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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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
(三) 下列人员不属于城市低保范围 :
1、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 2、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 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 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拥有自己出资购买 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 费品;安排子女择校或者在民办、私立学校 就读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等的城市居民。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 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 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 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 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标准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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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应按照《 关于印发〈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就业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 [2004]111号)规定,提供《北京市低保就 业服务对象就业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已经领取生活补助费的重残人家庭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时,重残人领取的 生活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重残人本人计 入家庭人口。符合条件的,其家庭其他成 员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重残人享受的 生活补助待遇改为城市低保待遇。
2、原工商业者(含“三小”:小商小贩 、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中无工作单位及 已故原工商业者的无工作配偶,经审核符 合条件的,可参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 ,全额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具有本市 非农业户口人员,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 标准享受;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参照当 地农村低保标准享受)。
城市低保
2020/8/11
四部分:
一、低保的标准及范围 二、低保的受理程序 三、家庭收入核算及低保发放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城市低保标准
本市城市低保标准按照维持本市城市 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 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 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标准,并根据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 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 高适时调整。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及离退休人员 领取离退休费,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 准的城市居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 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 的城市居民。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
1、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 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 职老职工、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及其他民政部 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
⑴此类人员的核实认定工作按下列 程序办理:
①由市工商联提供初步名单,经户籍所在地区 县工商联核实确认后,填写《原工商业者(含三小 )审核表》,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相关待遇。
②遗漏或新增的对象需填写《原工商业者(含 三小)审核表》,经原退休单位党组织、户籍所在 地区县工商联、市工商联审核盖章后,交户籍所在 地民政部门批准相关待遇。
求职状况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 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 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 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 判决(调解)书。
2、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 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 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 他优抚对象。
3、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 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本 市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 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者解 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 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服 刑前的户籍所在地)
⑴申请人(或监护人)应当向申请 受理机构出具以下证明及材料
①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交申 请书,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 助申请审批表”;
②提交身份确认证明、收入证明及户口簿 、残疾证和居民身份证;
③其它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及材料。
⑵申请人(或监护人)应当如实申报 家庭收入情况。
3、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 费、不能说明用途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有关人员。
4、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 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四)享受城市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重残生活困难补助 原工商业者
1.重残生活困难补助
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 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 审核确认(暂不看残疾证的残疾等级),并 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名单;经审核符合条 件的,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享受生 活补助待遇。具体办理原则如下:
3、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除不享 受粮油帮困待遇以外,可按相应规定申请 享受其他专项救助。
三、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 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 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 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⑶申请受理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的实际 收入进行核定,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 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 资标准的,由申请受理机构对其本人发放“ 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重残人本人 享受全额生活补助待遇。
⑷重残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 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享 受城市低保待遇,即重残人全额享受城市 低保待遇;家庭其他成员差额享受城市低 保待遇。
目前低保标准为500元。
二、城市低保范围
持有本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 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 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主要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 、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 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 市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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