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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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
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465-2)。
(一)合同相对性之体现
1.无权处分为什么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597)
2.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时责任承担
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522-1)。
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523)。
3.分立后法人债务分担之约定(67-2)、共同保证人关于担责份额的约定(699)、合伙人债务分担约定(973)等。
4.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
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与第三人之纠纷,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处理(593)。
(二)合同相对性之例外
1.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522-2)。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939)、交强险和三责险(1213)。
当事人约定:保险合同受益人、货运合同收货人(825)等
2.第三人代为履行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524)。
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次承租人、抵押物受让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
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719)。
3.隐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
代理关系,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925)。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
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除外(926-1)。
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
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926-2)。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
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926-3)。
4.代位权和撤销权
5.租赁权物权化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725)。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405)。
6.第三人侵害债权
在蔡某帮助下,甲公司与西南铁旅签订销售合作协议,为其采购自助售票机,并取得西南铁旅辖区内独家合作经营权。对此,乙公司(甲公司的股东)给予蔡某甲公司15%股份作为对价,蔡某承诺不与甲公司同业竞争。后丙公司在与西南铁旅不存在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在其辖区内购置了12台站外自动售票机,产品安装验收单上丙公司的联系人为蔡某。蔡某和丙公司侵害了甲公司(对西南铁旅)的债权。【(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5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