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监督〔201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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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卫监督〔2012〕220号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宁夏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局,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支持,经自治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推荐,经研究,决定成立宁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宁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如下:主任委员:马秀珍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副主任委员:李成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
监督处处长
张波自治区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处长
麦欣甫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消费品工
业处处长
孔子劼自治区商务厅畜禽屠宰办副主任
张雪峰自治区农牧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处长
张晓晖自治区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
姚全泰自治区质监局食品质量监管处处长
叶上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卫生监督处处长
陈炜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
疫处处长
李丽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张毓洪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院长、教授
田丰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党委书记、主任
医师
赵银艳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
监督处副处长
秘书长:赵银艳(兼)
委员:李怀松自治区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
赵正生自治区卫生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处长张银豪自治区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副主任
郭晓明宁夏食品检测中心主任
尹倩如宁夏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站长
孙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科员
关今悦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
丁毅自治区民委清真食品办主任
王绍军自治区民委清真食品办副主任
黄吉华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副处长
梁建宁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所副所长、主任医师闫永利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主任芦香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副处长
段兰萍宁夏粮油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副主任
黄淳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书记、主任医师
赵生银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所长、副主任医师
郭宁川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主任医师
邹建民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科长、副主任医师郭再逢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传染病与消毒卫生科科长、副主任医师
黄峰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食品安全与学校卫生监督科科长、副主任医师
刘吉祥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副主任医师张征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科科长、主任医师
郝琼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细菌学检验科科长、
主任检验技师
付大仁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毒理科、主任药师
袁秀娟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营养与学
校卫生科、副主任医师
胡建英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学检验科、副主
任检验技师
魏秋宁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学检验科、副主
任检验技师
杨建军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慧英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赵伟明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德小明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
王铁武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消化内科主任、
主任医师
郑亚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肾脏内科主任、
主任医师
朴文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主
任医师
张玲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副主任、
副主任技师
杨立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急诊科主任、主任医师
陆彪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儿科主任、主任医师
司岑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
李玉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感染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张冬青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检验科副主任、主任技师工作秘书:杨晓军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
督处主任科员
薛秀琴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食品安全与学校卫生监
督科科员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食品风险评估委员会通知
抄送:各市、县(区)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2012年7月9日印发
附件:
宁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宁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我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专家组织。为保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由卫生厅负责组建和管理,受卫生厅委托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我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建议性意见;
(二)起草宁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拟定优先监测、评估项目;
(三)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向当地政府及卫生部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五)组织开展我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卫生厅委托的其他风险评估工作。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应当加强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机构和组织的沟通、交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并由卫生厅聘任。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设委员若干,由医学、农业、食品、毒理、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我区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经各部门及单位推荐后由卫生厅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第七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组,承担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根据应急评估任务需要,可设临时工作组,负责专家委员会委派的评估任务。临时工作组可由专家委员会委员或其他专家组成。组长由主任委员指定,对专家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委员管理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严谨、科学、端正的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二)熟悉并热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在食品安全相关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