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有房屋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公有房屋的管理,完善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房屋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产权(使用权)属**学院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包括已出售给教职工个人的住宅),具体包括:1.在学院土地上,由国家投资、学院自筹经费、学院所属单位自筹经费、引进院外单位或个人资金等建设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2.由学院利用财政拨款、自筹资金或学院所属单位在院外购买(或建设)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公有房屋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科研)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学生公寓用房、经营服务用房等几类。
第四条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定额调配,超额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强化公有房屋管理。
学院各单位使用公有房屋必须符合学院发展总体规划。
公有房屋管理逐步实行使用单位向学院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的办法,以建立公有房屋管理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五条为充分发挥有限房屋的办学效益,公房配置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优秀人才、重点学科(实验室)倾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学院成立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公有房屋使用与管理工作。
公有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管理公有房屋的职能部门,在学院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公有房屋的资产登记工作;2.负责拟定公有房屋管理规章制度;3.负责监督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公有房屋的分配和调整;4.定期核发院内各单位公有房屋使用许可证;5.负责核定各归口部门上报的各单位超、缺额使用公有房屋情况;6.负责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工作;7.负责组织公有房屋处置的论证、报批工作;8.负责学院公有房屋在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基本状况变动的信息管理和统计报告;9.参与公房(含小型、临时房屋建设项目)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招标,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公有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学院公有房屋的科学管理,规范我院公有房屋的使用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办公、教学用房,是指房屋产权属学校所有的公有房屋;职工住房是指学校所属国家划拨土地范围内的家属住宅、房屋产权属学校的职工住宅、青年教职工周转住房;经营性用房是指学院各校区内用于经营的公有房屋。
三、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维护和保护学院房屋的义务。
四、学院所有房屋由总务部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分工为:教学用房由教务部负责调配;院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由院办负责调配;职工住房由院办负责调配;学生公寓用房由总务部负责调配;经营性用房由总务部负责调配;总务部负责房屋的产权管理和统筹院内各类房屋的维修、调配与监管等。
财务部负责有关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房屋使用和管理五、学院公有房屋属固定资产,产权归学院所有。
分配给各部门的公有房屋,各部门只有使用权,并有权在本部门内部调剂使用。
院内不同部门间调剂房屋,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报总务部备案。
六、各使用部门须将各教学楼、实验楼、后勤服务场所、经营出租场所、临时工暂居场所等所有房间的分配与调整方案报总务部备案。
七、学院公有教职工住宅等学校周转房实行合同制管理。
收取的与住房有关各种费用,由院长办公室按政策规定核定,财务部统一收取(教职工从工资中扣除),设专户管理。
八、学院过渡房屋管理1、学院周转房属学院固定资产,是供教职工短期居住的过渡房屋,由院长办公室按照学院教职工引进(调入)计划和现有房源状况统一分配和调整。
2、在过渡房屋执行分配过程中,申请入住人员必须和学院签订具有“申请住房,仅由个人居住,不得擅自出租或转让”等约束性条款的租住协议。
3、为有效解决过渡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擅自出租、私自转让、排查难度大等问题,对周转房的使用管理将采取学院主导、部门主抓、各单位配合、群众举报、联访调查、齐抓共管的协同管理机制。
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
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大学公用房的管理,规范公用房的使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公用房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顺利进行,合理利用公用房资源,保证公用房的正常使用和资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学公用房是指大学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生生活等而设立、库存或租赁的房屋,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教工宿舍楼、教师公寓、图书馆、档案馆、车库、食堂、医院等。
第三条大学公用房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择优使用、守法合规、公用公害、文明和谐的方针。
第四条各学院、部门应当制定公用房管理制度,并按照本条例执行;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则,并向学校宣传。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公用房管理规定,不得损坏学校公用房设施。
第二章大学公用房的管理原则第五条大学公用房必须执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仪表堂堂,保持干净、整洁、安全、协调的状态。
第六条各学院、部门应当以公用房使用的需要为出发点制定合理计划,守法用房,根据公用房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计划管理和使用,合理分配和利用公用房的资源。
第七条大学公用房的管理应当以提高使用效率和降低资源消耗为出发点,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科学、经济、高效的管理。
第三章大学公用房的租赁第八条大学公用房的租赁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办理,经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价形式进行。
租赁学期内,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大学公用房的租赁采取长期、短期、一次性使用等形式。
(一)长期租赁:指租用时间一年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到学校或外租学校租用公用房。
学校和租户之间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租用时间、租金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短期租赁:指租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但超过一周的企业或个人到学校或外租学校租用公用房。
