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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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有房屋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公有房屋的管理,完善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房屋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产权(使用权)属**学院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住宅),具体包括:1.在学院土地上,由国家投资、学院自筹经费、学院所属单位自筹经费、引进院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2.由学院利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学院所属单位在院外购买(或建设)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公有房屋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科研)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学生公寓用房、经营服务用房等几类。

第四条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定额调配,超额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强化公有房屋管理。

学院各单位使用公有房屋必须符合学院发展总体规划。

公有房屋管理逐步实行使用单位向学院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的办法,以建立公有房屋管理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五条为充分发挥有限房屋的办学效益,公房配置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人才、重点学科(实验室)倾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学院成立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公有房屋使用与管理工作。

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管理公有房屋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公有房屋的资产登记工作;2.负责拟定公有房屋管理规章制度;3.负责监督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公有房屋的分配和调整;4.定期核发院内各单位公有房屋使用许可证;5.负责核定各归口部门上报的各单位超、缺额使用公有房屋情况;6.负责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工作;7.负责组织公有房屋处置的论证、报批工作;8.负责学院公有房屋在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基本状况变动的信息管理和统计报告;9.参与公房(含小型、临时房屋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招标,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江大校办〔2013〕3号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江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经江南大学2013年第1次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江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科学合理地用好学校房产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有关规定及政府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和全校公用房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江南大学所有的各种用房(不含教工住宅和教工宿舍)及附属配套建筑。

所有这些房屋无论建设经费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为江南大学公用房。

公用房的职能管理、调配使用部门为房产管理处。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建立“规范管理、定额使用、资源整合、提高效益”的管理机制,为学校统一配置资源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章公用房分类第五条根据公用房使用性质,学校公用房共分为六类:(1)校党政办公用房;(2)学院、科研单位用房;(3)公共开放用房;(4)后勤保障用房;(5)基础条件用房;(6)经营性用房。

第六条校党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各党政部门(含部分直属单位)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会议接待室、专用档案资料室等,根据学校人事处确定的事业编制及各单位实际,分别核算定额面积。

第七条学院、科研单位用房,是指各学院、科研单位用于开展教学、实验及科研的各类用房、学院党政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等。

根据学科分类、在职人员编制、本科生、研究生人数、科研总量等分配定额面积。

第八条公共开放用房,是指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学校会堂(会议室)、校工会活动室、学生文体活动训练用房、体育活动场所等,原则上以学校现状为准,归口负责部门管理,暂不核算定额。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校产字[2006]5号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为完善我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试行。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二○○六年二月十六日主题词:校产规章通知校对:刘超录入:俞新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调整、征求意见稿)的通知”(教高司函[2004]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有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住宅类房屋和学生宿舍除外)。

无论该房屋的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所处地域,均纳入学校公用房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对我校公用房的分类、面积核定、使用管理、收费及政策等进行规范。

第四条我校公用房管理以建立公用房资源动态合理的配置机制为出发点,逐步实现我校房产资源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我校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直属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实行“谁使用、谁缴费”的缴费主体确认原则;实行“统一核算、两级管理、总体设计、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校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行使我校公用房管理职能。

第二章公用房分类第七条按照公用房用途,我校公用房分为以下七类: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有偿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商业用房。

其中,行政用房、教学及教学实验用房按使用主体特点进一步细分为校级和院级(直属单位)。

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房产资源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建设部《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高校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各单位在岗人数、人员职称等数据由人事处提供;人员职级情况由组织部提供;研究生(含专业学位)人数以及学科情况由研究生院提供;本科生人数及实验课开设情况由教务处提供;重点研究基地情况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提供;国家重点学科情况由重点处提供。

第四条学校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下达各单位公用房使用定额,各单位统筹使用并实施管理和维护。

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第五条校部机关用房定额标准(一)办公用房根据各部门当年在岗人数、人员职级对校部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定(二)专项服务用房㎡㎡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部机关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

(三)校部机关用房定额面积总定额面积=∑(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定额计算公式:面积A=∑(在岗人数×定额面积)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在岗人数×定额面积)(三)研究生用房(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定额计算公式:面积C=硕士人数×4+博士人数×5+博士后人数×10(四)本科实验教学用房根据实验性质,将本科生实验教学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专业实验、毕业论文实验四类。

