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租赁的装修赔偿的合同约定(房屋租赁合同的附加条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加条款

1、若乙方装修需交甲方押金3万元,合同终止后退还。甲方同意乙方装修。在每年的租赁起始时间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

2、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赔偿额最高10万元封顶,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的50%,赔偿额最高5万元封顶。装饰装修费用按照每年2万元或总价的20%折旧,按照金额大的执行。任何时间,乙方不得拆除室内地板(瓷砖)、卡式(中央)空调、照明、吊顶、厨卫电器、灶台、洗浴设备、窗帘、房门及其他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任何固定于室内且拆除会影响房屋美观和使用功能的器件和衣柜、装饰柜、书柜等,一律不得拆除。电视机、空调、冰箱、洗衣机等按照现价并扣减折旧金额后可以优先转让给甲方。床、桌椅、茶几等可移动外购家具乙方可自行处理,其余器件拆除需征求出租人同意。

3、不得转租。发生群租行为视同乙方违约,租赁合同终止。室内常住人口应少于等于六人,并需符合社区和物业的相关规定。发生群租行为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收取的房租。

4、小区内发生的各类分摊费用,归乙方支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