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治疗室、处置室等设置与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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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治疗室、处置室等设置与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一、规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
《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
《医疗机构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527-2016)》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WS/T313—2009》
二、设置要求
医疗机构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 527-2016)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各科室或部门中具有相同医疗服务功能的场所的名称,并规定了场所的功能、基本设施配置及特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一)治疗准备室
1.功能定位
1.1医务人员为患者实施治疗前准备工作的场所;
1.2配制药液;
1.3存放无菌物品、清洁物品、药品;
2.设施配置
2.1操作台、物(药)品柜、冰箱、治疗车、利器盒、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
2.2如果配置化疗药物应配置生物安全柜;
2.3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
3.特定要求
3.1仅允许本岗位医务人员佩戴口罩进入;
3.2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二)治疗室
1.功能定位
1.1为患者实施治疗操作,如关节腔注射、鞘注射、骨穿、腰穿、胸穿、换药等;
1.2存放无菌物品、清洁物品(如消毒后药杯及管路)等;
2.设施配置
2.1操作台、治疗床、物品柜、治疗车、利器盒、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
2.2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
3.特定要求
3.1门诊清洁性治疗和污染性治疗应分室进行,分别设I类(清洁性)治疗室和II类(污染性)治疗室;
3.1.1 I类治疗室进行清洁性治疗,如腰穿、骨穿、胸穿、关节腔注射、鞘注射、导尿、清洁换药等;
3.1.2 II类治疗室进行感染性治疗,如感染性伤口换药等;
3.2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规定:治疗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三)处置室
1.功能定位
1.1实施皮肤准备及清洁灌肠等操作;
1.2临时存放治疗产生的医疗废物及需要浸泡消毒的医疗用品;
2.设施配置
2.1处置台、诊查床、医疗废物桶、非医疗废物桶、手卫生设施;
2.2没有与室外直接通风条件的应配置紫外线灯;
3.特定要求
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规定:处置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诊室
1.功能定位
医生接待患者,对患者进行物理检查;
2.设施配置
办公桌、座椅、诊查床、隔离帘、阅片灯、手卫生设施;
宜配备呼叫系统。

3.特定要求
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应符合GB 15982的规定。

(五)留观室
1.功能定位
留院观察的患者接受医学观察、诊疗;
2.设施配置
留观床、床头桌、座椅、隔离帘、非医疗垃圾桶、氧源、输液轨道(架);留观床应配备呼叫系统。

《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规定:观察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综上:
1.《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是2010年8月2日制定的,当时也没有规定治疗室、处置室的功能涵;而《医疗机构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527-2016)》是2016年岀台的,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里面界定了治疗准备室、治疗室的功能涵。

因此,个人认为《诊所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0〕75号)规定的治疗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527-2016)》的规定要求,也就是说应该包括《医疗机构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527-2016)》中的治疗准备室和治疗室,为了便于操作,二者可以设置为外间,间为治疗准备室,外间为治疗室。

2.《医疗机构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WS/T527-2016)》规定治疗室、处置室等必须设置手卫生设施。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WS/T313》规定的手卫生设施是指用于洗手与手消毒的设施,主要包括洗手池、水龙头、流动水、清洁剂、干手用品、手消毒剂等。

因此,治疗准备室、治疗室、处置室必须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否则视为不合格。

三、紫外线消毒设施
紫外线消毒设施包括紫外线杀菌灯和紫外线消毒器。

从《医疗机构通用医疗服务场所的命名》中可以看出诊室和治疗室在通风条件良好的情况下,进行通风即可以达到空气净化的目的。

对于通风条件不好的,可以选择紫外线灯照射或其他方式进行空气消毒。

1.紫外线消毒空气的原理:
紫外线主要作用于微生物的DNA,通过破坏DNA结构,使之失去繁殖和自我复制的功能,还可使空气中的氧电离产生具有杀菌作用的臭氧,从而达到消毒的目的。

2.紫外线灯消毒以及消毒注意要点:
2.1正确安装:用于空气消毒的紫外线灯可采用悬吊式或移动式安装,悬吊安装高度距治疗台上1m_1.5m处按平均1.5w/m安装无反光罩的紫外线灯管,定时消毒、监测并登记。

灯管安装间距均匀,使空间辐射强度能均匀分布。

2.2房间进行空气消毒时应保持清洁,干燥,减少尘埃和水雾,温度低于20℃或高于40℃,相对湿度大于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如果擦洗地面要待其干燥后再进行照射消毒,时间不少于30min。

正在消毒的房间外应悬挂警示牌,紫外线灯的开关处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2.3为了保证紫外线的辐照强度,应保持灯管表面清洁,每周用75%酒精擦拭一次,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等时,应随时擦拭。

2.4紫外线对无防护的眼睛和裸露的皮肤损伤大,直接照射会引发电光性眼炎、皮炎,甚至皮肤脱屑。

因此,紫外线光源绝对不能直接照射到眼睛和皮肤。

监测灯管辐照强度时特别注意做好自身防护。

2.5紫外线消毒只能用于无人状态下室空气的消毒,消毒时需关闭门窗,照射后房间应通风换气,
2.6《紫外线空气消毒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28235-2011)要求紫外线杀菌灯有效寿命应≥1000h,通常情况下空气消毒器的紫外线灯管使用寿命为5000-8000h。

紫外线灯的更换不是根据照射累计时间而定的,只要紫外线强度在70µw/㎝²及以上,都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1000小时是紫外线灯的最低使用寿命,而不是更换指标。

3.紫外线灯管辐照强度监测:
使用中的紫外线灯管要定期监测辐照强度,当辐照强度低到要求值以下时,应及时更换。

监测紫外线灯管的辐照强度有两种方法:辐照仪(物理)和指示卡(化学),选择其一即可。

3.1紫外线辐照仪监测法:测定时电压220V±5V,温度20℃~25℃,相对湿度<60%。

开启紫外线灯5min,将调试好的辐照仪光盖打开置于紫外线灯中央下方垂直1m处照射,直到仪表数字相对稳定读值即可。

紫外线辐照计至少每年经计量部门检定一次,在有效期使用。

3.2紫外线强度指示卡监测法:开启紫外线灯5min,将紫外线强度指示卡色块面朝上放置在灯管中央下方垂直1m处照射1min,立刻将反
应色块与标准色块进行比较,记录结果。

以70µw/㎝²为界,达到或超过判定为合格。

紫外线监测指示卡必须在有效期使用。

四、消毒效果监测要求
诊所消毒灭菌是预防医疗机构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消毒效果的监测是评价其消毒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消毒药剂是否有效、消毒方法是否合理、消毒效果是否达标的唯一手段,因而在医疗机构消毒、灭菌工作中必不可少。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包括手、物表、空气等,监测频次按规定要求操作,但原则上每年监测不少于一次。

开展消毒效果监测是医疗机构的职责所在。

但是,目前大多数基层医疗机构基本上都不具备开展监测的能力。

若医疗机构不具备监测能力,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采样监测。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从事医疗活动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医疗用品。

消毒剂、污水、污物处理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

1.空气菌落总数≤500cfu/cm2
2.物体表面菌落总数≤10cfu/cm2
3.医务人员手菌落总数≤10cfu/cm2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WS/T313—2009》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医务人员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手卫生设施、洗手与卫生手消毒、外科手消毒、手卫生效果的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手菌落总数≤10cfu/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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