各类实验教学用房的定额标准如下:1、公共基础实验面积以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24生时实验任务为准,生均实验用房定额面积4㎡。

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学管理,依据教育部等三部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归属学校,用于公共用途的各类房屋、场地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三条学校公用房实行“统筹规划、定额配置、超标有偿、科学管理”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公用房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学校负责公用房配置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公用房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其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各类公用房进行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公用房分配与调整等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分类指导。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学校核定的用房总定额内,按照用房类别标准对本单位内部公用房进行具体的分配、调整和日常的管理、维护。

第三章配置管理第七条学校公用房实行“保证基本、择优助强、标配特配相结合”的配置方式。

第八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公用房分为以下六种类型:学校机关办公用房、学院用房、公共教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经营用房。

第九条学校制定《XX大学公用房定额标准》,规范公用房配置。

超额部分有偿使用,不足部分由学校视情调配。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条学校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统一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占用、外借和相互调换,不得私自转手出租或投资经营,不得私自拆除或改建。

第十一条学校各类公用房管理服从校园整体规划。

各类公用房使用期间,如学校需要重新调整,相关单位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实行定额配置后剩余的公用房,一律由学校统筹安排。

有关单位如有需要,可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实行有偿使用,按超面积收费标准执行。

借用到期后,应按时交还学校。

第十三条退休、离岗、离校人员使用的公用房由原单位按《XX大学固定资产交接管理的补充规定》处理。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公用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用房屋(以下简称公房)的管理,保障公房使用安全,明确管理和使用责任,充分发挥房屋资源使用效率、效益,对公房做到统一调配、合理使用、科学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房是指由国家投资或经批准,由学校或单位自筹资金以及接受捐赠建造,产权和使用权归属大学所有的各类房屋、场馆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用房。

第三条公房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统筹调控,分级管理,明确责任,规范使用,提高效益。

总体目标:教学科研用房逐步扩大提升,行政办公用房务必达标合规,后勤生活服务保障用房及出租出借房屋管理严格规范。

第四条按照“定额配置、缺额奖励、超额收费、年度结算”的管理原则,学校根据实际,适时对各单位公房实行定额管理,激发各单位公房管理的内生动力,更好发挥学校公房的使用效益。

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不适用学校未出售的教职工公寓宿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公房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分类归口管理,各使用单位负责房屋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工作职责:(一)归口管理全校公房,执行学校公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对各类公房处置、安排的决定;(二)监督各类公房按规定范围和要求使用;(三)负责全校公房信息化数据库采集、建设和维护管理;(四)对各单位公房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清查;(五)负责学校出租出借房屋的监督管理;(六)对各类闲置公房统一清理回收并暂为代管;(七)参与新建公房竣工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整理归档文字及图纸资料;(八)负责学校公房固定资产的建账工作。

第八条学校公房管理相关机构职责:(一)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公房的使用、保值增值的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检查、监督、审计;(二)教务处、社科(科技)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等相关单位,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用房的需求论证和定额核定工作;(三)财务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房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协助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专项收入、支出核算管理工作;(四)基建处负责新建或拆除公房的论证和相关手续办理、工程组织和竣工验收移交工作。

XX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校发﹝2016﹞59号【模板】

XX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校发﹝2016﹞59号【模板】

XX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校发﹝2016﹞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的科学、合理配置,发挥公用房的使用价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考其它高校近年的管理经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称公用房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学校资产的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公共服务、经营生产等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即家属住宅以外的学校公有建筑及构筑物)。

第三条实行以院、部(处)和相当于院、部(处)一级的独立校内机构为用房单位定额测算、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积极推行公用房管理制度的改革。

第四条学校成立公用房改革与管理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与后勤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行使公用房的产权、产籍和使用的集中管理。

根据职责分工,学校委托相关部(处)或直属机构承担部分公用房分类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学校为公用房一级管理单位,院、部(处)和相当于院、部(处)的校内机构为二级管理单位。

公用房改革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公用房配置、调整和改革方案,协调解决公用房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配置、调整和改革方案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具体实施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牵头,校内有关部门配合。

