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大学生的数量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为了满足大学生的住房需求,许多高校都提供了公有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基本居住权益,也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和秩序维护密切相关。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对于高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有住房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物业类型,大学公有住房主要分为两类:学校自建公寓和与房东签订合同的外租房。
1. 学校自建公寓学校自建公寓是由学校直接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公有住房。
该类公寓通常位于校园内,配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安全设备。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不同的区域、楼栋或单元,并根据学生的需求进行招租。
2. 外租房由于大学生的规模不断扩大,学校的自建公寓满足不了所有学生的住房需求。
因此,学校常常与房东签订合同,将部分外租房源用于学生住宿。
外租房的管理需要学校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租金管理办法为了建立公正合理的租金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应制定以下租金管理办法:1. 定价原则学校应当根据公寓或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装修状况、交通条件等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租金定价原则。
租金定价应合理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2. 租金调整租金调整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和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不得随意提高租金。
学校应当在租金调整前提前通知住户,并充分听取住户的意见。
3. 缴纳方式和期限学生应按照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期限,按时缴纳租金。
学校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线下支付等多种方式来提供便捷的缴费服务。
4. 租金退还在学生退宿时,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退还住户的押金和未使用的租金。
退还过程应透明、便捷,确保学生的权益不受损害。
四、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为了保证公有住房的管理有序、安全和舒适,学校需制定相应的公有住房管理办法:1. 公寓维护学校应定期对公寓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公寓的基本设施和生活环境良好。
学院公共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学院公共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地利用学校资源,服务学校发展,规范和加强学校公共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外租赁的公共房屋包括新校区西服务区二层楼一楼、临向阳路一、二楼及地下室、服务师生的金融及通讯用房;文化路校区临街楼一、二楼。
第三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牵头负责公共房屋租赁相关事宜。
第四条学校房屋对外租赁,一般通过竞标或议标方式进行,出价高者中标。
中标者(下称商户)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条学校房屋对外租赁的招议标工作由后勤管理处按照工作程序,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一)一次性出租超过200m2以上房屋,或对一个区域内的多间房产进行招租时,由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组成竞标小组,进行公开招标。
(二)日常零星房屋租赁,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竞标或议标。
第六条学校公共房屋租赁合同周期原则上为1年。
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合同续签等内容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1 -第七条商户中标后,应及时交纳履约保证金。
租赁面积50平方米以下保证金1000元;50-100平方米保证金15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通过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确定保证金标准。
第八条商户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足额交纳合同期内租金。
逾期不交纳的,每天按照合同金额的5%交纳滞纳金。
第九条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管理。
确保物价稳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店面整洁卫生。
第十条关于合同中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中止合同:(一)逾期一个月及以上不交纳租金的。
(二)在经营过程中,被行政机关检查通报问题,情节严重的。
(三)不服从学校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因商户自身原因中途退出的,应在退出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其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余款在房屋清退后一周内无息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后勤管理处按照房屋租赁年交费总额的12%提取- 2 -管理费,用于支付市租赁办、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和租赁房屋日常维修管理等开支,提取的管理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提高公有住房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属非福利性住房,是指产权属于我校、用于教职工生活居住、未参加房改的住房(不包括学生宿舍),包括成套公有住房和单身教工宿舍。
第三条在校房屋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校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全校公有住房的产权、使用、租赁、维修等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得到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的批准或授权,不得出租和使用公有住房。
第二章租赁对象第四条学校公有住房优先租赁给引进的优秀教学、科研人才中的无房户,作为住房的过渡和周转。
公有住房在有空余的前提下可租赁给学校其他无房教职工居住。
第五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享受了学校优惠政策购房、住房货币化补贴、或自购商品住房的;或者单身教职工租住单身教工宿舍结婚的(异地分居的除外),必须退出租赁的公有住房。
第三章租赁原则第六条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周转过渡原则。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租赁期按学校人才引进的有关办法执行),租赁期满,租赁双方可根据情况议定是否续签租赁合同。
