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范围的界定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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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范围的界定及特征刑事诉讼法
刑事被害人的基本特征
1、侵害结果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犯罪行为的侵害包括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
两种形式。要成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只能是那些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受到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则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
2、被害人行使的是一种可选择权,可选择行使,也可选择放弃。虽然公民或社会组
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被害人是否通过诉讼途径主
张自己的权利可自主选择,可选择行使,也可选择放弃。
3、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必须是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被害人是一个与加害人相对应
的概念,没有加害人行为的侵害,也就谈不上被害人,但并不是所有被害人都能成为刑事
诉讼中的被害人,只有当侵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才可能成为刑事诉讼意义上的
被害人。刑事法律仅仅保护由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由其他违法行为造成
的侵害则不受此保护。
对刑事被害人范围的界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未对被害人作出明确定义,法学研究者和各种教科书对被害人
一词的概念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可以定义为:在刑
事案件中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可以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单位)、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等。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你陪伴着我,从冬天走来,踏着厚厚的冰雪,迎来寒梅傲雪的那刻,朋友,感谢你,人的一生,有朋友的陪伴,如黑夜中的一点星火,让你不畏惧孤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