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用房改革与管理小组,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二级单位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不改变房屋结构与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公用房使用进行内部调整。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六条改革现行的公用房无偿使用制度,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实行公用房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用房包括办公及教师用房、学生服务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专项补贴用房五部分。

学校根据各单位的岗位编制数、岗位级别、学生规模和各类补贴等因素统筹核算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定额面积,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费或收回的管理办法。

具体按照《XX大学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校后发〔2009〕11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校后发〔2009〕11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校后发〔2009〕11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南京邮电大学文件校后发〔2009〕11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化校内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推进房产资源的二级管理,合理使用房产资源,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已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的房产资源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学的必要物质保证。

为了进一步深化校内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推进房产资源的二级管理,合理使用房产资源,改变过去公用房调控困难,配置不尽合理的状况,提高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以下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的配套建筑。

无论其建设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接受捐赠、自筹资金等)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公用房。

第三条本条例制定时参照的依据是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和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原则第四条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公用房的分配、调整以及政策的制定。

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及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后勤管理处。

各学院成立公用房管理小组,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按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管理、调配公用房,以及根据各单位的合理需求向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公用房分配的相关建议,并负责核定超定额用房单位的房产资源调节费的额度工作。

第六条公用房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定额分配、超额付费”的原则,以提高公用房的使用率和保证公用房的合理配置。

(最新版)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最新版)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的公有住房管理,提高公有住房使用效率,解决职工短期住房困难,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学校拥有全部产权、用于教职工居住的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学校成立公有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有住房分配制度的制定,方案的实施。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公有住房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公有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具体负责共有住房分配、调整、租赁及住房租金计核等管理工作。

学校后勤管理处、账务处根椐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公有住房的水电费计核、公共设施维护、租金等费用收取等具体职能。

第四条根据需要,学校可以回购职工校园内私有产权房作为公有住房。

第五条公有住房类别。

按建筑结构来划分,复式楼为一类房,三房一厅或三房两厅为二类房,两房一厅为三类房,一房一厅为四类房,单间为五类房。

五类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复数承租人入住。

第六条公有住房承租对象、承租住房结构标准。

(一)公有住房的承租对象1.为本校聘用、在岗且本人和配偶名下在桂林市六城区(含临桂区、雁山区)无住房的教职工(含经学校同意,由各部门聘用的人员);2.学校引进人才、学校聘用在岗的外籍教师、特聘专家等特殊人才;3.与我校合作的社会后勤服务公司员工租住公有住房;4.特殊情况经公有住房分配工作小组同意租房者。

(二)公有住房承租类别标准见下表:(三)引进人才、外籍教师、特聘专家租住房的类型,按学校引进人才政策、外教聘用政策以及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有关条款执行,优先安排引进人才、外籍教师、特聘专家租住。

(四)与我校合作的社会后勤服务公司员工原则上只能安排四人共同租住1间五类房。

学校应优先满足本校教职工、特殊人才的租房需求,方在剩余房源中安排出租给社会后勤服务公司员工。

(五)因学校建设需要拆迁校内职工私有产权房的职工申请租住公有住房,按政府拆迁安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类别。

根据校区、租住时间、配套设施等不同,分福利租金、市场租金两类(详见附表1)。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提高公用房屋利用率,更好地适应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发展需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及“**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用房屋是指产权归属于**职业技术学院的各类所有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以下五类。

1、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值班室、档案室、收发室、资料室、保管室(仓库)及老干部活动、职工活动、招生就业服务、大学生活动、财务缴费结算等用房。

2、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用房包括教室(含多媒体教室、学术报告厅)、图书馆、体育场馆、实验实训室(含语音室、演播室、设计室、展室、画室、琴室、形体室、陈列室、微机室、仪器室、药品室、准备室及专业示教室、实训厂房、车间、场馆,等)。

3、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基础保障用房和服务保障用房。

基础保障用房含配变电、供排水、网络通讯(不含运营商租用)、车库、公厕等用房;服务保障用房含外聘专家生活用房(外教、引进人才用房)、教工周转房及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浴池、校医院用房。

