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思修民法刑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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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思修民法刑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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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1986年,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总则《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合同法)、民事特别法(海商法)。
民法调整对象的三个要素: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属于物质的社会关系。包括:1)静态财产关系:物权 2)动态财产关系:物权
人身关系是指与特定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身体健康权 (2)身份关系:荣誉权、亲权(父母子女关系)、监护权、配偶权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1、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
2 、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地位受法律保护即在适用法律上不得因民事主体的不同有任何特殊。
自愿原则:1、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愿安排和法关系。其实质是:尊崇选择。其基本内核:自主参与、自己责任。
2、适用:A、财产关系适用空间大增;B、人身关系方面适用空间不大(仅在婚姻、收养关系中)
3、限制:目的:防止主体追求利益可能危及他人权利或利益。例:最低工资制对企业报酬之限制。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调拨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犯他人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真诚相待,恪守信用,不允许尔虞我诈、弄虚作假,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取利益。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的民事义务受法律保护。但是,行为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禁止行为人滥用民事权利,并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就是参与民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在某些
特定场合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标的。其中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我国的民事主体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
公民与自然人不同: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民法通则》中公民与自然人相等同。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自然人和法人能够从事民事活动,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先决条件。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任何民事主体所必须具有的前提条件;否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断带呼吸说。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指公民生命绝对消灭。确定死亡的具体时间,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时间为准。现代医学主张停止呼吸、心脏停止跳动后、脑细胞死亡,生命完全终结时为自然死亡的标志。由于医学的发展出现了人体器官保持动作的方法,遂有脑细胞死亡说为标准的趋势。
宣告死亡:亦称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经过一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两种死亡,同样引起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使婚姻法律关系消灭,遗产继承人开始动作。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有:第一,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满两年。
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第四,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法院审理宣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是:第一,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已满规定期限。一般的为4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
第四,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法
院审理后判决宣告。法院判决
宣告的死亡日期,即为失踪人
被推定死亡的日期。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一种可能性权利,要将权利由可能转变成现实,必须要有自然人的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分类标准:年龄、主观形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
人进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可以进行
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理智健全的公民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能以自己的劳
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代理指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 1、代理人以实施意思表示为职能。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
3、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把代理分为
1、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
2、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3、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债的概念: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特征:1、债的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ﻫ2、债的关系的客体可以是物或知识产权,也可以是行为。
3、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实现。ﻫ
4、从发生的根据
上看,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民法通则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ﻫ1、合同所生之债: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它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是债最主要的发生根据。
2、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会产生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它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给付报酬及偿付为管理其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定金、留置
1、保证:时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ﻫ保证必须以书面约定为凭。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不得为担保人。ﻫ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提供财产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禁止流通和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质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担保法》规定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4、定金:是指为确保债务履行,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货币的行为。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措施。扣留期限届满,对方当事人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人有权依法变卖扣留的财产,并从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