学校应当在确保自身使用及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询价、拍卖等形式进行租赁,以保证租赁公正、公平、公开。
(三)一次性使用:指一次性活动或展览等需要在专用场所进行的单位或个人到学校或外租学校租用公用房。
吉林大学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公用房
吉林大学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6﹞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学校公用房产有效合理地使用,保护学校公有财产和保障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公用房产实行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制定政策和落实规划方案,并对各单位各类用房核定指标,逐步推进公用房产的合理配置。
各单位内部用房的日常调配由各单位按《吉林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自行安排。
第三条本细则核定用房指标是依据国家有关文件,并结合我校公用房产的使用现状,核定各单位各类用房的定额指标,超额的公用房原则上要求收回;同时,学校将制定政策将收回的公用房重新配置给缺额单位。
在收回和调整用房之前,学校对超额用房部分按规定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并按标准补贴给缺额单位。
第四条本细则所给出的房屋面积,凡未注明的均指房屋的“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等公用部分。
第二章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教学实验和科研用房第五条教学实验用房是指本(专)科生实验教学用房,定额面积以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核定面积为准。
第六条科研用房定额面积标准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科研定额面积,以教师编制(含计划内博士后)为测算依据并对研究生给予加权;二是激励科研定额面积,在基础科研定额面积的基础上再进行业绩加权。
计算公式:科研用房定额面积(㎡)=基础科研定额面积+激励科研定额面积基础科研定额面积(㎡)=(科研编制数+硕士生人数×0.25+博士生人数×0.5)×Y×1/2激励科研定额面积(㎡)=(科研编制数+硕士生人数×0.25+博士生人数×0.5)×Y×1/2×KK为业绩系数,其取值情况如下: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科研业绩津贴中(取前三年平均值)各单位业绩津贴所占学校总业绩津贴的百分比与各单位人员编制所占学校总编制的百分比之差来确定k值。
吉林大学用于经营公用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吉林大学用于经营公用房屋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校用于经营公用房屋的管理,规范利用学校公用房屋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发挥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根据《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2014]200号)和《吉林大学校园经商秩序管理规定(暂行)》(校发[2009]188号),以及学校对公用房屋管理的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公用房屋是指学校权属、除职工住宅以外、非经营性资产范围内的所有房产(包括场地及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经营活动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师生员工公共宿舍,文体活动、后勤服务用房(含场地和设施)、商业网点等及校园内从事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公用房屋用于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证和满足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用房的需求;(二)符合学校整体规划和布局;(三)有利于盘活闲置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增加学校收益;(四)不影响教学、科研、校园文化环境及师生员工生活的正常秩序;(五)保证校园治安和消防安全,为学校工作和师生生活提供便捷服务;(六)房产不存在权属争议和遗留问题。
第五条利用公用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必须经学校批准。
未经学校授权的校内单位一律不准将公用房屋用于经营;公用房屋用于经营必须履行学校审批程序,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学校对用于经营的公用房屋一律实行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的方式为: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述的公用房屋及经营活动行为,学校将对其经营管理单位收取资产资源占用费,资产资源占用费全额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学校对用于经营的公用房屋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委托、授权经营、成本核算的管理模式;即全校用于经营的公用房屋由学校职能部门统一集中管理,并按房屋属性和经营目的分类委托学校指定单位负责具体管理、授权其开展经营活动,学校对经营单位使用的房产资源实行成本核算。
XX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校发﹝2016﹞59号【模板】
XX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校发﹝2016﹞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的科学、合理配置,发挥公用房的使用价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考其它高校近年的管理经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称公用房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学校资产的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公共服务、经营生产等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即家属住宅以外的学校公有建筑及构筑物)。
第三条实行以院、部(处)和相当于院、部(处)一级的独立校内机构为用房单位定额测算、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积极推行公用房管理制度的改革。
第四条学校成立公用房改革与管理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与后勤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行使公用房的产权、产籍和使用的集中管理。
根据职责分工,学校委托相关部(处)或直属机构承担部分公用房分类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学校为公用房一级管理单位,院、部(处)和相当于院、部(处)的校内机构为二级管理单位。
公用房改革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公用房配置、调整和改革方案,协调解决公用房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配置、调整和改革方案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具体实施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牵头,校内有关部门配合。
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用房改革与管理小组,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二级单位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不改变房屋结构与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公用房使用进行内部调整。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六条改革现行的公用房无偿使用制度,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实行公用房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用房包括办公及教师用房、学生服务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专项补贴用房五部分。
