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巴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_图文(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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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上海松江晟阳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
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拟将甲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911号开元商业
广场1-002号(上海市松江区松江新城13号地块B块开元商业广场1-002的房
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相关事宜、规范双方经营行为,特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坐落、面积及设施状况
1.1 甲方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松江路911号开元商业广场1-002号(上海市松江
区松江新城13号地块B块开元商业广场1-002 的商铺(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
给乙方使用。
1.2 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约195平方米(如附件1附图阴
影部分所示)。物业交付时, 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则以实测面积
为计租面积。
1.3 该物业的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即交付状态,由双方在合同附件2中加以列明;
除双方另有约定,该附件将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终止
后交还该物业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开设星巴克咖啡店经营使用,并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
2.2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银行帐户等所有
合法营业所需的证件供甲方办理登记备案,且上述所有证件中乙方的名称必须与签
订本合同的乙方名称一致。
2.3 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
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三、装修期和租赁期限
3.1 该房屋装修期为 3 个月零6天,自 2006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06 年 8 月 27
日止。甲方应在 2006 年 5 月 20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进行装修。装修应严格按照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双方书面确认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
3.2 装修期内,乙方免付相应的租金及管理费,但应向甲方及相关单位支付其他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该物业的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综合管理费)。
3.3 该房屋租赁期限为10年( 120 个月)。从 2006年8 月 28 日至 2016
年8 月 27 日止。
3.4 租赁期限届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
租,则应在租赁期满前的三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可续签租赁合同。
3.5 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在租赁期间,
甲方如将租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乙方的同意(乙方在此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甲方,享有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承担的义务。
四、转租的约定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将承租的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方。
五、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支付方式
5.1. 定义:
1. “营业净额”指乙方在场地中经营咖啡售出的总收入扣除营业税后5%收
入。
2. “税”指税务机关所征收之营业税,为总营业额的5%。
3. “年”应指租赁年度,自起租日生效日算起,每一个新的租赁年度应自前
一个租赁年度结束后的次日开始。
5.2.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详细见附件3;
第1~3年:该房屋月租金(含物业管理费)为税后营业净额抽成7%;
第4~6年:该房屋月租金(含物业管理费)为税后营业净额抽成8%;
第7~10年:该房屋月租金(含物业管理费)为税后营业净额抽成9%;
5.3. 双方约定,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付款方式为每月一结,方式如下:
1. 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该店营业额财务报表或营业额纳税申报表
给甲方审核;双方于每月15日前核对乙方上月的税后营业净额,并确认
抽成数,同时甲方出具《付款通知书》给乙方(甲方出具《付款通知书》
并不证明甲方对乙方税后营业净额的最终确认,甲方在出具《付款通知
书》后仍有权对乙方的营业额进行审计);
2. 乙方收到甲方书面《付款通知书》后,应于每月25日前支付相应租金
和物业管理费给甲方。
3.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
发票,若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发票,则乙方有权顺延之后各月租金支
付时间,直至甲方提供发票时止。
4. 若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营业额财务报或《营业额纳税申报表》有疑义,则甲方
可请第三方审计单位(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对其进行审计(审计费由甲方承担);
5. 如起租日并非在某个月的第一日,第一次的租金与最后一次的租金应按整个
月所占的日数比例计算。
5.4 乙方就按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以支票、汇票形式转入甲方或管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
帐户名:上海松江晟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松江支行
帐号:1001 7396 1930 0011 988
六、其他费用
6.1 税金
甲方应负责一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业主负责缴纳的费用及税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费等,乙方则应负责其他一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租户经营所须缴纳的费用及税项。
6.2 电费
乙方应按该物业实际耗电量总和(以独立电表显示为准)及电力部门收费标准缴付电费(以下简称“电费”),另须支付其应缴电费的3%作为线路损耗费,电费及线路损耗费按月在管理公司发出付款通知书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
6.3 水费
乙方应按租赁物业实际耗水量总和(以独立水表显示为准)及自来水公司的收费标准缴付水费(以下简称“水费”),水费按月在管理公司发出付款通知书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
6.4 电话费:
该物业交付后,乙方自行办理直线电话手续,电话开通后每月产生的电话费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6.5 空调使用费:
乙方中央空调系统的使用费,具体标准由甲方按开元商业广场规定统一营业时间是上午10:00~晚上22:00,此间的中央空调使用费已包含在综合管理费里;超出营业时间甲方不予提供中央空调。
6.6 综合管理费
该物业由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管理,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标准在支付租金同时向管理公司支付综合管理费(合同期内该房屋的综合管理费已包含在租金内)。
管理公司有权根据管理的实际成本调整综合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