第七条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市场化原则收取租金。
租赁公有住房要按租住面积向学校缴纳租金,住房使用面积、租金标准等由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按规定统一核定。
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租金按学校人才引进的有关办法执行,困难家庭的租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适当减免。
第八条学校公有住房租赁坚持合同制管理原则。
教职工租住公有住房,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不签订租赁合同均视为放弃租赁,学校收回住房。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九条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向基建与后勤产业管理处提出租住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租住人员、月租金额、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租住成套公有住房的,缴纳3000元租赁押金;租住单身教工宿舍的,缴纳800元租赁押金。
高校大学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范文.docx
高校大学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范文.docxxxx学院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椐国家公有住房改革精神和我省房屋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管理模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学校公有住房租用实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工二栋、四栋、十三栋作为教职工(承租人)过渡租用房,原则上按间租用,其中教工二栋30㎡/间、四栋34㎡/间、十三栋30㎡/间。
第三条公有住房租用对象为引进的博士、教授、副教授和正式在册职工(含人事代理)。
第四条公有住房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行市场化统一管理。
第二章租用标准第五条每位承租人按单间租住,租用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若需续租的教职工,按当年市场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住协议。
第六条公有住房租用标准分别为:教工四栋6元/㎡、十三栋7元/㎡、二栋8元/㎡,按月收取。
第七条租用公有住房,承租人需缴纳住房押金1000元,退房时凭押金收据到财务处退款。
若有公物损坏、丢失,照价赔偿(赔偿金从住房押金中扣除)。
第八条租用公有住房用水、用电、用气、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按学校规定标准由承租人按月缴纳(用气、物业管理费待条件成熟后收取)。
第三章租用程序第九条个人申请。
新进教职工报到后,由个人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住房租用申请,经单位主管签字盖章后报公有住房管理部门。
第十条租用审批。
符合租用条件的教职工,到房屋主管部门领取《公有住房租用申请表》,经相关单位核实签字盖章后办理租住手续。
第十一条费用缴纳。
从签订《公有住房租用协议》之日起,住房租金由财务处从承租人工资中按月扣除;用水、用电、用气、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凭主管单位出具的《公有住房租住缴费通知单》到后勤产业集团办理相关缴费手续(用气、物业管理费待条件成熟后收取)。
第十二条住房维修。
公有住房维修由承租人以书面形式向管理部门申请,经现场核实后提出维修方案,报校领导审批后会同后勤产业集团进行维修。
第四章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教职工租用学校住房,应遵守学校《公有住房租用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租用手续。
大学校区公有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校区公有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校区公有房屋的租赁经营管理,进一步提高公有房屋使用效益,根据《大学公有房屋租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用于租赁经营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经营房),是指产权归大学xx校区所有,校区直接管理或校内有关单位管理且用于租赁经营的房屋。
管理该类房屋的单位简称经营管理单位。
第二条资产科代表校区统一管理校区公有房屋的租赁经营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租学校公有房屋。
第三条校区的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校区资产科对经营管理单位退出租赁经营活动的经营房收回统一管理。
第五条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合同条款对经营者承担具体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经营房的租赁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具体的招租计划,由资产科与校区纪监审部门审核后统一招标。
资产科代表校区签订经营房租赁合同。
第七条校区财务科依据经营房租赁合同收取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校区相关办法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得管理费用,用于经营房的维修与劳务支出等。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工商、卫生、消防、税收等政策规定。
第十条经营者所用的水、电、暖等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按政府有关部门及校区管理规定由后勤保障部统计数据后上交校区财务科。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区可以终止其经营房租赁合同,由此或其它原因给校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经营者负责赔偿,并追究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
(一)超过学校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二)有使用明火明电等行为,存在安全隐患的;(三)转租或变相转租校区经营房的;(四)私自对经营房设施进行改造的;(五)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其它违法活动的;(六)不服从政府职能部门或校区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的。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发布前签订的经营房租赁合同到本办法发布之日,合同执行剩余期不足一年的,原则上可以执行到期满;合同执行剩余期超过一年的,由资产科代表校区重新审核是否签订新的合同。
大学公有存量住宅房租住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存量住宅房租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有存量住宅房租住(简称公租房,下同)管理,规范公租房租赁行为,着力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益,切实缓解教职工住房困难,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X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特指XX大学拥有所有权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的公有住房,以及因房改换购等原因,由XX大学代管的公有住房,包括各类成套住房、非成套住房、人才周转房、单身公寓、集体宿舍等。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契约管理原则。