学校根据各单位的岗位编制数、岗位级别、学生规模和各类补贴等因素统筹核算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定额面积,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费或收回的管理办法。
具体按照《XX大学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学校公用房资源的最佳效益,保障学校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教育改发展形势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加强学校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用房。
指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
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公用房,产权均归学校所有,学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所有公用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处置、截留和破学校所有的公用房。
第三条公用房管理原则。
坚持统规划、按需配置、合理使用、分类管理、加强维护和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明晰公用房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根据公用房使用性质,学校公用房分为五类:1、政机关用房。
经学校正式确认的学校群和行政机构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2、学院(部、所)用房。
学校设立的学院(部、所)用于办公、教学、实验、科研和师生活动等方面的各类房屋,包括办公室、教研室、资料(档案)室,会议室、实验室、专用教室、学生活动室等。
3、公共服务用房。
面向全校服务的教室、图书馆、档案馆、信息(网络)中心、报告厅、学生与教工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馆等房屋。
4、后勤保障用房。
后勤服务和保障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医院、收发室、门卫室、监控室、配电房、水泵房、锅炉房、物资仓库等。
5、产业、商业用房。
产业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由学校全部或部分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实体,在学校所使用的房屋;商业用房是因各种历史原因在校内开办的公共服务设施(如银行、邮等)和为方便学生生活,由学校招商的服务企业按协议使用学校房屋或按协议合法在学校土地上自行建设的房屋。
学校针对不同类型的公用房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规范,实行不同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方式。
第五条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代行所有权人职责。
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依据本规定负责审定公用房管理实施规范,审议学校各类公用房总量的分配和调整初步方案,落实公用房配置初步方案,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深化大学区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深化大学区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7.02.23•【字号】吉市教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深化大学区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吉市教发〔2017〕16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经开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为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提升区域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吉林省关于在城市推行义务教育大学区管理的指导意见》(吉教联字〔2014〕56号)和《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推行“大学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市教发〔2015〕33号),市教育局制定了《吉林市深化大学区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17-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实施“大学区”管理政策参照市区执行。
吉林市教育局2017年2月23日吉林市深化大学区管理改革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深化大学区管理改革为着力点,进一步实施优质带动薄弱实现共同发展策略,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品质,不断缩小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差距,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为到2020年实现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以“均衡、共享、互补、共进”为主题,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构建由“优质学校”牵头,区域内同类型学校共同参与的“大学区”网络,充分利用和发挥“优质学校”和“特色学校”等优质教育资源的引领和辐射作用,通过“大学区”管理平台,实现校际间共享教育资源、共享教师人力资源、共享学校管理资源,促进“大学区”内学校优势互补、互帮互助、激活潜质、共同提高,逐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实现义务教育高位优质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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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公用房改革与管理条例
校发﹝2016﹞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管理,实现公用房的科学、合理配置,发挥公用房的使用价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考其它高校近年的管理经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称公用房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确认属于学校资产的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公共服务、经营生产等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即家属住宅以外的学校公有建筑及构筑物)。
第三条实行以院、部(处)和相当于院、部(处)一级的独立校内机构为用房单位定额测算、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积极推行公用房管理制度的改革。
第四条学校成立公用房改革与管理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与后勤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行使公用房的产权、产籍和使用的集中管理。
根据职责分工,学校委托相关部(处)或直属机构承担部分公用房分类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五条学校为公用房一级管理单位,院、部(处)和相当于院、部(处)的校内机构为二级管理单位。
