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专题课件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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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在调整方法上,两者也略有不同。
在国内法中,商法与经济法在调整方法上的不 同,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 而经济法则侧重于遵循“国家统治原则”。由此我 们可以扩展到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上来进行比较, 国际商法更多的注重交易双方或多方在平等自愿的 原则和基础上进行交易,而国际经济法则不太一样, 虽然部分法律所规制的内容与国际商法相似,但是 更多的是侧重了“国家统治原则”与“政府管制原 则”,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利益,侧重维护大环境下 的平等和安全。
无论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还是跨国企业之间的交易,前 提都是在平等互利。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WTO的基本原则就充 分证实了这一观点。即便国家之间有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的差别, 但是在商事和经济领域,国家都有平等的以主权为依托的权利。
共同点
第三,两者在法律渊源上的相似之处。
二者在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 法和国际法作为其法律渊源都有重叠之处并且不 在少数。即便在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中多安全。 了一个国际组织的决议,但是现行的国际商法中 运用的一些条例与规则就是从国际组织的决议延 伸而来的,甚至就是国际组织的决议中适用的, 例如,WTO在对电子商务的相关决议及协议指 导了国际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法律的发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知产二班 第三小组 吴兆卿、钟佳丽
概念
所谓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 系,这种选择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 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而国际经济法,是指 调整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 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 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从以上概念中可以看出,国际商 法和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都在于涉外经 济关系,因此,他们的共同点呼之欲出。
不同点
第一,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同。
国际商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能独立行使权而国际经济法 的主体要比国际商法的主体要广泛一些,除了一般的商事组织外,还 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在经济领域的影响力想来是要高于 国际商法的。
第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 的永久主权原则;二是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三是公平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要求国际经济事务必须在尊重双方或者各方主权的基 础上进行平等互利的合作,以谋求全球经济的共同发展,具有相当的大 局观。而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则为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与公正原则。 这两者的原则有一定相似之处,但是侧重点有天壤之别国际商法侧重于 现实的公平和商事交易的秩序维护,在必要的时候为了商事交易主体之 间的公平和利益不得不牺牲一些我们为之长远的“未来利益”,而国际 经济法则高瞻远瞩,仔细审查每一桩交易背后的对国际经济的影响。
共同点
第一,调整对象的涉外性质。
对象的涉外性质是指国际商法及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都涉及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因为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及国际商事贸易的法律或 规则必定会涉及到多个国家、多个外国或者跨国企业及相关的经济组织, 因此,调整的结果触及到多国的经济、政治及社会利益就是在所难免的 了。
第二,两者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综述
综上,我们可以得知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 具体的区别与联系。弄清这些关系,不仅有利于 法律从业者在日益增多的国际贸易案件处理中游 刃有余,更是为了引起我国的国家重视,更好的 研究国际法律,争取在国际交往中更好地维护自 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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