4、经营用房包括教工公寓和商业租赁房(含校园外门面房、校园内商业网点、银行、邮政用房及网络通讯运营商、宾馆餐饮业承包商租赁用房)。

5、产权(或部分产权)归属学院的教职工住房包括单元楼、平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含储藏室、车库、地下室,等)。

二、公用房屋的配置第三条实行“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制度1、法人单位整合撤并、经清产核资后交接时,公用房屋钥匙、房屋及场外配套资料等移交后勤管理处,签署“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

2、学院各类新建楼宇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将楼宇全部钥匙、楼宇图纸资料(复印件)、验收合格书(复印件)、楼内外配套设施设备及整改情况等资料移交后勤管理处,签署“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保障教职工的住房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公有住房及其租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住房分配
第四条大学公有住房的分配应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年限、职称、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五条住房分配应优先满足新进教职工和住房困难的教职工。

第六条教职工申请公有住房,应向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租金管理
第七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应根据住房的地理位置、面积、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租金的收取应遵循透明原则,明确告知教职工租金的计算方法和缴费时间。

第九条教职工应按时缴纳租金,逾期未缴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住房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教职工在使用公有住房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或用途。

第十一条住房的日常维护由教职工自行负责,重大维修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离职、退休或调离时,应按规定办理住房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收回住房等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予以公示,以示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订权归学校所有。

公用房管理办法

公用房管理办法

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发挥其作为办学资源的最佳效益,保障学校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4〕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用房系指产权属于(以下简称学校)所有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或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非住宅类房屋及附属设施。

学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处置、截留和破坏。

第三条学校公用房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按需配置、合理使用、分类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明晰公用房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根据使用性质学校公用房分为七类:(一)校机关办公用房:经学校正式确认的校级各类党政机构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其他用房等;(二)学部、学院(部)用房:学校设立的学部、学院(部)用于行政办公、教学、科研、学生实验实习等用房;(三)公共服务用房:面向全校服务的教室、图书馆、档案馆、网信中心、会堂、学生与教工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所、创新实践能力训练基地等用房;(四)后勤服务与保障用房:后勤服务部门和条件保障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学生公寓、食堂、浴室、活动室、车队、医院、幼儿园等后勤服务用房和变电所、泵站、换热站、物资仓库、门卫室、收发室等条件保障用房,以及附属学校等用房;(五)产业与经营性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由学校全部或部分投资兴办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使用的学校产权或在学校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经营性用房是指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因历史原因在校园内开办公共服务设施(如银行、邮局、电话站、商店、粮店等)所使用的产权属于学校或占用学校土地自行建设的房屋;或根据地方规定由学校提供的产权属于学校的教职工住宅区内配套的公共服务(如服务网点、物业管理、基础设施)用房;或为方便学生生活,由学校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出租给商业服务企业所使用的学校用房;(六)人才公寓用房:包括教职工周转房、人才公寓用房;(七)引进人才和科技大项目专项用房:主要包括学校根据公用房屋现有存量及房屋调整情况专项提供给引进人才和科技大项目所使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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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13〕3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公用房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经江南大学2013年第1次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江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科学合理地用好学校房产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有关规定及政府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和全校公用房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江南大学所有的各种用房(不含教工住宅和教工宿舍)及附属配套建筑。

所有这些房屋无论建设经费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为江南大学公用房。

公用房的职能管理、调配使用部门为房产管理处。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建立“规范管理、定额使用、资源整合、提高效益”的管理机制,为学校统一配置资源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章公用房分类
第五条根据公用房使用性质,学校公用房共分为六类:(1)校党政办公用房;(2)学院、科研单位用房;(3)公共开放用房;(4)后勤保障用房;(5)基础条件用房;(6)经营性用房。

第六条校党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各党政部门(含部分直属单位)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会议接待室、专用档案资料室等,根据学校人事处确定的事业编制及各单位实际,分别核算
定额面积。

第七条学院、科研单位用房,是指各学院、科研单位用于开展教学、实验及科研的各类用房、学院党政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等。

根据学科分类、在职人员编制、本科生、研究生人数、科研总量等分配定额面积。

第八条公共开放用房,是指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学校会堂(会议室)、校工会活动室、学生文体活动训练用房、体育活动场所等,原则上以学校现状为准,归口负责部门管理,暂不核算定额。

