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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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公用房的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公用房资源,更好地保障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各种房屋。
第三条公用房按用途分为党政办公用房、教学教辅用房、科研用房、保障用房及其他类型的公用房等五类。
(一)党政办公用房:指学校党政领导、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及学院党政办公用房。
(二)教学教辅用房:指实际用于完成教学任务与教学辅助工作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教学实验室、教学实训室、教师工作室、教员休息室、教学用计算机房、资料室、体育馆、图书馆、档案馆、展览室、陈列室、学生文体活动室、学生心理咨询室等用房。
(三)科研用房:指学校为研究机构配置的工作用房。
(四)保障用房:指用于公共服务事业和生活保障的各类用房。
包括:校医院、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校园管理用房、水房、配电房、教职工活动中心等用房。
(五)其他类型的公用房。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公用房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及相关职能
部门对全校公用房行使统一管理职责,校属其他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公用房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公用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用房的权属登记工作;
(二)拟订学校公用房分配及使用方案;
(三)依据本办法规定核算各单位公用房使用面积,安排或调整配置公用房;
(四)加强公用房管理档案和使用台账管理;
(五)对各二级单位公用房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负责公用房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人事处负责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书面告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保卫处负责公用房安全使用的指导工作;
(三)基建后勤管理处、服务保障中心负责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使用的安全检查、维修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校属其他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公用房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根据本单位和部门对公用房的需求情况提出用房申请;
(二)负责按照学校确定的用途使用公用房;
(三)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离岗、退休及工作调整后的房屋回收及交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
(四)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安全使用工作。
第三章公用房分配标准
第八条学校公用房分配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
第九条党政管理及教辅人员公用房具体分配标准如下表:
第十条专任教师工作室分配参照党政管理及教辅人员标准执行,其中,教授参照处长职级执行,副教授参照副处长职级执行,其他职级教师参照其他职级行政人员执行。
高级专家工作室的执行标准按重庆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其他人员的公用房分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公用房屋资源情况及实际需要提出分配及使用方案,经学校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核定以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在岗人员数及相应职级为准;科研用房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核定。
第四章公用房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校属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学校确定的公用房用途安全合理地使用公用房屋。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作
出严肃处理,并纳入二级单位及负责人年终考核指标:(一)单位或个人私自占用公用房的;
(二)擅自转让、调换、出租、出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擅自将公用房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的;
(四)擅自建设、改建、扩建、改变房屋结构或建筑外观的;
(五)未经学校允许先行占用的;
(六)其他违反公用房使用要求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校内公共场地、体育设施、服务设施及构筑物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南政法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西南政法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