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配套制度 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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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正确、科学,避免盲目决策,防止决策腐败,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规范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表态形式

凡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归纳总结多数人的意见和看法,确定是否将议案提请与会成员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议题议案,应当暂缓表决。

三、表态程序

(一)事前告知。在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等事关学校全局的问题时,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会前必须将议题告知班

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二)充分讨论。充分发扬民主,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认真磋商,对议案作出“同意”、“不同意”、“缓议”的明确表态。“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划定框架,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私谋串通。

(三)末位定议。班子集体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出最后陈述表态。

(四)如实记录。集体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拍板方式(“一把手”拍板或集体表决)、拍板内容必须详尽、如实记录在案,不得以“一致同意”等用词替代,并写出会议纪要,由全体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此作为决策责任承担的依据。

四、具体要求

(一)落实领导责任。落实“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关键要落实“一把手”的责任。

(二)加强内部监督。如在集体讨论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程序的现象,班子成员可随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规定落到实处。

(三)实行报告制度。每年在全校党代会或教代会上详细报告“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的执行情况。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领导班子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规范领导班子的职责,明确领导成员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学校领导班子和成员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规定,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依法行政、公道正派、团结协作,共同维护集体领导,认真、负责地履行个人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二、工作原则

凡属本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召开相应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三重一大”问题。

三、职责要求

(一)班子成员在集体讨论问题时,应严格执行议事规则,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二)班子主要领导要自觉执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一言堂”,不搞少数人说了算。

(三)班子成员在会议和实际工作中,可以发表个人意见,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但个人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的决议。

(四)“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通过集体表决决定。表决时可采用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的方式和结果应当如实记录。

(五)每个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互相协调,做到既分工又合作。

(六)班子成员的具体分工必须以正式文件下发。

四、纪律要求

(一)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在此前提下,可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个人无权擅自更改集体决定。

(二)除遇紧急情况外,对于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造成集体损失的,应根据损失的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如果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的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

为加强对学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经学校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需要进行实施后评价的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估方式

(一)邀请学校纪委和财务处有关人员、教代会代表、学代会代表、专家教授和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等组成评价人员,采取座谈或研讨的方式,对我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二)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派专人走访等进行民意调查。

三、评估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师生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四、其他事宜

(一)学校重大决策实施后的评价工作由党委(院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决策提出的相关处室、单位会同党委(院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二)决策评价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决策实施情况评价报告,载明决策实施评价的相关信息及可能提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报学校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

(三)学校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对决策实施评价报告审议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弃的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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