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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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遥感影像统筹管理,促进遥感影像的有序开发和共享利用,有力保障我省新型基础测绘体系的构建,集约高效用好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用省级财政资金获取、处理遥感影像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遥感影像数据包括航空遥感影像数据、航天遥感影像数据以及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其他遥感影像成果。
第三条全省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目录内统筹管理,列入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的数据,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处理、统一质检、成果共享。
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使用。
省级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年度省政府数据资源目录。
第四条特殊情况下未列入年度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的需求,需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有关部门可以自行安排采购和生产,并按照规定要求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数据成果。
其他未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遥感影像数据采购和生产计划,不得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使用财政资金。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遥感影像统筹工作。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省级财政、大数据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避免遥感影像数据的重复采购和生产。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将遥感影像统筹工作纳入财政预算,负责遥感影像统筹项目的预算审核及相关资金划拨、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省级大数据部门负责全省遥感影像统筹工作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遥感影像统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8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遥感影像统筹目录及实施方案,提交省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需列入年度影像统筹的省直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应于7月底前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统筹计划(报表附后)。
第八条水利、交通、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等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所需遥感影像数据,优先安排采购和生产。
因突发事件而应急抢险等确需即时获取遥感影像数据的,及时安排获取、处理和提供。
第九条有关部门经审核批准后自行采购生产的遥感影像,应当在遥感影像数据完成采购和生产之日起60日内,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数据成果汇交。
第十条社会资金完成的遥感影像获取,应当在遥感影像数据完成采购和生产之日起60日内,也应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数据成果汇交。
第十一条持有历史遥感影像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历史遥感影像数据。
国家部委等下发的用于贵州项目的遥感影像数据,使用单位应当自数据接收完成之日起60日内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
鼓励民营企业对遥感影像的需求纳入省统筹,资金自理,同时将已有的历史遥感影像数据参与汇交。
第十二条对不按照本办法汇交遥感影像数据的有关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向其提供遥感影像数据,也可以暂停其遥感影像数据采购和生产需求的申请审核,直至其按照规定完成遥感影像数据汇交为止,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覆盖全省的2米和优于1米分辨率光学卫星
遥感影像数据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年度更新。
第十四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全省遥感影像数据服务云平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送统筹的遥感影像数据,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遥感影像数据,实现全省遥感影像分发网络化和云平台服务社会化。
第十五条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提供、使用和保管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无偿获取的遥感影像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借及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六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遥感影像数据生产加工处理。
负责获取、处理遥感影像数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完成的遥感影像数据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市、县级所需其他特殊影像,落实遥感影像统筹经费,可申请由省统筹。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遥感影像需求(计划)填报表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