公用房改革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公用房配置、调整和改革方案,协调解决公用房使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配置、调整和改革方案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具体实施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牵头,校内有关部门配合。
各二
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用房改革与管理小组,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二级单位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不改变房屋结构与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公用房使用进行内部调整。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改革现行的公用房无偿使用制度,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实行公用房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用房包括办公及教师用房、学生服务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专项补贴用房五部分。
学校根据各单位的岗位编制数、岗位级别、学生规模和各类补贴等因素统筹核算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的定额面积,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费或收回的管理办法。
具体按照《吉林大学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对各类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用房以外的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资料室及辅助
用房按《吉林大学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试行)》执行,超额收费或收回。
第九条对学校统一掌握的公共教室、公用机房、公共语音室、公共实验室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主管公共教学单位保障基本排课率和基本实验生时数,不收费;不能达到基本排课率和基本实验生时数,要收费或收回。
对二级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专业教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等用房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确定基本排课率及基本实验生时数,低于基本排课率及基本实验生时数的,收费或收回,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公共服务用房原则上无偿使用,包括图书馆、网络中心、电视台、博物馆、出版社、学报编辑部、公用会议室、会堂等公共用房;学生宿舍、教工单身宿舍、留学生宿舍、外事用房、食堂、浴池、公共车库、后勤水暖电等服务用房;校区医院、附属中小学、幼儿园等专项用房。
但存在经营或盈利性质的用房,要收费,另行制定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各类生产经营等类别的公用房实行使用收费。
二级单位用于经营等的公用房,学校将按照经营性用房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收费。
该类别用房的维护保养和修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非全日制办学经批准使用的公用房,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成人教育原则上不得占用校内公用房,经申报批准使用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对集体所有制校内单位占用的学校公用房,依法明确权属关系,属于国有产权部分的按规定实施收费。
第十四条学校新建建筑的功能、面积分配,由公用房改革与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为更加科学地配置公用房提供增量支撑。
第十五条在学校校园总体规划的框架内,为满足校区功能调整的需求,学校定期对公用房使用进行调整,二级单位应服从学校的调整规定。
第十六条对国家大科学工程、“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用房和其他学校重点支持的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用房,学校另行制定政策,统一考虑调配或建设。
第十七条二级单位因调整而需上交学校的公用房,限定日期搬迁,及时到资产管理与后勤处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继续占用或作其它处理。
第十八条鼓励二级单位在符合校园规划并被学校批准的前提下,自筹资金或吸引校外捐助、赞助资金建设公用房。
房舍产权属于学校,在建筑竣工交付使用后的十五年内,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十五年以后与其它公用房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鼓励二级单位行使管理权的全日制在校生专业教室、专业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等用房在保证本单位教学任务而未达到教务处、研究生院确定的基本排课率及基本实验生时数的前提下,向校内开放,为条件紧张的学院学生使用。
第二十条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经学校劳动人事部门认定不再返聘、延聘的教学、科研和其它类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其原使用的公用房,在本单位内调整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公共房产出租、出借,不得违规侵占、转让、调换公共房产;搁置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公用房,一律收回。
第四章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因事业发展需要增加公用房,需向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根据相关规定统一调配。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合理使用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或破坏房屋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公用房和公用设施(如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不得擅自将公用房用于投资或抵押。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因教学科研或管理需要,在单位之间互换公用房,须向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做好公用房日常维护工作,需要维修时,要及时向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报告。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利用学校公用房与校外单位进行项目合作或以其他形式供外界使用,须报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统一审批。
第五章违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在全校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通报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一律通过财务处在责任单位的事业费或个人的岗位津贴中扣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本条例制定教学单位和独立科研机构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医学部涉及体制改革,学部的公用房产权产籍统一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管理,使用管理由医学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