第九条后勤保障用房,是指学生食堂、学生宿舍、学生浴室、校医院等公益服务保障用房。

第十条基础条件用房,是指按相关规范标准和强制性要求配套设计建设的变电所、配电房、水泵房、强弱电间、风机室、消防控制室、残疾人厕所、卫生间、地下车库等专门用房。

第十一条经营性用房,是指在服从学校整体功能规划调整的前提下,经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界定的用于经营活动的房产。

第三章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实际用房情况,校党政各部门办公用房超定额面积10%以内(含10%)和学院、科研单位超定额面积5%以内(含5%)的用房称作发展性用房,原则上不作调整。

发展性用房学校保留回收权,不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

各单位在发展性用房外,仍使用的超面积公用房属于调节性用房,应及时退还学校,将钥匙交房产处房产科保管,不得自行处理。

学院如因特殊
需要无法退还,应向学校提出继续使用申请,获准后对此部分公用房收取阶梯式的房产资源调节费。

对低于定额面积的部门和学院,学校将视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新建用房或给予经费补贴。

第十三条学校将预留一定比例的公用房作为校控房,用于重大或急需项目的使用以及学院临时用房。

校控房使用需由学院(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使用期间按规定对超定额部分面积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四条在学校校园规划的统一安排下,鼓励校内单位自筹和引进建房资金。

凡利用该类资金建设的公用房须划出30%的面积由学校安排使用,其余部分归单位使用,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十年内免收超定额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十五条蠡湖校区经营性用房由后勤管理处受托管理,其余均由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受托管理。

此类用房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参照市场标准收取房产收益,所有收入须全部进入学校账户。

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于每年年初将用房情况报国资办和房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学校公用房实行校、学院(部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设立“江南大学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代表组成,负责编制全校公用房集中统一配置方案,经校务会决定后定额划拨二级单位,并负责实施过程的推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房产管理处房产管理科,作为公用房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学校对具有独立设置的学院、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按照本办法进行公用房管理。

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参照本
办法制订本单位内部管理办法,统一调配使用学校配置的公用房,并明确具体负责房产资源管理的责任人。

第十八条房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公用房的资产和使用管理,国资办负责监督备案,财务处负责房产资源调节费的结算。

学校按定额分配给各单位的公用房,须与房产管理处签定《江南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

房产管理处每年对各单位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将房产资源调节费情况报财务处,并由其统一结算和收取。

第十九条各单位须合理配置、充分利用所有公用房资源,科学提高使用效率。

各楼宇物业用房要适量;学院工会活动、沙龙用房要适度;经营性用房要严控。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合理使用公用房,除治安需要的值班室外,公用房不得用于住宿和生活;严禁个人、各单位占用基础条件用房;严禁个人、各单位违规隔用大厅、楼梯间、消防通道、电梯间、走道等公共空间;各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地下室,各楼宇地下室为全校公共使用;个人及各单位不得在公用房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随意张贴广告宣传品。

对非法侵占使用公用房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迁出,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同时收取学校规定的相应面积三倍及以上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房屋结构和功能,如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进行装修改造,须提前向后勤管理处申报,经相关部门会商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报账手续。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改建、扩建公用房或破坏公用房外立面,违者责令拆除修复,并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公用房。

各学院已出租的公用房(如文印室等)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在严格控制用房面积和经营范围的前提下,租金由学校统一分配使用;各单位不得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或抵押等。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学校将收回所涉及公用房,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收取学校规定的相应面积三倍以上房产资源调节费,并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上述条款收取的房产资源调节费、租金等经费,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部分分配使用,部分作为公用房维修改造经费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为贯彻落实本办法,学校将适时出台各类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房产资源调节费标准及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由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此前颁发的有关公用房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江南大学公用房申请与审批流程(试行)》
2.《江南大学公用房装修或改造流程(试行)》
主题词:基建公用房管理办法通知
校长办公室2013年4月12日印发
附件1:
江南大学公用房申请与审批流程(试行)
附件2:
江南大学公用房装修或改造流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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