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委托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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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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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委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电机的产品检测、节能认证、入围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咨询服务项目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服务项目: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个系列电机(“产品”)进行能效等检测,并为甲方的相关产品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证书、入围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提供咨询服务。
2. 产品信息:
见附件(注:需要甲方提供)
3.测试标准
gb30253-2013《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755-2008《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及产品相关标准
4.检测、服务时间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申请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证书的资料后,乙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申请节能认证证书获得受理(即取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相关受理凭证)后,且甲方提供产品给乙方之日起,乙方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所有电机的检测及检测结果上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节能认证证书的获得及入围申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时间根据相关认证机构及相关部门办理所需要的规定时间;
若甲方的电机测试结果未达到gb30253-2013《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则需甲方重新提供电机进行检测,测试认证周期或会向后顺延。
5.检测、咨询服务费用
技术服务费(含税):rmb 元(其中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代理费元,入围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代理费元。
检测费用(含税):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及相关收费标准另行收取(以乙方发出的收费通知为准)。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申请费、批准与注册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代代理费的70%,共计人民币元整作为预付款;甲方在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证书之后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支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节能认证代理费的余款,计人民币元整。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已提交入围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申报资料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入围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代理费的,共计人民币元整作为预付款;甲方应在最终入围节能产品
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之后的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支付余款,计人民币元整;##
乙方应在甲方付款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服务类增值税发票。
产品的运输由甲方负责,运费由甲方承担。
若检测过程中,甲方提供的产品测试结果未满足gb30253-2013《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则甲方需重新提供产品进行检测,费用标准按照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和相关收费标准执行,甲方需另行支付检测费用,费用以乙方发出的收费通知为准。
六. 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有在项目开展的各阶段向乙方了解工作开展的情况的权利,同时也应积极配合乙方,按申请的认证机构及入围所需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认证的申请及样品的检测服务,并协助甲方获取节能认证证书,并对乙方入围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申请提供咨询。如乙方未能按时完成服务的,每延迟1天,需向甲方支付相关技术服务费的1%作为违约金;如乙方延期提供服务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密,不得使用(乙方由于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目的而使用的情形除外)外泄或损害甲方权益。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应支付相关技术服务费的2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如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依然有效。
七.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将不负责任并且技术服务费不予退还:由于甲方撤销申请、未能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而导致的申请失败等任何损失时。
八.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将不受本协议规定的时间限制:认证机关变更相关规定;申报材料未能及时交齐或者甲方未能按照协议交纳申请款项或者甲方条件暂时不具备;送
样过程中由于非乙方原因出现时间搁置等情况;由于产品品质问题造成重测并造成时间上延长。
九. 本协议未经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修改或者解除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方若解除或不执行本协议相关条款,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赔偿对方前期费用和签约费用等损失。
十、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以及终止之前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一切事件,而且该等事件是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及时、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该方可免于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因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但是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或在通讯条件已经恢复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此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的有关证据。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未能履行前述通知及提供证明文件义务的,不得主张根据本条款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精神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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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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