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给参战老兵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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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报告】

本文是(报告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中央给参战老兵的答复》,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中央给参战老兵的答复

关于请求维护参战老兵合法权益的报告

关于请求维护参战老兵合法权益的报告

尊敬的

我们是某县部分参战退伍老兵,现因与战友龙某合伙购买某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鼎鑫楼地下室纠纷案,特向上级有关领导报告如下

一、龙某系参战退伍老兵,退伍后在某供销社工作,因供销社改制,其夫妻双双下岗失业,经艰难筹资买下了供销社改制资产(即现鼎鑫楼占地),自谋职业,赖以生存。

二、2010年底,国发公司为了开发房地产,向龙某购买了其所有的旧房产及用地,并承诺在其开发的鼎鑫楼房产中出售部分房屋,使龙某能赖以谋生。

三、2012年10月10日,国发公司为筹措建设启动资金,向龙某借款110万元,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该协议已由某县人民法院<2013>民二初字197号判决书认定真实,合法有效),规定若到2013年10月10日,国发公司若不能还款给龙某,则出售建成后的部分鼎鑫楼房屋给龙某,抵销借款本金及利息。

四、2013年10月10日,国发公司拒还借款本息,至2013年底,龙某准备起诉,为使其不起诉,国发公司多方请人做龙某的工作,并与其多次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国发公司不还款,按2012年10月10日《借款抵押协议》的原则,将鼎鑫楼地下室整体出售给龙某。作价方法是前借款本息结余额1374600元,再加1000000元,合计总价为2374600元。

五、由于龙某自身无此资金实力,便邀约战友郭某、唐某、马某、唐某、蒋某、张某、刘某、刘某、罗某九人各出资10万元,合伙购买鼎鑫楼地下室,用于开办成立参战退伍老兵商贸公司。

六、2014年元月18日,国发公司与龙某根据协商达成的协议,由国发公司向龙某出具了出售鼎鑫楼地下室的《承诺书》,规定购房款在历次借款中扣减,同时开出了购房款总价的一半,即2374600元×50%=1187300元的购房款收据,对买卖鼎鑫楼地下室的事实予以确

认。元月20日,国发公司将前欠款开具借条给龙某。元月21日,龙某收拢了战友合伙购房款后,打给了国发公司,作为购房款预备金,国发公司出具了100

万元的借条,待鼎鑫楼完工后,签订正式合同时抵减。2014年3月底,经国发公司总经理谢某同意,该房屋已由龙某使用。

七、国发公司与债权人王佳恶意串通,制作虚假买卖鼎鑫楼地下室协议,并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对此,权利人龙某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因为5月中旬,谢某出逃后,龙某一直在国发公司对其与战友合伙所购房屋进行追踪监控,不断向国发公司声明不得将地下室再卖他人,直到2014年6月5日止,国发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仍向龙某保证不会发生这种行为。但没过几天就传出了国发公司于4月28日以120万元的总价,将地下室卖给了债权人王佳的消息。显然,这是明显的作假,系谢某之子与王佳恶意串通所为。至7月8日县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时,原价120万元又变成了220万元,这则是公开的作弊。综上所述,为了维护鼎鑫楼地下室所有权人龙某及其合伙人参战退伍老兵的合法权益,故特向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报告,请求依法、合情合理公正处理。

特此报告呈报人2014年7月日

篇二:中央给参战老兵的答复

全国参战参试退伍兵政策落实情况通报【中央给参战老兵的答复】

全国参战参试退伍兵政策落实情况通报

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的讲话

最近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

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全国参战参试落实情况

江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中央给参战老兵的答复】

赣府厅发【2007】17号文

对所有企业已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个人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比例,增长,然后每人每月

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2008、2009、2010年)未报告,对所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在企业下岗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30元生活补助,对所有农村和城镇无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75元生活补助。

另外对参战老兵(三节实行慰问金)春节、国庆节、八一建军节。每人每节200元整。

安徽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民优字【2009】126号文

一、给予在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在企业退休的1953年底以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月每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50元,所需要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2010年未报告)。现已达到220元。

二、在乡和城镇无工作“两参”退役人员由130元增到170元。(2010年未报告)。2009年元月份起执行。现已达到220元。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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