径。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就是要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扩展的司法需求和多元的司法评价尺度之间探索一条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平衡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评价尺度相同的情况下,以最少的资源耗费取得同样好的司法公正效果,或在司法资源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以同样多的资源耗费取得最大的司法公正效果。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观,就是要在现有司法资源和司法环境条件下,通过积极的探索、大胆的实践和卓有成效的工作,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公正,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现实需求,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资源耗费,在法定审限内尽快结案,使争议的法律关系尽早得以确定,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价值。

二、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内涵

我们认为,“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就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对国家、对社会公众、对法院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积极意义。其内涵集中体现为“有效率的司法公正”。

审判实践表明,司法公正应当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历史公正和形象公正四个方面的内容,这四个方面各有其自身的价值内涵。

坚持实体公正就是要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实体法律,确保对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的公平和公正。

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它大大增强了司法实体公正的可能性,它要求诉讼活动的过程应充分满足和体现独立、公开、平等、中立、民主、权威、统一、及时和严明等多方面的要求。

司法的历史公正是更高层次的公正,它体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蕴含了现实评价标准和历史评价标准的有机结合。司法活动是国家、社会、当事人及法院相互作用的互动关系,坚持司法公正,就不能不考虑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和国家、社会对司法工作的评价内容与尺度。审判工作除了严格依法办案以外,还应在正确适用法律基础上贯彻执行好有关政策,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解决好法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努力为党和国家的

大局服务,从社会整体上最大程序地伸张正义,使裁判在消弥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稳定方面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司法的形象公正是司法裁决过程和结果作用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后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公正司法的主观感受。法官在审判中表现出的文明、公道和正直,其本身就是司法公正的组成部分。法官必须加强道德修养,以外在的形象公正提升司法公正的公信度,进一步丰富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

司法效率价值具有独立性也具有依附性。它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迟到的公正也是不公正,有效率的司法公正才具有完整的价值内容。

从“有效率的司法公正”这一价值标准来看,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既是一个统一的主题又各有明显不同的要求,两者相互结合,相辅相成,把握公正和效率价值时代内涵,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求我们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制改革的方方面面都要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在审判工作中既要讲求办案质量,又要提高办案效率;在队伍建设上既要培养办案能手,又要培养专家型复合型人才;在法院改革上既要追求程序公正及实体公正,又要追求司法效率、司法的历史公正和形象公正。同时,要相应处理好法院工作的内外部关系,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机制,为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三、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构成

构成之一:司法的独立。司法的独立表现为司法机关相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外部独立,司法机关的内部独立、上下独立等多个方面。为了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要求,必须规范审判组织的内外部关系,在建立有效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的基础上,赋予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职能,改变依行政方式管理审判工作的习惯,切实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实行合议庭负责制和主审法官负责制等具体措施,解决审与判的脱节问题。法院和法官要增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和抗干扰能力。完善司法体制的设置,正确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等影响独立司法的现实问题,为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及身份保障。

构成之二:司法的中立。法院审理和裁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公平对待,居中裁判,通过审判活动,给予每一个诉讼主体公平公正的关注,对各方的权益给予平等的对待,即使对那些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也必须尊重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为了确保司法的中立性,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依法维护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严格执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区回避等规定,维护法官的公正裁判地位。在庭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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