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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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般义务的例外
尽管有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存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务允许成 员采取贸易管制措施,这就是该协定的一般义务的例外。
第四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一)
一、具体承诺的性质和作用
?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特定服务部门、特定服务领域承担的 特定义务,是由该成员在谈判时作出的具体承诺决定的。
? 具体承诺包括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大类。 ?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一般义务,实质上是以具体承诺
三、相互承认标准
为使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得以全部 或部分实施,成员可承认在特定国家已经获得的教育或经历、 已满足的要求以及给予的许可或证明。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二)
四、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 的商业惯例
各成员应确保其境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提 供垄断服务时,其方式不得违反最惠国待遇义务及作出的 具体承诺。
三Hale Waihona Puke Baidu国民待遇
? 国民待遇义务性质上属于具体承诺。在服务贸易中,国民待 遇义务是以市场准入为前提的。
?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仅适用于一国作出具体承诺 的部门或方面,仅限于列入承诺减让表的部门,并且要遵照 其中所列的条件和资格。没有作出承诺的部门,不适用国民 待遇。
? 不要求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形 式上与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相同。国民待 遇义务是以竞争条件为判断标准的。
为基础的。 ? 每一成员在其减让表中列出了自己作出的具体承诺。 ? 具体承诺如同约束性关税,对作出具体承诺的成员具有约
束力,一般不能轻易修改或撤销。 ?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一般义务,在出现严重的
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威胁时,成员可以对其已作出 具体承诺的服务贸易,包括与该承诺有关的支付和转移, 采取或维持限制措施。
第四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二)
二、市场准入
(一)市场准入也即市场开放。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对 于通过前述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每个成员给 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 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规定的条款、限制和条件。市场准入不 包括政府采购。
(二)在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除非在承诺减让表中明确规定, 成员不得在其部分地区或全境维持或采取下述措施:
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不论通过数量配额、垄断和专营服 务提供者方式限制,还是通过经济需求标准要求方式限制;
2、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标准要求的方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 产总值;
3、以配额或经济需求标准要求方式,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以指 定数量单位表示的服务产出总量,但不包括成员限制服务提 供投入的措施;
第四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三)
4、以数量配额或经济需求标准要求的形式,限制特定服务部门 可雇佣自然人总数或服务提供者可雇佣自然人总数,这些自 然人为提供特定服务所必需并与之直接相关;
5、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 提供服务的措施;
6、通过限制外国股权最高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 总额,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国际服务贸易
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一)
一、最惠国待遇
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包括的任何措施,各成员应立即和 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其给 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二、透明度
除紧急情况外,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有关影响《服务贸易总协 定》运作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最迟应在此类措施生效时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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