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人员调配暂行办法-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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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校办…2005‟50号
西南大学人员调配暂行办法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员调配,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提高人才资源效益,保证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人员调配原则
(一)严格执行人员调配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开放、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人员调配服务于学科和队伍建设,注意发挥人才专业技术特长的原则。

(三)按照核定的编制,在年度计划内进行调配。

(四)坚持以工作(岗位)需要的人员补充原则。

(五)坚持合理流动的原则。

(六)确保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体,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

(七)严格考核,坚持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并重的人才质量评价标准。

二、人员补充
(一)教学科研人员
1、教学科研人员主要从国内外著名高校的优秀毕业研究生中补充。

2、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

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和同行专家组成,
人数在5—11人。

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和社科处派人参加(人事处参加全部进人考核,教务处参加教学人员考核,科技处和社科处参加专职科研人员考核)。

考核合格的报人事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接收或调入手续。

(二)管理干部、政治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本办法中均简称“干部”)
1、补充干部一律实行公开招录,招录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每学年进行1—2次。

2、补充干部主要从全日制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一般应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三)在职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其配偶的工作安置
本校教师在职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协助解决其配偶的工作,符合以下情况者,其配偶可调入校内工作:
1、本校教师是紧缺专业的优秀博士生;
2、其配偶是在编在岗正式职工,具有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10年及其以上,夫妻两地分居(学校所在区县以外),经考核合格,校内有接收单位。

有正高级职务的、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其配偶的工作安置参照本条款执行。

此项工作每年11月集中办理一次。

(四)学校按规定接收国家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任务;对于国家下达的退伍士兵的安置办法另文规定
(五)高层次人才引进事宜另文规定
三、校内调动
(一)学校在职人员在部门之间调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调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经研究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二)符合学历及专业要求的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业务考核合格后可转向教学科研岗位。

(三)对于不同部门、不同系列之间的人员流动从严控制。

四、人员调出
(一)教职工要求调离学校,须提前3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二)中初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干部和工人的调出,由人事处审批;具有副高级职务、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出,由人事处提出建议方案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出,须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处级干部的调出由党委常委会审批。

对于正高级职务、处级干部的调出,分别于每年的5月和11月集中办理。

五、人员调配纪律
(一)已经学校批准调出的人员,应执行同学校签订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并及时办理调离手续。

在未办理完离校手续之前,应坚持正常工作。

如不坚持正常工作,且3个月之内仍未办完离校手续者,学校不再安排工作,作解聘处理。

(二)未经学校批准,单位不得擅自将工作人员借调到外单位工作。

一经发现,停发当事人工资和津、补贴,并追回当事人在借调期间的工资和津、补贴,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通知当事人回校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仍不回校的,以旷工论处。

(三)工作人员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否则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以旷工论处。

(五)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时,不得侵犯学校的权益,不得私自带走或自行损毁学校的科研成果资料、技术资料、图纸、仪器设备等。

调离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对违反规定给学校造成经济技术损失者,要追究责任。

(六)在人员调配工作中,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调配政策和程序。

六、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本暂行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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