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律师的职业道德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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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律师的职业道德比较

1974年夏天罗伯特·伽罗被控强奸谋杀,两位律师为他辩护。伽罗向他的律师坦白,他还杀过其他三个人,其中一个就在邻县。律师贝尔基根据伽罗的叙述找到了尸体,为了便于照相,他还搬动了尸体,证实确实就是伽罗所说的受害人,然后把尸体重新埋上。但是贝尔基并没有告诉警方。此后便是冗长繁杂的庭审程序,其间一个20岁被害女孩的父亲还曾求过贝尔基,希望能得到有关他女儿的线索,贝尔基还是缄口不言。最后当伽罗将被判处死刑时,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决定用伽罗有精神病为他辩护。在直接盘问中,伽罗当庭承认他还杀过其他三个人,并已经将三宗谋杀案告诉了他的律师。

当公众得知贝尔基知情不报时,社会舆论大哗。因为贝尔基为当事人保密,使得被害人不能及时体面地下葬。为此,被害人之一的家属到纽约律师协会请求惩戒两位律师,律师协会认为他们为当事人保密并不违反律师道德,拒绝处分两位律师。此外,纽约州的检察官还召集了大陪审团调查两位律师,最后大陪审团决定仅起诉贝尔基,因为只有他一个人去过藏匿尸体的现场。检察官其实也是律师,他们也知道律师道德的有关规定,所以除了控告贝尔基耽误被害人体面下葬之外,他们还控告他妨害公共卫生的一项轻罪。最终,法庭基于律师道德规定的保密义务驳回了妨碍体面下葬的指控,仅判处贝尔基妨害公共卫生。我觉得贝尔基的知情不报是对当事人的负责,对自己职业道德的肯定。虽然贝尔基是判处妨害公共卫生,但是他的行为是被法

律所肯定的,不被认可的只是大家觉得贝尔基不近人情、无良知。试想如果我们是贝尔基,见到尸体后我们又将怎么办?首先会想到的是,如果我们泄露了当事人的秘密,那就违反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我们多年寒窗得到的律师执照将会被吊销。然而即使我们有良知,权衡之后,决定为了正义而宁愿放弃我们的执照,我们还面临另一个困难的抉择,我们丢了执照事小,我们的当事人将会因为我们泄密而罪加一等,被判处死刑。美国宪法赋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我们公开秘密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违反了宪法的精神。因此国外的律师协采取了为当事人保密,来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

但是对于中国人来说,律师为当事人保密的案例确实有悖伦常。在中国人看来,律师是持着伸张正义的外表,维护社会利益损害个人利益,因此中国律师如果得知了被害人尸体的藏匿地点,或是一个清白的人正在为他们的当事人所犯罪行受审并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话,他们是不会为当事人隐瞒(保密)的,会把当事人的秘密公诸于众,以惩戒罪有应得的人。从伦理上看,中国律师做得对;但是,如果从法律上看,则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弃当事人的利益于不顾,把当事人置于更危险的边缘,同时也是违反了宪法的精神,那么这样的律师是失败的,如果中国的律师是这样对当事人的话,我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律师会下岗,没人相信他们,因为他们连起码的职业道德都没有!

我不是一味的偏袒那些罪人,只是觉得他们也应该有保护自己秘密的权利,他们有罪应该用合法的方式、找到有力的证据去揭发他、

裁决他,而不是从背后去捅当事人的刀子,不然这和禽兽有什么区别!

中国的法律常常是让人失望的,我甚至不相信中国的法律界的光明,自我懂事以来,就觉得它如同夜一般的黑暗。在复杂社会生活中,在律师行业的无序竞争中,那些人为了钱,置法纪于不顾,置行业规范于不顾,与社会恶势力勾结,充当掮客;充当权贵们、钱老板的奴仆,把正义抛诸脑后,让清白惨死人间。他们肥了自己,也害死了别人,是腐败分子的得力助手,是助纣为虐的人民蛀虫,这条黑路会葬送律师事业。然而正道律师也是有的,只是少得可怜,他们在夹缝里生活,深刻感到一种社会压迫,走得是那么难,随时可能被肮脏的黑暗夺去生命。

然而国外的法律,或许我更欣慰于它,他们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不会从当事人的背后捅刀子,他们的职业道德是坚定的,同时也是符合宪法精神的,或许在旁观者看来,他们是无良知的,是不近人情的,但是这不正是我们国家的律师所需要的吗?我想只有各行各业时刻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始终遵循宪法的精神,用合法的手段的去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社会的黑暗腐败才能被打倒,最起码不会有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也不会让黑暗长存人间,清白长辞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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