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法制办拟定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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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法制办拟定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2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8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法制办拟定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规则和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法制办拟定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8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法制办)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开展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联系、服务、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是指从天津政府法制智库中产生,经过规定程序遴选、聘任,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履行工作职责,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对策研究、法律论证、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开展工作。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与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五条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对下列事项履行工作职责:
(一)建设法治政府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基础性、对策性、前瞻性和预测性研究;
(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三)重要政府立法项目和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四)重大行政执法监督协调事项的研究、论证;
(五)重大、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六)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七)参与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项目的法律咨询;
(八)市政府签订的涉及国内外重要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洽谈;
(九)参与市政府重大研究课题的调查、研究和论证;
(十)市政府及市法制办交办的其他涉法咨询、研究、论证等事项。
市法制办可以制定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年度工作任务书,确定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履职范围和年度工作量。
第六条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出具法律意见;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政府信息和资料。
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七条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于法有据、客观公正,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应当积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市政府兼职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办理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