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规划文本的写作镇(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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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镇总体规划文本的写作
第一章总则
第01条规划目标
例如:规划期末,将▁镇建设成为有较强的综合经济实力、产业结构合理,城镇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型小城镇。
形成镇区—中心村—基层村三级镇村体系。
形成富有地方特色和现代化气息的山水小城镇生态新风貌。
……
第02条指导思想(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远近结合、因地制宜等)
第03条规划依据
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法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国务院行政法规
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2000 部门规章
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 部门规章
《镇规划标准》,2007 国家标准
《江西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10 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 地方性法规
《▁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县城市总体规划》(最近一轮)
《▁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其他相关文件与标准
第04条规划期限
近期5年,远期20年。(提示: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第05条规划范围
镇域:包括多少个基层村,多少个自然村,面积多少。
镇区:东南西北的四至边界表述,面积。
第06条法律效力
本规划是指导镇规划区内各项城镇建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07条规划成果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附件包括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图纸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缺一不可。
第二章镇域村镇体系规划(略)
第三章镇区规划目标
第08条镇区性质与规模
1、城镇性质(例如:镇区是某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某县县域南部经济副中心,是以商贸、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工贸型小城镇。)(提示:城镇性质表述应具体,定位实事
求是)
2、人口规模(近期、远期)
3、用地规模(近期、远期)
第09条镇区发展目标
总目标,
用地布局上,
交通体系上,
基础设施上,
绿化与生态环境等。
第四章镇区规划布局
第10条镇区规划布局原则
第11条镇区发展方向
第12条镇区功能结构
例如:形成空间结构“▁体、▁翼、▁组团”,或“▁心,▁轴,▁片区”。后面分别表述是指哪里,什么功能。
第五章镇区用地规划
第13条居住用地
1类、2类分款,居住用地分布,配套设施情况
居住用地指标——总用地面积、占镇区用地比例、人均用地面积。
第14条公共设施用地
1、行政管理用地
2、教育机构用地
3、文体科技用地
4、医疗保健用地
5、商业金融用地
6、集贸市场用地
以上分别表述小类用地的面积;在什么地点,进行改建、扩建、新建;以及其他的建设安排(例如集贸市场整治、增加医院床位等改造措施)。可在下面分层(1)(2)等。
公共设施用地指标——总用地面积、占镇区用地比例、人均用地面积。
第15条仓储用地
表述小类用地的面积;在什么地点,进行改建、扩建、新建;以及其他的建设安排。
仓储用地指标——总用地面积、占镇区用地比例、人均用地面积。
第16条生产设施用地
表述小类用地的面积;在什么地点,进行改建、扩建、新建;以及其他的建设安排。
生产设施用地拟安排的产业门类(例如:农副产品加工业、工艺品加工业等)。
生产设施用地指标——总用地面积、占镇区用地比例、人均用地面积。
第17条对外交通用地(提示: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可以考虑简化,采用某款“详见第▁章”的形式,只保留用地指标,以避免与后面的内容重复。也可适当重复,自己决定。)
表述小类用地的指标——总用地面积、占镇区用地比例、人均用地面积。
第18条道路广场用地
1、道路规划
2、广场规划
3、停车场规划
以上分别表述小类用地的面积;在什么地点,进行改建、扩建、新建;以及其他的建设安排,例如在什么地点利用空地、及拆除建筑的用地建设广场,停车场。
表述小类用地的指标——总用地面积、占镇区用地比例、人均用地面积。
第19条公用工程设施用地
在什么地点,进行改建、扩建、新建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供电所(变电站)、邮政所、消防站等。每处设施用地的面积、服务半径、级别(例如消防站取3级)等。
表述小类用地的指标——总用地面积、占镇区用地比例、人均用地面积。
第六章空间管制规划
第20条“四区”划定
将整个镇区划定为四大空间管制区域,具体分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相应的空间管制措施。
禁建区
必须保持土地的原有用途与性质,严格保护其现有的生态植被和水体水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山采石,严禁非法占用,严禁在禁建区内进行建设开发活动。
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限建区
在规划期限内,该区建设行为受到严格限制,原则上不用于城镇的开发建设。
适建区
即规划中的除已建区外的地势较平坦,适宜建设的城镇建设区,在进行开发建设时必须严格按照镇区总体规划进行,不能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已建区
即城镇已经建设的区域,该区域依据总体规划更新、整治、改造。
第21条“四线”划定
黄线控制规划
对镇区规划的社会停车场、长途汽车客运站、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供电所、消防站、邮电局等基础设施,实施黄线控制。
蓝线控制规划
对镇区内需要保留的水系实施蓝线控制。
绿线控制规划
对镇区规划的街头绿地、中心公园等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实施绿线控制。
紫线控制规划
对文物保护单位、祠堂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实施紫线控制。
以上分别依据相应的规范《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提出“四线”范围内禁止进行的活动和保护措施等。
第七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22条对外交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