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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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非法所得”征税的法律实践美国:联邦法院1960年代判例明确了“非法所得负有纳税义务”。麻省居民林恩·阿尔贝瑞克同其男友偷窃90万美元,用来购买房产等。案发后,波士顿联邦法院裁定其构成了虚假申报罪、偷税罪、盗窃罪等,判处20年监禁并处补税和罚金25万美元。1930年代意大利黑手党“教父” 阿尔方希·柯蓬亦因其非法收入没有缴税以及其他罪行而被联邦法院判处5 万美元罚款和11年监禁。日本:非法所得亦可构成应税所得 1990年代末,山口组头目因3亿元收入未缴税而被警方逮捕。德国:《租税通则》第40条:满足全部课税要素或部分课税要素的行为,不因其违反法律上的命令或禁止性规定,或违反善良风俗的情况而妨碍对其行为的课税。

四、可税性:税收制度的重要前提(三)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电子商务:基于国际计算机互联网络,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E)、电子邮件(Email)、浏览万维网(www)、电报、电传或传真,以及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交易、支付和服务等商业活动。电商们的烦恼:长期亏损、难以盈

利背景下的税收压力马云:税收,百万淘宝大军的生死劫?辩论赛2:要不要对电子商务全面征税?正方: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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