承租人须按规定的期限与学校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限定租期原则。
为加快公租房周转速度,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学校对公租房租赁实行限定租期。
(三)市场导向原则。
具有周转性质的公租房租赁遵循市场规则和价值规律,学校适当优惠,优先保障引进高层次人才短期过渡周转,超过周转期限后实行市场化租金及罚金。
(四)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职工住房政策调整情况,区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承租户,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要求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公租房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后勤管理处负责做好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监察处负责做好公租房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人力资源处负责各类引进人才申请人资格认定工作,公租房申请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为公租房申请人履约行为提供担保。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要建立公租房台账,对房屋自然情况(面积结构、坐落位置、产权属性)、租赁情况(租赁价格、起止期限、租金缴纳、承租人资料),以及维护、变更、处置情况等进行登记备案,及时做好台账稽核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公租房存量、租金标准、租赁情况每年经校公租房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学校内网公布。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公租房安全管理,定期对公租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合理配置住房资源,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教职工的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各类公有住房,包括教职工住宅、学生公寓、周转房等。
二、公有住房的分配(一)分配原则1、优先满足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2、按照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作年限、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
3、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二)分配对象1、学校在编教职工。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因工作需要的临时聘用人员。
(三)分配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学公有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3、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分配原则进行初审。
4、学校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分配方案。
5、公示分配结果,无异议后办理入住手续。
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一)租金构成租金包括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等。
(二)租金标准制定原则1、参照当地市场租金水平。
2、考虑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状况、配套设施等因素。
3、遵循成本补偿和合理盈利的原则。
(三)具体租金标准1、教职工住宅:根据不同户型和面积,制定相应的租金标准。
2、学生公寓:按照床位收取租金,标准根据不同的宿舍类型而定。
3、周转房:根据使用期限和房屋条件确定租金。
四、租金的缴纳(一)缴纳方式1、教职工可通过工资代扣、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租金。
2、学生通过学校指定的缴费渠道缴纳租金。
(二)缴纳时间1、教职工租金每月缴纳一次,于当月工资发放前扣除。
2、学生租金按学期缴纳,开学时一次性缴清。
(三)逾期缴纳的处理1、逾期未缴纳租金的,按每日____%收取滞纳金。
2、连续逾期____个月以上的,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五、公有住房的使用管理(一)使用规定1、住户应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2、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和公共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赔偿。
大学公租房管理办法
大学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XX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租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可用于租赁的公有住房,供教职工一定期限租住的周转保障住房。
第三条学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是学校住房管理工作的日常组织领导机构,负责贯彻执行、XX省及XX市相关住房政策,制定实施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统管理公租房的职能部门,负责公租房的分配、使用、退出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租房管理档案。
第五条公租房的管理遵循“契约管理,有偿使用、合理周转、公平公开、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对象、租赁程序第六条公租房租赁对象为家庭未房改房、集资房、市场运作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和商品房的在编在职的教职工,以及经住房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的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公租房的人员。
—2—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申请公租房。
(一)本人及家庭共同申请人名下在本市已有政策性住房、商品房,或通过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本人及家庭共同申请人名下获得住房的;(二)本人及家庭共同申请人已承租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的;(三)公派出国(境)学习、工作、探亲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四)聘用合同期满(或剩余合同期不满3个月)且不再续约聘用的;(五)在申请公租房过程中虚报材料的。
第八条教职工申请租赁公租房需要提交公租房申请表(附件1),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校公租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两审一公示”程序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核工作。
每两年对住户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并在校园网公示审核结果,并对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进行及时清退。
