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统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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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统计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充分发挥统计在宏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企业及派驻机构。
第三条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上级统计部门的统计管理制度,高质量地完成上级统计部门赋予的统计任务;准确、及时、系统、全面地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统计资料;对公司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科学、准确的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管理监督;组织公司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和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章统计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各企业、各支服务单位。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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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办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瞒报、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五条公司统计是公司综合统计管理、统计监督和统计执法机构,公司各企业、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要求提供统计数据。上级统计部门各局(室)和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业务有关的统计资料,并汇总统计数据报送公司统计部门。
第六条统计工作作为公司评优、兑现的考核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由统计人员统一管理。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等资料按有关规定保管存档、调用和移交,不得损坏。
第八条公司要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保密管理,未经主管部门和领导批准,不能对外公开的数据不得擅自向外公布。在公司范围内公布的、向区外上级机关、统计部门和新闻单位及其他组织公布的统计数据,须由本办法规定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审定,公司上级统计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2—
方可报出。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九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根据本企业、本单位具体情况,积极为开展统计工作创造条件,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统计专项经费,设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报公司统计部门备案。统计人员如有调动、离职等工作变动时,需妥善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将情况报知公司统计部门。
第十条公司统计人员应具备工作态度严谨认真,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等基本素质,同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对现有统计人员不具备统计相关知识的,应当组织专业培训,并逐步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公司上级统计部门对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企业、单位和统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表彰,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1、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数据可靠、数
量齐全、报送及时方面工作质量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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