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八十九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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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八十九条-

法条原文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应当适用有关条款规定。当时人一方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他人,这其中既包括了权利的转让由包括了债务的移转,因此要符合本法有关合同权利转让和和同义务转移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当事人享有本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本章规定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必须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一、根据本法第七十九条,不得转让法律禁止转让的权利。主要有四种:(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根据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时,从权利和从债务一并转让,受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和从债务,但该从权利和从债务专于让与人自身的除外。

三、根据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规定,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不影响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

四、根据第八十三条,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受让主张抵销。

五、根据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其规定办理。

具体解释请参阅相关条文文义解释。

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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