“两审一公示”校公租房管理部门先对申请人递交材料的完整、有效性进行第一次审查,对于初步审核合格者,资产管理处会同校工会、人事处完成第二次审查,审查通过后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进入公租房轮候期。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提高公用房屋利用率,更好地适应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发展需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及“**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用房屋是指产权归属于**职业技术学院的各类所有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以下五类。
1、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值班室、档案室、收发室、资料室、保管室(仓库)及老干部活动、职工活动、招生就业服务、大学生活动、财务缴费结算等用房。
2、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用房包括教室(含多媒体教室、学术报告厅)、图书馆、体育场馆、实验实训室(含语音室、演播室、设计室、展室、画室、琴室、形体室、陈列室、微机室、仪器室、药品室、准备室及专业示教室、实训厂房、车间、场馆,等)。
3、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基础保障用房和服务保障用房。
基础保障用房含配变电、供排水、网络通讯(不含运营商租用)、车库、公厕等用房;服务保障用房含外聘专家生活用房(外教、引进人才用房)、教工周转房及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浴池、校医院用房。
4、经营用房包括教工公寓和商业租赁房(含校园外门面房、校园内商业网点、银行、邮政用房及网络通讯运营商、宾馆餐饮业承包商租赁用房)。
5、产权(或部分产权)归属学院的教职工住房包括单元楼、平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含储藏室、车库、地下室,等)。
二、公用房屋的配置第三条实行“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制度1、法人单位整合撤并、经清产核资后交接时,公用房屋钥匙、房屋及场外配套资料等移交后勤管理处,签署“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
2、学院各类新建楼宇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将楼宇全部钥匙、楼宇图纸资料(复印件)、验收合格书(复印件)、楼内外配套设施设备及整改情况等资料移交后勤管理处,签署“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
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
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公租房的管理,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所有公租房的申请、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学院公租房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院成立公租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公租房管理的具体细则和操作流程。
2. 审核公租房的申请资格。
3. 组织公租房的分配工作。
4. 监督公租房的使用和维护。
5. 处理与公租房相关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申请与分配第六条学院教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公租房。
第七条申请公租房需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申请表。
2. 身份证明文件。
3. 学院工作或学习证明。
4. 其他管理办公室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审核,按照既定的分配原则和程序进行分配。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公租房使用者应遵守以下规定:1. 按时缴纳房租和其他相关费用。
2. 爱护房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3. 遵守学院及公租房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租房的维护由管理办公室负责,使用者发现房屋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管理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收回公租房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政策变动,应及时修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保障教职工的住房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公有住房及其租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住房分配
第四条大学公有住房的分配应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年限、职称、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五条住房分配应优先满足新进教职工和住房困难的教职工。
第六条教职工申请公有住房,应向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租金管理
第七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应根据住房的地理位置、面积、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租金的收取应遵循透明原则,明确告知教职工租金的计算方法和缴费时间。
第九条教职工应按时缴纳租金,逾期未缴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住房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教职工在使用公有住房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或用途。
第十一条住房的日常维护由教职工自行负责,重大维修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离职、退休或调离时,应按规定办理住房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收回住房等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予以公示,以示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订权归学校所有。
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有住房管理,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科研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对院发XXX号文件进行修订,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学校公有住房由学校后勤处统管理。
第四条学校公有住房管理与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引进高端人才优先住房”的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学校公有成套住房和单身宿舍的租赁对象为我校新引进的教授或博士,其配偶在XX市两城区内(包括本校)应均无住房。
第六条学校公有住房的租期一般为1—3年。
租赁期满仍需续租且符合租赁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七条租用学校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1.符合条件且需租住公有住房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带原件交复印件一份﹚和人事处的报到文件到后勤处(物业管理科)登记办理,同时填写房屋租赁申请表。
