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协议】合同解除、变更的“四个不受影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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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合同解除、变更的“四个不受影响”

1.合同解除、变更,不影响要求支付赔偿金。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

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

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关系(意定法律关系)终止,但产生救济

法律关系(法定法律关系),请求赔偿是被违约人在救济法律关系中的

相对权、债权。

(2)合同变更,合同法律关系并不终止,只是内容有所变化。在变

更同时,可产生损害赔偿的救济法律关系(法定法律关系)。例如,定

作人行使单方变更权后,要承担赔偿责任。[1]

2.合同解除、变更不影响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包括不履行的违约金、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瑕疵履行的违

约金。

(1)解除合同,违约人处于不履行的状态,适用不履行的违约金。

如果适用约定的违约金,则进入意定救济法律关系。《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

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

(2)值得警惕的是,《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当事人可以特约变更后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之一种)的起算点(期日)不变更。

3.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责任,变更视具体情况而定。

(1)《担保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可能是意定之债(意定救济法律关系),如约定的违约金之债,也可能是法定之债(法定救济法律关系),如赔偿金之债。

(2)《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增加了主债务人的负担,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变更减少了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责任随之减少。

4.合同解除及“特殊变更”不影响定金的适用

《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

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

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

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

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

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1)“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解除,解除合同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为定金是针对不履行的,不能针对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适用。《担

保法解释》120条没有将规则的适用说清楚。

(2)当主债权是可分之债的时,定金罚则也适用于部分不履行。部

分履行实际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变更”。

(2)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依照《合同法》94条第1

项是解除的问题。[3]这个条文的规定有问题,因为法定解除是依单方

法律行为终止合同,而不可抗力是因事件终止合同。即是说,两种终

止合同的法律事实不同。但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定

金罚则是肯定的。

(3)意外事件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也不适用定金罚则,这个口

开的过宽。因为意外事件的后果是可以避免或可以克服的。发生意外

事件后,债务人应当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否则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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