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自我承诺合格的意义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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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自我承诺合格的意义如何理解?
回答:严格意义上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需要经历默认合格、标识合格、验证合格到多指标检测合格等四个阶段。目前大多数农产品基本属于默认合格入市,辅以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进行合格验证。针对上述现状,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制度设计上,增加了内部质量控制和承诺合格,这两种方式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做到较为容易,合理合法地降低农产品入市门槛,既维护农民的利益,也有利于建立高效管理和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问题2:是否所有地区所有品种所有主体都要试行(小农户是否纳入试行)?
回答: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试行为全国范围,也就是说所有的省、市、县、乡镇都要统一开展。当前优先选择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5类食用农产品开展试行工作。试行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带动小农户参与试行。
问题3:合格证是否全国统一样式(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信息,是否可以使用电子合格证)?
回答: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需要包括5项内容:农产品名称、数量或重量、生产者信息、开具日期和承诺声明(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承诺不使用非法添加物,承诺上市农产品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承诺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合格证内容中规定的基本信息不能减少,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信息,例如检测报告、产品品牌、认证标识等。合格证基本样式全国统一,也就是上面5项内容要统一,但是大小尺寸、纸张、颜色不做统一规定。可以是印刷的,也可以是手写的,有条件的主体可以探索使用电子合格证,但不作强制性要求。
问题4:合格证的开具主体是什么(合格证上是否需要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或检测部门盖章)?
回答:合格证必须坚持生产者开具。合格证由生产者在自控自检的基础上自行开具,目的是压实主体责任,政府部门和检测机构决不能代替和背书。在操作上虽然是简单的填写、打勾、签名或主体盖章,但不要小看了这几个勾,代表了生产者
的诚信和自律,生产者要庄严的打勾,打勾时要想到责任和诚信。不能在合格证上加盖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或检测部门公章,如有需要可单独附上相关说明或检测报告。
问题5:实际操作中合格证的开具方式是怎样的(散装农产品如何处理)?
回答:合格证必须由生产者自主开具,开具形式可以印刷、可以手写、可以机打,形式多样。一般要求一式两联,一联出具,一联留存备查,留存期为一年。有包装的农产品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可以张贴、悬挂或印制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农产品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交易时出具使用。
问题6:针对农产品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两个部门都做了哪些努力(是否要与市场部门合作)?
回答:加强与市场部门的衔接合作是推动合格证制度全国试行的重要一步。2014年,原农业部、食药总局签署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明确了两部门构建畅通的使用农产品监管合作机制,其中重要一项就是逐步实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即农业部门和食药部门依法分别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共同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原国家食药总局在2016年1月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两个要件,属于强制性要求:一是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二是合格证明文件。2016年7月原农业部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农业农村部起草《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时征求了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农业农村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下发的试行方案。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在修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我部建议索票索证不仅仅索取许可证,更应当索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推进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在试点省份,河北、黑龙江、山东、湖南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文,共同推动合格证工作,这些都可以学习借鉴。于康震副部长在部署工作时也强调,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衔接,以推行合格证制度为契机,推动落实《食品安全法》索证索票要求。
问题7:合格证后续是否将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
回答:针对当前面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新问题和新要求,需要提出具有实践基础的创新制度和解决方案,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的手段。经过前期各地试点发现,为更有力地推进合格证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将合格证制度写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势在必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未来的监督管理工具之一,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层面固化下来,以便规定各种情形下出具合格证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若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则说明生产环节、收贮运环节或销售环节可能出现了问题,有些可能是故意而为,有些可能是尚不知晓的风险,有些可能是自身无力防范的风险,这其中既涉及诚信问题,也涉及能力问题,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酌情处置。因此,要以新一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为契机,尽快将其纳入法律规定中,明确农产品合格证的法律地位,并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本制度之一,通过颁布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为依法实施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这既是规范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有效方式,也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客观需要。
问题8:合格证与标识的关系?
回答:作为一项制度建设,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法律定位就是标识,是标识的一种表现形式。标识是指食品标签、或附随文件以及为促销该食品时呈现的任何书面、印刷或图表的事项;标签则是指任何写在、印在、标记在食品容器上的品牌、图象或描述性事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因此,合格证就是具有统一样式,并明确标注基本信息的特殊标识。
问题9:合格证与认证标志的区别与联系(“两品一标”产品是否需要合格证)?
回答:合格证与各类认证标志之间不具有替代性。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功能不同、性质不同、出具主体不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功能是为了标示产品来源,证明其满足国家相关法律与标准的要求,是上市农产品必须达到的底线,应属规范性要求。合格证出具的主体是生产经营者,而且其产品上市必须提供。而认证标志则是为了标示产品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在品质或生产方式上具有一定的优势特征,可作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安全农产品的参考依据,应属选择性要求。认证标志是需要通过授权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审定批准,并申请使用的,生产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乱用标志,可以说认证标志是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高级表现形式。所以,“两品一标”产品也需要加贴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