2.房屋租赁申请表经所属部门或单位领导签章后,交回后勤处待办。
3.后勤处根据房源情况按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同时在后勤处网上公示七天,如无人提出异议,再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4.申请人与后勤处工作人员共同前往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对屋内设施设备清单、水电气底数等签字确认。
5.租赁期满符合条件需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续租手续。
第三章相关规定第八条学校公有住房的出租价格主要遵循指导价,但因房屋的位置、结构、新旧程度、市场行情等因素,学校每三年可对住房出租价格进行适度调整。
计租面积以产权证为准。
第九条承租人承租期间应交纳的水、电、气费和房租等费用,计财处根据后勤处提供的数据,直接从承租人的工资中予以扣收。
无法直接扣收的,由承租人按期向计财处直接交纳。
第十条学校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承租人负责室内财产安全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
第十一条承租期间,因本人调离、辞职、除名、解聘、辞退、死亡等,租赁协议自动终止,学校无条件收回住房。
学院大学城校区住房租用管理办法
学院大学城校区住房租用管理办法一、我院大学城校区于20xx年9月正式启用,为使校区内专家公寓、教师周转公寓、留学生公寓、学生公寓、招待所等生活配套设施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租住大学城校区住房,租期以学年计,每年7月30日—8月30日办理退租、续租手续。
三、凡我院在编教职工,没有参加房改又无租住学院公房,且在大学城校区从事教学、管理工作者,可申请租住大学城校区公房(含专家公寓、周转公寓、招待所、留学生宿舍)。
申请住房者按批次由学院人事处记分排队,得分高者优先选房。
四、根据《国土房管局、物价局关于调整2001年住宅房屋租金的通知》(穗国房字[2001]174号)精神,以及室内设施成本折旧原则,我院大学城校区各类房间租金为:①专家公寓920元/月;②教师周转公寓890元/月;③招待所460元/月;④留学生公寓380元/月;⑤以上各类房间在租住期间所产生的水、电、冷、热、卫生等费用另计。
五、大学城校区招待所全部为单人房间,实行对外营业,租金标准如下:1、校外人员入住,单间租金为120元/日。
2、在职教职工为工作方便,要求入住招待所,按30元/日计收租金。
3、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无公务原因入住,按80元/日计收租金。
六、根据省高教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创新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教工委思[2003]8号)规定,辅导员须入住学生宿舍。
辅导员入住学生宿舍单人间,每月170元,水、电、冷气费用按实际使用的50%优惠收取。
七、学院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需要在招待所住宿,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可免收住宿费,学院聘用的临时工人因为上夜班需要在大学城校区住宿,由学院免费提供集体房双人架床。
八、学院引入的物业公司、商业服务网点人员,原则上只能在服务协议规定的用房范围内,从事协议规定的服务活动,安排值班人员住宿。
确有需要的,可提出申请,由学院职能部门根据“服务必需,数量精简,安排集中,管理严格”的原则进行审批、安排,租金按成本租金+均摊物业管理费用计,水、电、冷、热、卫生费用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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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院XX校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XX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后勤部部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组。
后勤保障部为学院公租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审核承租的第一责任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为具体实施部门,统一对学院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其管理的基本原则为:(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按照学院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做到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不徇私情、热情服务、“公开、公平、公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二)优先租赁原则
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经核实,必须长期在XX校区工作的教职工可优先分配公租房使用。
但因辞职或人事调动离开XX校区的教职工将不能租住公租房。
(三)实事求是原则
部门负责人一定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核本部门教职工申请条件;如发生审核过程中敷衍行事,不按条件随意审批的,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约谈。
(四)本人使用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仅作为教职工本人租住。
承租教职工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含本人不住,家属使用情况),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五)学院预留中转房使用原则
在不影响教师租用的情况下,学院留出一定数量的公租房,用于对外交流,邀约专家学者等人员来我院为师生员工服务及时使用。
(六)严格管理,一房一档的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本着清晰高效,易于管理,便于查询的原则,为每个房源建立档案,所有房源的循环管理有迹可循。
二、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人在学院官网下载《公租房申请表》,并填写个人基本情况与申请理由。
(二)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确认申请人填报的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承租要求。
(三)人事财务部核实申请人材料,包括:身份(如在编与否)、当前所在部门及工作岗位、是否属于因工作需要而租用等情况。
(四)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向申请人提出相应的房源安排、并核准租赁房的租赁期限、具体房源位置、租金标准等意见。
(五)申请人与XX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房租。
(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凭相关文件安排申请人入住。
三、退、换、重选公租房审批程序
如教职工需退、换、重选公租房等请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退房时请填写《XX校区公租房退房表》,到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派专人到房间清点检查,无问题签字盖章,如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人为损坏的,原租住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同时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该督促租户结清所有的相关费用,再办理退房手续收回房间所有钥匙。
四、收费标准
(一)租金
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
(二)水电暖气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