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人与《美国残疾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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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与《美国残疾人保护法》
郭树理
【学科分类】外国宪法
【出处】《方圆》2002年第4期
【写作年份】2002年
【正文】
1991年5月,美国马里兰国民银行雇用了一位名为威廉·鲁勒堡的职员,此人在三年前即被诊断确认患有艾滋病,但在马里兰国民银行任职期间内,其艾滋病并未发作。1992年9月,鲁勒堡告诉该银行巴的摩尔分行的总经理麦克,布朗,说自己已经染上了艾滋病病毒。1993年1月12日,鲁勒堡被其顶头上司——安·佩蒂特解雇,理由是:鲁勒堡不能胜任工作。她还解释,解雇鲁勒堡与他患有艾滋病并没有关联,因为早在得知鲁勒堡患病前,她就准备解雇他了。
鲁勒堡认为银行解雇他是对他的歧视,因而他根据《美国残疾人保护法》向法院起诉马里兰国民银行,理由是被告违反了《残疾人保护法》关于不得歧视残疾人的规定。《美国残疾人保护法》规定,对现在患有残疾,或过去患有残疾,或他人认为其患有残疾的人予以保护,该法关于“残疾”的定义是“身体或精神上的损伤,导致当事人基本生活能力的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受到影响;或者过去曾有上述损伤的记录;或者他人认为其有上述损伤。”美国马里兰地区联邦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法院判决原告鲁勒堡败诉,理由是原告无法证明他符合残疾人保护法反歧视条款所规定的受保护条件。《美国残疾人保护法》反歧视条款规定的受保护条件是:第一,当事人是残疾人;第二,当事人被其雇主解雇;第三,当事人被解雇时,所完成的工作符合雇主合法、合理的期待;第四,当事人被解雇与歧视之间有合理的联系。
鲁勒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第四巡回法院。1997年8月,第四巡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该案多数法官意见,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二审中多数法官认为:提起反残疾歧视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构成残疾,即事实上或他人认为其构成残疾,而鲁勒堡无法证明他符合这一前提条件。二审中持多数人意见的威廉法官认为,要构成真正的残疾,鲁勒堡所患的爱滋病必须造成他“身体或精神上的损伤”,而且必须“实质性地限制了当事人基本生活能力的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美国残疾人保护法》对“损伤”并未下定义,但通常字典中对“损伤”的定义是“能力的削弱”和“生理功能的退化”,因此,任何疾病在未发作的时候,都不能构成“损伤”,本案正是这种情况。威廉法官还进一步反驳了鲁勒堡所患的艾滋病限制了其性生活能力与生育能力的观点。他认为,虽然性生活能力与生育能力是人类基本生活能力的内容,但艾滋病未发作时并不构成对它们的限制,顾及伴侣及后代的健康与安全而主张限制自己的性行为,并不是无能力,而是道德上的责任使艾滋病病人自动地限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威廉法官认为鲁勒堡无法证明实质性的残疾给他带来了损伤。二审法院的结论是:无法确认鲁勒堡患有残疾,因而他不受《美国残疾人保护法》的保护。法院认为鲁勒堡亦无法证明马里兰银行将其视为残疾人。既然鲁勒堡没有真正的残疾,又没有被他人认为是残疾人,所以他不具有歧视所需求的构成条件。
二审中还有少数法官持不同意见,其中麦克法官认为,鲁勒堡患艾滋病的事实构成了实质性的残疾,艾滋病即使未发作,也绝对会危及人们的生命。关于多数法官对“损伤”的严格解释,麦克法官认为这违背了有关国会立法文件的精神,有关国会立法文件是倾向于肯定艾滋病构成残疾的。麦克法官还驳斥了多数法官的另一观点:即艾滋病毒在潜在期间不构成对病人基本生活能力如性生活能力与生育能力的影响,并且他还认为有足够多的证据证明马里兰国民银行确实是把鲁勒堡当作残疾人看待的。
关于鲁勒堡一案的两级法院的判决,引起了美国法学界人士与民权界人士的广泛批评。批评意见认为:法院错误地认定鲁勒堡患艾滋病的情形无法构成《美国残疾人保护法》所要求的实质性残疾的条件,法庭对此法律的解释很明显是对艾滋病的性质的误解,并且漠视了判例与行政规章的效力,这一判决将使艾滋病病人在任何情况下所受的歧视都将得不到法律的矫正。
批评意见认为,法院判决的错误之一在于,忽视了医学上对艾滋病的研究结果。艾滋病毒潜伏期与发作期的差别并不像多数法官想象的那么严格,仅仅因为艾滋病毒潜伏期不造成患者“能力的削弱”就认为其不构成“损伤”,这是不符合医学事实的,艾滋病毒即使在潜伏期也会攻击人体血液系统与淋巴系统。医学研究结果显示:尽管艾滋病毒尚处于潜伏期,但病毒仍在不停地复制,逐渐摧毁人体免疫系统,直至病毒最终致命地总发作。美国前公共卫生局局长埃弗雷特·库普表示,”从纯科学的角度来看,染上艾滋病毒的患者是无法挽救的……像早期癌症患者一样,在艾滋病毒潜伏期,病人从外表上看很健康,但实际上他可能已经病入膏盲了。”尽管艾滋病毒潜伏时对人体的影响表面上不很明显,“但只要病毒进入体内,就无药可救了”。因此鲁勤堡的病情已经构成了多数法官所定义的”实质损伤”。
法院判决错误之二在于,忽视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艾滋病人的态度。很多事实表明,社会上对艾滋病人是非常排斥的,这使得艾滋病人的基本生活能力之一——工作能力受到了限制。在伯德学校诉阿琳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一个因患肺炎而被学校解雇的教员是受《权利恢复法案》。保护的,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强调了社会大众对疾病患者的歧视,其认为,“大众对患者的排斥使其工作能力受到了实质的限制”,这就构成了“损伤”。布伦南大法官在给最高法院的一封信中写道:“公众对疾病的恐惧与夸张,对病人而言是一种障碍,这种障碍与疾病本身带给病人的障碍一样后果严格。”因此,通过分析伯德学校诉阿琳一案,可以发现,公众对于艾滋病人的排斥也构成了对鲁勒堡基本生活能力之一的工作能力的实质限制,因而鲁勒堡的情形应当符合《美国残疾人保护法》所要求的残疾条件。
法院判决错误之三在于,忽视了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意见。美国国会曾授权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制定关于《美国残疾人保护法》第一章的实施细则。与威廉法官的意见相反,细则对“残疾”的定义并不是对其字面意义的解释。此外,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对“损伤”、“基本生活能力’及”实质限制”等措施的解释都表明其态度:对艾滋病人的保护是包含在法律意图之内的。该委员会对有关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是对这一结论的有力支持。
总而言之:批评意见认为,第四巡回法院在鲁勒堡一案中的判决最大的失败之处在于:其创设了一条新的规则,根据该规则,艾滋病患者将永远不可能成为残疾人。正如威廉法官所言:“损伤的字面含义使艾滋病不具有残疾的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